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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
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座落: 出租方: 承 租 方: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制
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
名 称:
证件号码: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名 称: 证件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租赁管理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房屋座落、出租面积及用途
甲方将座落于 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 用途使用,建筑(或使用)面积 平方米。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和装修的基本情况,乙方已作充分了解,愿意承租该房屋。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租赁期限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第三条 租金的约定
1、房屋租金为( 币) 元 (大写: ),租金按 (月、季、年)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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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约定方式:
第四条 租金的支付方式
1、乙方在每 (月、季、年)的第 日前按 付款方式缴付租金给甲方。合同签订后乙方即于 日内支付甲方首期租金。
(1)现金支付 (2)银行转账
甲方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开户名称:
2、其他支付方式:
第五条 租赁保证金
乙方向甲方交纳( 币) 元(大写: )作为房屋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由甲方保管,期间不计利息,在租赁期满或合法解除合同时,乙方未发生违约责任的,甲方将保证金本金退回乙方或抵偿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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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的承担方式
乙方承租期间发生的 费用(如:物业管理、水、电费及其他所有经营活动中发生的费用)等按照政府有关规定或者市场价格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由 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须于 年 月 日前正式交付房屋给乙方使用。未按约定提供房屋的,每逾期一日,须按 (月、季、年)租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租赁的房屋,甲方如已作抵押或查封,有关司法行政机关限制出租或已通知拆迁而未如实告知乙方的,造成合同不能履行的视作甲方违约。
3、租赁期间,甲方如需将该房屋转让,应当提前 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并保证本合同租赁期内的继续履行,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4、甲方出租的房屋包括室内设施已经双方检查,确认为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在租赁期内,出租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应定期安全检查,属房屋结构质量问题的正常维修养护由甲方负责,乙方应积极协助。因乙方不积极协助甲方对房屋的维修或乙方造成承租房屋结构、质量及附属设施损坏的,由乙方负责维修,并赔偿甲方的损失。因房屋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或甲方延误维修造成乙方或第三方损失的,甲方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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