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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合同
接受的来自监理、业主及行政机关的处罚由乙方承担。
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在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
4、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给甲方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该损失范围包括直接损失、甲方处理此类损失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误工费、调解费、鉴定费、律师费、诉讼(仲裁)费等。
5、乙方自愿放弃违约金高于实际损失时请求司法机关减少的权利,乙方同时放弃对本合同确定的违约损失要求重新确认的权利。
二十二、合同解除
1、如本合同履行期间,不论因任何原因造成总承包合同终止,甲方均可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乙方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甲方应支付乙方已完工程的工程款。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2、发生下列情形,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乙方发生本合同二十一条(违约条款)规定的违约情形三次以上时。 (2)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累计停工超过10天以上或阻工超过5天以上;
(3)乙方所承担施工的关键工程进度比甲方指定下达的施工进度计划滞后15天以上,且又无法提出切实可行的补救措施、方案时;
(4)乙方不服从现场监理或甲方管理人员工作指令时;
(5)乙方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三次以上或较大质量、安全事故一次时;
(6)乙方现场工作人员无法适应岗位需要,不能满足质量、安全、进度要求或无法符合法律、法规或其他与作业相适应的强制性规范时;
(7)乙方未能处理好管理聘用人员,导致其现场工作人员消极怠工或发生破坏社会稳定事件时; (8)乙方未能处理好与施工周边社会环境(公众)之关系,导致无法正常施工或继续施工将给甲方带来不利影响时;
(9)发生不可抗力(包括政策实施及变化等甲方无法控制及避免之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时; (10)乙方违反禁止转包、分包的规定,将本合同约定施工内容转包或分包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1)乙方已进入破产、企业清理或解散程序时(为合并或重组而进行的自动清理除外); (12)乙方有重大违约行为或发生本合同其它条款确定解除条件时。 (13)发生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涉及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情形。
3、按上述条件解除合同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撤出施工场地。若因乙方过程甲方单方面宣布解除合同,乙方必须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15日内按照要求退出施工场地。逾期乙方则按每日 20000 元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合格工作劳务报酬。乙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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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合同
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因上述一方原因致使合同解除,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后续施工队伍的进场费及赶工费,可能存在的未施工工程成本增高的部分,甲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鉴定费等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二十三、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合同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友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甲方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1:劳务分包工程清单表
附件2:江苏中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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