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海事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上述人员中,不包括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见习人员。 第十五条 对于执法部门的正式在编人员但尚需或者正在执法部门进行海
行政执法见习的,若其在5年内满足见习要求并经所在执法部门鉴定合格,有关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一、第十二条的规定,履行海事执法证报批手续。
第十六条 对于通过海事执法人员适任考试,但尚不属于海事执法证发放范围的非执法岗位的正式在编人员,由直属海事局法制部门、省级地方海事局法制部门登记备案。若5年内,人事部门或者组织部门履行相应手续将其安排在海事执法岗位上,有关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一、第十二条的规定,履行海事执法证报批手续。
第十七条 申请人领取海事执法证,应当由所在海事局组织海事执法人员履行宣示仪式。海事执法证的宣誓仪式在国旗和中国海事局局旗之前举行。宣誓内容为中国海事局发布的《海事执法人员守则》。
第十八条 因海事执法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者,经换证审验合格,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一、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换证。 第十九条 海事执法证损坏或者遗失,持证人可以申请重新补发。申请补发海事执法证,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并陈述理由,由所在单位报上级海事局,按规定重新办理。海事
执法人员遗失海事执法证,持证人或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有关刊物上刊登证件遗失作废的声明。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海事执法人员应当爱护海事执法证,在执行执法任务时随身携带并主动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出示海事执法证。 海事执法人员不得超越职权范围执法。禁止将海事执法证转借或者转让。
第二十一条 各级海事局应当建立海事执法证的档案资料,直属海事局和有条件的省级地方海事局应当建立海事执法证管理数据库,对本单位海事执法证的持证人进行登记、考核和管理。 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应当将《海事执法证登记汇总表》(见附件三)于每年12月份上报中国海事局。
第二十二条 各级海事局按照中国海事局发布的《海事行政执法监督实施办法》对执法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海事执法证持证人员的年度审验和换证审验,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本单位的年度工作考核办理。年度审验,由各级海事局负责实施;换证审验,由直属海事局、省级海地方事局负责实施。 第二十三条 进行海事执法证的年度审验或者换证审验时,海事执法人员应当按要求填写《海事执法证年度(换证)审验表》(见附件四),对本人一年的或者执法证有效期内的执法适任状况、执法工作情况、参加法制培训情况和执法岗位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等进行自查、总结。执法人员所在的执法部门、法制部门应
当在《海事执法证年度(换证)审验表》内分别填写对持证人执法活动和行为的考核意见、审验意见。
第二十四条 法制部门对海事执法人员的年度审验,主要从下列方面进行考核:
(一)执法人员在实际执法工作中是否适任,是否按照执法岗位责任制有效地履行执法职责;
(二)执法人员履行执法职责时,在执法主体、程序、条件、适用法律、认定事实、行政执法决定或处罚决定、办结时限、履行公示和告知义务、实施监督检查、落实便民措施、执行执法人员守则等执法要素方面,是否合法、规范、公正、适当; (三)是否存在执法违法、违纪、不作为、错案、执法风纪不良等行为或情节;
(四)是否完成规定的执法人员年度法制培训;
(五)执法人员所在执法部门的鉴定意见,法制部门的考核记录;
(六)行政相对人、社会监督或其他有关方面的反映。 第二十四条 海事执法证的持证人经年度审验合格的,由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的法制部门在其海事执法证档案上予以签注。法制部门应当将审验情况通报相应的执法部门及人事部门。直属海事局按照中国海事局的统一要求,对海事执法人员的海事执法证管理和执法考核、审验,实施相应的电子计算机数据化管理;有条件的省级地方海事局可以参照实施电子计算机数据化管
理。
第二十五条 持有海事执法证的人员,应当在其证书有效期届满之前的6个月内,向所在海事局申请换证。各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的法制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所属各海事局的海事执法人员在其证书有效期内的总体执法表现进行全面考核。经考核合格并符合下列换证条件者,可以换发海事执法证: (一)已通过规定的年度法制培训;
(二)在历年的年度审验中,无不合格的记录或者已重新获得合格记录;
(三)最近12个月内,未因违法行政、不作为、错案责任而被处以记过或者更严厉的行政处分;
(四)最近12个月内的体检,表明其健康状况适于从事海事执法工作;
(五)人事、组织部门未做出将其调离执法岗位的行政决定。 第二十六条 年度审验或者换证审验不合格的人员,由其所在海事局的法制部门暂时收存其海事执法证。直属海事局、省级地方海事局应当将审验不合格人员的情况在《海事执法证登记汇总表》(见附件三)中予以记载。年度审验不合格的有关当事人,应当申请参加相应的适任培训并经适任考试合格后,方可申请发还海事执法证。换证审验不合格的有关当事人,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全部规定后,方可申请换发海事执法证。 第二十七条 海事执法证持有人违法本办法和中国海事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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