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2007年理论提高班行政法理论提高班提纲(季宏)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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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地位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
2.依据
3.广义的法优越和法保留原则
(1)法优越原则(消极的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法规范 .....①偏离禁止 ②适用强制
(2)法保留原则(积极的依法行政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照现行有效法规范授权活动 .....①行政机关采取行政措施必须有现行有效法规范的明确授权;
②没有现行有效法规范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采取影响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行政措施。 在
当代中国,行政机关也具有制定法规范的权力,即制定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 府规章的
权力。故行政机关的行政立法也应遵守依法行政原则。首先,行政立法必须遵守上
位法;其次,行政立法必须根据上位法。
(二)合理行政原则
更为规范的行政理性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
(1)公平公正原则,即要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
(2)考虑相关因素原则,即做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 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例一:李某、陈某二人向乡政府申请结婚登记,乡政府以李、陈二家尚没有缴纳乡提成, 故不予发放结婚证书。
(3)比例原则,具体包括以下三个子原则: ①适当性原则(手段能否达成目的) ...
手段对于目的来说是不适应的情形大致有:一是,手段对目的来讲“不足”。二是,手 段所追求的目的超出了法定的目的。三是,对相对人施加的手段,是法律上不可能或事实上 不可能。
②必要性原则(选择最小损害手段) ...
在有多种同样可达成行政目的之方法可供选择时,行政机关应选择对人民权益侵害最小 者,不能逾越必要的限度,否则即违反必要性原则。
③衡量性原则(目的利益与手段侵害比较) ...
行政机关采取任何干涉措施所造成的损害应轻于达成目的所获得的利益,否则即违反衡 量性原则。
例:某市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规范日益混乱的交通秩序,决定出台一项新举措,由交 通管理部门向市民发布通告,凡自行摄录下机动车辆违章行驶、停放的照片、录像资料,送 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被采用并在当地电视台播出的,一律奖励人民币 200 元—300 元。 此举使许多市民踊跃参与,积极举报违章车辆,当地的交通秩序一时间明显好转,市民满意。 新闻报道后,省内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来取经、学习。但与此同时,也发生了一些意想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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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事:有违章驾车者去往不愿被别人知道的地方,电视台将车辆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关 系、同事关系紧张,甚至影响了当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有乘车人以肖像权、名誉权受到 侵害为由,把电视台、交管部门告上法庭的;有违章司机被单位开除,认为是交管部门超范 围行使权力引起的;有抢拍者被违章车辆故意撞伤后,向交管部门索赔的;甚至有利用偷拍 照片向驾车人索要高额“保密费”的等等。报刊将上述新闻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举 措引起了社会不同看法和较大争议九天考资www.jiutian99.com。
问题:请谈谈你对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举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认识。(注意:不能仅就 此举引发的一些问题、个案谈具体适用法律的意见)(2003 年试卷四 8 题,本题 30 分)
(三)程序正当原则
1.公开原则
(1)行政依据公开 (2)行政资讯公开
(3)行政决定公开 另外,公开的信息必须真实: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论是向普
通公众发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人或者组织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 律责任。
2.参与原则
行政机关做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相对人的意见。特别是做出对相对人不利的 决定,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
3.回避原则
行政公务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为保证以程序控制行政权目的的实现,必须确立说明理由、听取意见和告知权利制度。 (四)信赖保护原则
1.信赖保护要件
(1)信赖基础
即使相对人产生信赖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必须知道行政行为已经作出,并且确信行政行 为是合法有效的。若相对人根本不知行政行为的存在,或无意接受其有利的效果,则当然没 有予以保护的必要。
(2)信赖表现
即相对人须有客观上有对行政行为信赖的表现行为,换言之,表现行为与信赖基础间有 因果关系。纯属观望、期待而没有表现其已生信赖之事实的,则欠缺信赖要件,不在保护范 围。
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可以归责于相对人时, 相对人没有信赖。故在以下情形下,相对人的利益不值得保护:
①行政行为存在重大明显的违法情形;
②行政行为的一般违法是相对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的;
③行政行为是因主张权益受损者以不正当方法或提供不正确、不完整资料而作出的。 (3)信赖利益
即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明显大于变更、撤销或废止行政行为所代表的公共利益。在此情 形下,不应变更、撤销或废止该行政行为。
若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不明显大于变更、撤销或废止行政行为所代表的公共利益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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