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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泉政办[2011]48号 【发布部门】泉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1.03.03 【实施日期】2011.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全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的通知
(泉政办〔201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的实施意见 》(闽政〔2010〕29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的实施意见 》(泉政文〔2010〕343号)、《福建省地震局关于印发<全省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方案>的函》(闽震函[2010]287号)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工作,进一步提高城市综合防灾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1 / 4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自然灾害避灾点建设的实施意见 》(闽政〔2010〕29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2011年底前泉州必须完成下列任务:
(一)泉州市中心城区继续完善已建设的市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刺桐公园、芳草园、释雅山公园、中山公园、东湖公园、侨乡体育中心等6处)。
(二)各县(市、区)应建设县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70处,具体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晋江市、石狮市、南安市、惠安县各7处,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各4处,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各1处。各县(市、区)至少有1处场址有效面积不少于10000平方米的应急避难场所(可参照Ⅲ类或高于Ⅲ类标准建设)。其余避难场所场址有效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人员容量不少于2000人,配套建设完善应急供水、应急供电、厕所、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设施等,并设立明显标志。 二、建设要求 (一)选址要求
1、要充分考虑城市已有或拟建的场址,重点选择公园、绿地、休闲广场、学校操场、体育场(馆)等区域。
2、应选择地势较为平坦空旷且地势略高,易于排水,适宜搭建帐篷的地形。 3、应处于高层建筑物、高耸构筑物的垮塌范围之外。
4、应避开地震活动断裂带,避让洪涝、山体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 5、应远离有毒气体储放地、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处、危险化学品仓库及高压输变电线路走廊等对人身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区域。
6、选择室内公共场、馆、所作为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或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配套设施的用房,应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7、应有2条以上方向不同的与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相连接的疏散通道,其宽度、纵坡及转弯半径应达到城市道路次干道的要求,以居住区、学校、大型公共建筑等人口相当密 2 / 4
集区域,半个小时内步行到达为宜,保障避灾群众可快速、无阻到达避难场所。
(二)功能设置
根据《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场地及设施》(GB21734-2008)国家标准,充分利用现有场地条件,综合考虑临时性和永久性的需要,以满足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基本运行功能为原则,合理进行功能设置。
1、Ⅲ类基本设施配置包括:救灾帐篷、简易活动房屋,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应急供水设施,应急供电设施,应急排污系统,应急厕所,应急垃圾储运设施,应急通道,应急标志等。
2、II类一般设施在Ⅲ类基本设施配置基础上应增加:应急消防设施、应急物资储备设施、应急指挥管理设施。
3、I类综合设施在已有Ⅲ类基本设施、II类一般设施基础上增加:应急停车场,应急停机坪,应急洗浴设施,应急通风设施,应急功能介绍设施等。 (三)实施主体
泉州市中心城区已建成投入使用的6个市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按省政府要求实施标志牌的标准化工作,由市地震局负责协调指导,各业主、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完成,各行政主管部门为负责单位。
各县(市、区)县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由县级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建设部门负责实施;地震部门负责场所的主标志牌的设计和制作,业务指导、沟通协调、信息汇总工作。各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责任人名单由各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主管单位汇总后报市地震局备案。 (四)经费渠道
泉州中心市区已建成的6个市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标志牌的标准化和应急设施完善项目所需费用,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县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改造费用由各县(市、区) 3 / 4
财政统筹安排。
(五)标志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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