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2013二建法规知识点-复杂版
(4)安全生产检查制度(预防为主的体现) (5)伤亡事故处理报告制度 (6)安全责任追究制度等。 2、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向施工单位提供资料 (2)依法履行合同 (3)提供安全生产费用 (4)不得推销劣质材料设备 (5)提供安全施工措施资料 (6)拆除工程进行备案的安全责任
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事后监督)
没有安全施工措施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事前监督)
5、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7、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 (1)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
(2)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8、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9、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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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负责人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主要负责人不限于法定代表人,而是指对施工单位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 (2)项目负责人
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10、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1)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2)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3)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11、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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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3)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12、施工单位应采取的安全措施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
(2)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3)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13、技术交底: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14、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臵 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臵员工集体宿舍。
15、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16、意外伤害保险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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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17、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18、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19、安全生产许可证取得的条件(与施工许可证取得条件比较) 20、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1)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建筑施工企业应向省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企业可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3)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 (4)遗失安全许可证应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补办。 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考点解析
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确需修改的,应由原勘察、设计单位修改,或经同意后由其他勘察、设计单位修改;修改单位对修改的勘察设计文件承担责任。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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