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第四讲 外币折算2014
第十三条 企业在并入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时,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折算:
首先对资产负债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予以重述,对利润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变动予以重述;然后再按照最近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
在境外经营不再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时,停止重述;按照停止之日的价格水平重述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
这是本准则最重要的部分,是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的差异之一,也是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直接“结合”的部分。
从内容上看,这也是国际会计领域“物价变动会计”在我国的直接反映。
第十四条 企业在处置境外经营时,应当将已列入并入后的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的、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自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损益;部分处置境外经营的,应当按处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这是处置境外经营的特殊要求,与其他准则中处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时的要求相似。因此,若企业又类似业务,应当处理好相关明细账设置的问题。
第十五条 企业选定的记账本位币不是人民币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二条规定将其财务报表折算为人民币财务报表。
这样的业务视同于外币折算。
第五章 披露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外币折算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企业及其境外经营采用的记账本位币及选定的原因;记账本位币发生变更的,说明变更理由。
(二)采用近似汇率的,近似汇率的确定方法。
(三)当期损益中的汇兑差额。(四)处置境外经营对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的影响。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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