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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配式结构分项工程
一、预制构件质量验收
(1)预制构件应在明显部位标明生产单位、构件型号、生产日期和质量验收标志。构件上的预埋件、插筋和预留孔洞的规格、位置和数量应符合标准l虱或设计的要求。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
(2)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3)预制构件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对超过尺寸允许偏差且影响结构性能和安装、使用功能的部位,应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量测,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4)预制构件的外观质量不宜有一般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一般缺陷,应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并重新检查验收。检查数量:全数检查。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技术处理方案。
(5)预制构件的尺寸偏差应符合表的规定。 检查数量:同一工作班生产的同类型构件,抽查5%且不少于3件。
预制构件尺寸的允许偏差及检验方法
二、预制构件结构性能检验
预制构件应按标准图或设计要求的试验参数及检验指标进行结构性能检验。结构性能检验不合格的预制构件不得用于混凝土结构。叠合结构中预制构件的叠合面应符合设计要求。 (一)检验内容
钢筋混凝土构件和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进行承载力、挠度和裂缝宽度检验;不允许出现裂缝的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进行承载力、挠度和抗裂检验;预应力混凝土构件中的非预应力杆件按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要求进行检验。对设计成熟、生产数量较少的大型构件,当采取加强材料和制作质量检验的措施时,可仅作挠度、抗裂或裂缝宽度检验;当采取上述措施并有可靠的实践经验时,可不作结构性能检验。 (二)检验数量
对成批生产的构件,应按同一工艺正常生产的不超过1000件且不超过3个月的同类型产品为一批。当连续检验10批且每批的结构性能检验结果均符合规范GB 50204--2002规定的要求时,对同一工艺正常生产的构件,可改为不超过2000件且不超过3个月的同类型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中应随机抽取一个构件作为试件进行检验。
注:1.“加强材料和制作质量检验的措施”包括下列内容:
1)钢筋进场检验合格后,在使用前再对用作构件受力主筋的同批钢筋按不超过5t抽取一组试件,并经检验合格;对经逐盘检验的预应力钢丝,可不再抽样检查;
2)受力主筋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检验合格后,再抽取一组试件,并经检验合格;
3)混凝土按5m3且不超过半个工作班生产的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留置一组试件,并经检验合格;
4)受力主筋焊接接头的外观质量、入模后的主筋保护层厚度、张拉预应力总值和构件的截面尺寸等,应逐件检验合格。
2.“同类型产品”是指同一钢种、同一混凝土强度等级、同一生产工艺和同一结构形式的构件。对同类型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时,试件宜从设计荷载最大、受力最不利或生产数量最多的构件中抽取。对同类型的其他产品,也应定期进行抽样检验。
三、装配式结构安装检查
(1)进入现场的预制构件,其外观质量、尺寸偏差及结构性能应符合标准图或设计的要求。
(2)预制构件与结构之间的连接应符合设计要求。
连接处钢筋或埋件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时,接头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JGJ107的要求。 (3)承受内力的接头和拼缝,当其混凝土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时,不得吊装上一层结构构件;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在混凝土强度不小于10N/mm2。或具有足够的支承时方可吊装上一层结构构件。
已安装完毕的装配式结构,应在混凝土强度到达设计要求后,方可承受全部设计荷载。
(4)预制构件码放和运输时的支承位置和方法应符合标准图或设计的要求。 (5)预制构件吊装前,应按设计要求在构件和相应的支承结构上标志中心线、标高等控制尺寸,按标准图或设计文件校核预埋件及连接钢筋等,并作出标志。 (6)预制构件应按标准图或设计的要求吊装。起吊时绳索与构件水平面的夹角不宜小于45°,否则应采用吊架或经验算确定。
(7)预制构件安装就位后,应采取保证构件稳定的临时固定措施,并应根据水准点和轴线校正位置。
(8)装配式结构中的接头和拼缝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对承受内力的接头和拼缝应采用混凝土浇筑,其强度等级应比构件混凝土强度等级提高一级;
2)对不承受内力的接头和拼缝应采用混凝土或砂浆浇筑,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15或M15;
3)用于接头和拼缝的混凝土或砂浆,宜采取微膨胀措施和快硬措施,在浇筑过程中应振捣密实,并应采取必要的养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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