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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问题研究
作者:杨晓峰
来源:《中国集体经济》2016年第18期
摘要: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产生是法治进步的结果,同时又在推进法治发展。这个制度已经在法治先进的国家中建立,并成为行政诉讼的发展方向。随着政府管理范围的扩张,政府损害社会利益的事件日益增多。为了保障公共利益,大众呼吁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因此,文章通过论述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的现状,分析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而提出了如何构建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必要性和可行性;构建 一、 行政公益诉讼在我国的现状
早在20世纪60年代时期,在法治先进的国家,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就建立起来了。近几十年来,一些正处于挣扎阶段的发展中国家,也有了自己较为完善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而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大国,法治发展的脚步落后于经济发展的脚步。在当前公共利益不断受到行政行为侵害的情况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仍处于探讨期,学术界对行政公益诉讼的认识尚未达成统一意见,其在我国的主要现状,主要有这几个方面:公共利益不断受到行政行为的侵害;对行政公益诉讼的定义尚未统一;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法律中尚无规定。 二、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美国、德国、法国等发达国家中早已建立,并且收到了很好的法治效果,有效地保护了公共利益。对于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笔者将深入地逐一论证。
(一)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
我国对于行政公益,没有相关制度保障,更没有具体操作性规定。而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却在不时地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特别是在国有资产流失、行政垄断、资源破坏等方面比较突出。面对行政行为对公共利益的诸多侵害,我国却没有启动司法救济的途径,明显是法律的漏洞。因此,我们需要通过这个制度的建立来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切实维护社会公益。 (二)完善我国诉讼制度的需要
虽然现在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属于公益诉讼的规定,但对于提起公益诉讼的具体主体,却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对于起诉范围也没有做出明确的、具体的规定。如此一来,使得此规定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缺乏强有力的可操作性。刑事诉讼也是着重于对私人利益的保护,而且是事后维护。它一般都是在侵害行为构成犯罪的条件下才会给予法律救济。但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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