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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合同编号:
广东省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
示范文本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四年九月
制定
须 知
1.本合同适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存量房买卖的经纪服务活动。 2.当事人订立合同前,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一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3.合同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或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用“/”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4.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的信息,可登陆广东省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网站(www.gdfgjxh.com)查询。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屋买卖)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个人姓名: 国籍/地区: 身份证(护照)号码: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 证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营业执照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号: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员: 注册证号: 执业房地产经纪人员: 注册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经纪人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甲方委托乙方提供房屋买卖的经纪服务,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1.出售房屋情况:见附件一。 2.拟购房屋情况:见附件二。 第二条 提前告知事项
在签署本合同前,乙方已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书面告知甲方房屋买卖,以及房屋所在地的限购政策等相关事项。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甲方签名(盖章)确认。 第三条 证件查验及留存
为保证本合同顺利履行,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以下证件原件进行查验: 1.身份证 □ 护照 □ 营业执照□ 2.房产权属证书 □ 3.房产权利人委托书 □
4. 。
甲方允许乙方留存以下证件的复印件用于办理约定的经纪服务事项:
1.身份证 □ 护照 □ 营业执照□ 2.房产权属证书 □ 3.房产权利人委托书 □
4. 。
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证件原件及留存的证件复印件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 经纪服务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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