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关于征求新拟定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意见的函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关于征求新拟定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
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意见的函
各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 :
为进一步增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的针对性,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率,在总结我市原有资金监管实践经验,并调研和借鉴其他省市做法的基础上,我局拟对《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津政办发[2008]65号)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新《办法》将原有的按比例的监管模式调整为对项目工程建设费用进行重点监管,同时对工程建设费用拨付节点、拨付方式等也做出相应的新规定。现将起草完成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发至贵公司听取意见,请认真组织研究提出意见,并于6月22日前将修改意见,以书面形式反馈我局。
附: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及传真: 邮箱:
附件:
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时,购房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的全部房价款。
第三条 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采用全程按项目工程建设费用实施重点监管的方式,遵循政府监管、多方参与、专户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本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主管部门。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是本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机构,具体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管工作。
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市建立统一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通过监管系统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网络化管理。
第六条 具备资金监管安全、规范运行所需的金融管理业务能力及网络技术条件的商业银行,可以与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合作开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并提供相应的金融服务。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商业银行按照一个销售许可申请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立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应当按幢或者多幢开立,并由市房地产交易资金监管中心、商业银行开户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
项目预售过程中,监管账户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八条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地址; (二)监管项目的名称、坐落; (三)监管账户名称、账号; (四)监管项目范围;
(五)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收存、支出、使用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第九条 预售资金进入监管账户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监管系统申请提取项目工程建设费用以外的资金。
第十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实施重点监管的项目工程建设费用,主要包括建筑安装、区内配套建设等费用。
项目工程建设费用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组织相关专业机构结合区域、建筑结构、用途等因素综合测定,并定期调整公布。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开立监管账户时应当提交用款计划。用款计划以项目建设方案及施工进度作为编制依据,按照基础完工、结构封顶、竣工验收、完成初始登记等四个环节设置资金使用节点。高层建筑可以在项目工程形象部位达到主体结构一半条件下增设一次资金使用节点,并应当列入用款计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项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在用款计划中合理确定每个节点的用款额度。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条件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申请拨付项目工程建设费用:
(一)基础部位完工,申请额度不得超过项目工程建设费用的35%;
(二)结构封顶,申请额度不得超过项目工程建设费用的70%;
(三)竣工验收,申请额度不得超过项目工程建设费用的95%。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