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
(7)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承包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8)勘察、设计文件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承包人应自费修复。如果给发包人造成损失,承包人应负责赔偿;
4.4.2标准、规范
1.标准、规范应依照1.5款适用法律规定的规范、标准、及原则进行约定。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技术标准、规范的名称和(或)文号。
【草拟人】专用条款中应注明,如果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时,发包人应按约定时间,自费向承包人提供一份。
2.承包人的设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合同约定。
(1)工程设计必须遵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职业健康、卫生管理的标准和规范;
(2)工程设计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3)工程设计应采用能耗小、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的生产工艺技术,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3.发包人接收整个工程、或按单项工程接收,应按4.4.2款1、2项约定的技术标准、规范接收。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4.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国家法律对标准、规范有新的规定,对强制性的新标准、规范发包人须遵守,承包人应依据12.2.1款设计变更内的第6项约定提交变更建议,发包人下达设计变更通知。发包人如果要求遵守非强制性标准、规范应按12.2.1款设计变更内的第5项的约定下达设计变更通知。
4.4.3操作维修手册。合同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指导发包人的竣工后试验和试运行考核时,应由承包人编制操作维修手册。
【草拟人】放专用条款中;专利商提供的工艺技术其“操作(手册)指南与分析手册由专利商提供。”
4.4.4设备材料选型。应按设计提供技术数据、技术条件,进行选型、招标选择供应商及加工制造厂家。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除非特殊的、独家生产的设备、材料、部件外,承包人和发包人不得在设计文件中、其他文件内、或以口头暗示的方式来指定供应商和加工制造厂家。
4.4.5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竣工后试验所使用的某种原材料、消耗材料、备品备件、维修材料等,合同双方应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其具体种类、数量和交付时间。
发包人未能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此项投标要求的,合同双方应另行协商签订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5设计阶段的审查
4.5.1设计阶段审查。按国家建筑法、行政法规规定,总体设计审核(如果有)、初步设计审核、技术设计审核(如果有)、施工图设计审核,应由发包人自费组织有关部门参加审核。
4.5.2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符合总体设计(如果有)、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果有)、施工图设计审查要求的相关的完整的设计图纸、资料和文件,并有义务自费参加,并有义务介绍、解答、解释和提供补充资料。
4.5.3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总体设计(如果有)、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果有)、施工图设计审查的批准文件和纪要。承包人有义务按相关的批准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的,及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相关设计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4.5.4因承包人未能按期提交完整的总体设计(如果有)、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果有)、施工图设计审查资料给发包人,致使相应审查工作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所造成的工期延误,或使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如果承包人按期提交了相关设计审查阶段的完整资料,而发包人未能按双方约定时间按时召开相关的设计阶段审核会议,使承包人造成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如果使竣工时间延误,工期应顺延。
4.5.5承包人未能按约定的时间提交完整的总体设计(如果有)、初步设计、技术设计(如果有)、施工图设计审核资料给发包人,致使相应审核工作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所造成的工期延误,或使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5.6发包人有权在4.5.1款规定的各设计阶段审查批准之前,对设计提出建议、审查和确认,但发包人的任何建议、审查和确认,并不能解除承包人的任何合同责任和合同义务。
4.6现场设计联络
4.6.1施工开工后,承包人应自费派出设计联络人员常驻现场,负责与发包人代表、工程总监,负责处理有关设计、变更、采购和设备验收等事宜。
4.6.2承包人内部的设计联络工作,及与分包人的设计联络是承包人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4.7知识产权
4.7.1涉及专利及专有技术
1.发包人提供自己拥有的生产工艺技术、技术、建筑艺术造型,涉及专利和专有技术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注明专利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对其专有技术应进行描述,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限制条件。
2.承包人提供自己拥有的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施工技术,涉及专利和专有技术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注明专利名称、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申请日期、申请号、专利号,及专利权的有效期限。与专利相关的费用应纳入投标书的商务报价。对其专有技术应进行描述,双方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限制条件。 4.7.2技术保密协议。必要时,合同当事人可根据2.1.7款、3.1.7款、4.7.1款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约定,签订相关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
【草拟人】纳入专用条款中:专有技术和著作权等保密范围及其期限,双方应在这用条款中约定。
4.7.3技术竞争和技术进步
1.发包人在保密协议中同意承包人使用其提供的技术专利和(或)专有技术,承包人应按保密协议规定的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来实施专利技术和(或)专有技术规定的设计和工程。按合同法规定,发包人不得限制承包人的技术竞争和技术进步。
2.承包人在保密协议中同意发包人使用的技术专利和(或)专有技术,发包人应按保密协议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按合同法规定,承包人不得限制发包人的技术竞争和技术进步。
4.7.4后续改进成果的分享。合同当事人可按照互利原则,约定实施专利、使用技术秘密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当事人应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按合同法规定,没有约定分享办法或约定不明确的,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另一方无权分享。 4.7.5责任与后果
1.合同一方所提供的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施工工艺技术涉及第三方专利、专有技术知识产权的,由此而发生的索赔或诉讼,由提供该技术或提供该建筑艺术造型的一方负全责,包括:被索赔的款项、诉讼费用和法律责任等。
2.合同一方不能将侵权责任连带到另一方。如果是发包人的原因,给承包人带来损失,应由发包人承担其责任和损失;如果造成工期延长,工期应顺延。如果是承包人的原因,应由承包人承担其责任和损失,工期不予延长。
4.7.6进口技术和引进建筑艺术造型
1.从国外购买的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施工工艺技术,应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由提供生产工艺技术、建筑艺术造型、施工工艺技术的一方办理相关进口许可、批准,并签订相关进口合同。除非合同双方在专用条件中另有约定,或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
2.发包人负责进口生产专利技术、建筑艺术造型、或施工专利技术,要求承包人为此的出国费用、谈判费用、对技术专利的审查费用、外国专利技术人员对承包人的设计指导费用、及在承包人办公室的传真、通讯、复印、办公、接待费用等均由发包人支付;
3.因发包人采购国外生产工艺专利技术、建筑艺术造型、施工工艺技术的延误,使承包人的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如果使竣工时间延误,工期应顺延。因承包人购买国外生产工艺专利技术、建筑艺术造型、施工工艺技术的延误,承包人应承担相应损失,工期不予延长。
4.如果是承包人进口的专利技术,承包人应将专利技术费、专利技术使
用费、专家指导费和技术诀窍费等,及4.7.6款第1项约定的由发包人支付的费用纳入投标报价中,作为合同价格的组成部分。
第5条 进度计划
5.1整体进度计划
5.1.1承包人应在设计开工后的30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较详细的整体进度计划,并与发包人协商确认。该进度计划包括工程勘察(如果有)、工程和单项工程的设计阶段、采购、现场准备、土建施工、安装施工、竣工试验、工程接收和竣工后试验等实施阶段的总体时间安排,应标明发包人在某些阶段中应进行的设计审查会议、征地、租地、施工图审核、进场道路、提供条件、物资交接、生产准备和主要付款等相关组织、安排、委托、准备工作。
【草拟人】初步整体进度计划在报价中已经提交。该情况在专用条款说明。注意有勘察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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