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范本
1.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专用条款
4.通用条款
5.投标书及其附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设计文件、图纸和资料
8.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包括:会议纪要、指令、传真、电
子邮件、变更、洽商等书面文件。
1.2.2当合同文件的条款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合同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采纳监理人的解释。合同当事人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不接受监理人的解释,应按本通用条款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解决方式进行解决。
1.3语言文字
合同文件的编写须以中国的汉语简体语言文本为准。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时,汉语应为优先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所规定的主导语言。
在少数民族地区,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编写、解释和说明本合同文件。
1.4适用法律
本合同文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适用法律,由合同当事人在相应的专用条款中约定。
1.5规范、标准
1.5.1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中约定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的名称。
1.5.2.没有国家标准、规范规定的应约定适用行业的标准、规范的名称。
1.5.3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应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1.5.4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应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应在专用条款中约定提供的时间和份数。
1.5.5上述1.5.1款至1.5.4款所发生的为本合同购买的标准、规范费用,及翻译
标准、规范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6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列明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实施方法,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如果承包人对实施方法需要进行研发试验的,或需要对施工人另行培训的,承包人应与发包人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其费用应由发包人承担。
1.5.7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不得要求承包人改变国家强制性标准。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要求对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和要求的修改和变更。
1.5.8发包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的,及遵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本合同工程有强制性要求的相关安全、质量、标准、环境保护和职业健康,对承包人的设计、实施提出建议、修改和变更。
第2条 发包人
2.1发包人的一般义务和权力
2.1.1发包人应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付款、竣工结算的义务。
2.1.2发包人应按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应由发包人向国家有关部门、行业有关部门、地方行政有关部门规定的许可、执照、批准和备案,及协调与地方有关单位的关系,因此给承包人造成的开工延误、暂停、工期延误等所增加的费用,发包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工期延误应给予延长。
2.1.3发包人应保护承包人的知识产权,并承担保密义务。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将承包人的资料、文件和图纸擅自修改、复制和向第三方泄露、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工程项目。如果发生,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赔偿责任。
2.1.4除非因承包人的直接原因给发包人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和伤害,发包人有权根据本合同规定向承包人提出赔偿要求和索赔外,间接原因所带来的任何损失、损害和伤害应由合同双方各自承担。
2.1.5发包人认为必要时,有权随时向承包人发出书面暂停通知。并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对承包人造成的损失、损害给予赔偿,以及工期的合理延长。
2.1.6发包人应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和协助义务。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委派发包人代表,履行发包人委托的权力。发包人代表应依据本合同并在其职权范围内行使其权力,无权擅自修改合同,无权擅自终止合同。
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职权和权限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如果发包人决定替换其代表,应将其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在其到任的15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监理人
2.3.1适用法律允许本合同工程不实行监理,且业主未聘请监理人实施工程监理的,本2.3款不成立。
2.3.2发包人应在监理实施前,将其委托监理人的名称,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监理人按发包人委托监理的范围、内容、职权和权限内,代表发包人对承包人实施监督。
2.3.3监理人委派的工程总监,其姓名、职务、职权、权限由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总监,应按照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权限行使其职权,无权修改合同,无权终止合同。
发包人要求工程总监在专用条款约定职权之外行使的职权,须事先书面通知承包人。
工程总监在专用条款约定的职权之外,要行使的职权,须事前取得发包人的批准,并由发包人征得承包人的同意。
2.3.4发包人在专用条款内写明的工程总监的职权,不得与发包人代表的职权相重叠,如果发生重叠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协调并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2.3.5在合同履行中,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对权利或义务的分歧时,工程总监应依据本合同,并在其职权范围内应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总监的处理有异议时,可按本通用条款第16.3款关于争议和裁决的解决方式进行。
2.3.6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合同当事人同意外,工程总监无权解除本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2.3.7如果发包人需替换工程总监,发包人应至少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应将替换者的姓名、职务、职权、权限和任命时间通知承包人。
2.4委派人员和指令
2.4.1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可委派其人员行使合同专用条款中对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约定的职权;也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其委派。委派或撤回均应提前15天以书面形式分别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委派书包括:被委派人员的姓名、职务和职权。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委派人员在其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前述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给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应给以确认;被委派人员发出的指令有失误时,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须给以纠正。
除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及其委派人员外,发包人和(或)监理人派驻项目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2.4.2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的指令和通知,须由其本人签字并以书面形式送达承包人委派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须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并签署收到的日期及具体时间后,该指令生效。
必要时,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可先发出口头指令,并应在48
小时内再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方对该指令予以执行。对不能按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指令,承包人应于其口头指令发出后的5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请求,接到该请求函件后的48小时内不予答复,视为该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发出指令的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建议报告,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在收到报告后24小时内应做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必要时,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可责令承包人立即执行指令,承包人应即执行;或承包人对指令提出异议,但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决定仍须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即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及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须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应给予延长。
2.4.3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的指令、通知和批准,并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发包人代表和(或)工程总监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有关的损失,延误的工期应给予延长。
2.5 履约启动金
2.5.1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约定预付款的金额或按合同价格约定预付款的百分比,作为发包人的履约启动金。发包人并应与承包人约定,从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的付款中分期抵扣的时间和比例。
2.5.2发包人未能按2.5.1款的约定支付履约启动保证金额,承包人有权减速、暂停,造成的窝工、停工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应给予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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