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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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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29 23:05:20

员工请假管理办法(修订)

1 总则

1.1 为加强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休息和休假,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提高经济效益,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员工的考勤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 《生育保险条例》 《计划生育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 3 管理职能

3.1 总经理工作部是职工考勤制度修订、发布、考核的检查监督机构。由总经理工作部人资主管建立审批、登记、请假、销假等台帐。 4 审批权限

4.1 员工请休假按照时间长短,实行分级审批、总经理工作部备案制度: 4.1.1 公司副总经理请休假由总经理或主持工作公司领导批准。

4.1.2 中层以上干部请休假由分管领导审批,部门正职必须经主持工作公司领导批准。 4.1.3 其他人员请休假由部门领导批准。 4.2 风电场人员正常轮休由风电场批准备案。 5 假期类型、请假手续及批准权限 5.1 法定节假日

5.1.1 国家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法定节假日有: 5.1.1.1 新年(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5.1.1.2 春节,放假3天(农历腊月三十、正月初一、初二)。

5.1.1.3 明节,放假1天(4月5日)。 5.1.1.4 国际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1.1.5 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5月初5)。 5.1.1.6 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8月15日)。 5.1.1.7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5.2 部分公民放假的法定节假日、少数民族地区的传统节日有: 5.2.1 “三·八”国际劳动妇女节(3月8日),女员工放假半天。

5.2.2 “六·一”儿童节(6月1日),有十四岁以下子女的员工,放假半天。 5.2.3 肉孜节,所有员工放假1天(视当地情况,时间另定)。 5.2.4 古尔邦节,所有员工放假3天(视当地情况,时间另定)。

5.2.5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和少数民族地区传统节日若逢星期六、星期日时,应当在工作日补足假期。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若逢星期六、星期日时,不补假。 5.2.6 法定节假日的放假安排,由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按有关规定统一通知。 5.3 探亲假

5.3.1 凡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可享受探亲假,条件如下:

5.3.1.1 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同时配偶住所距离员工工作场所500公里以上的。

5.3.1.2 与父亲、母亲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同时父母亲住所距离员工工作场所500公里以上的。

5.3.2 员工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3.3 职工的父或母一方和职工的配偶同居在一地区,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父或母一方的,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5.3.4 职工因配偶死亡或离婚,从失去配偶第二年起到再婚前,可按规定享受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待遇。

5.3.5 已婚职工在婚后(以结婚登记日期为准)第二年起方可享受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待遇。 5.3.6 男女职工婚后(以结婚登记日期为准)第二年方可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5.3.7 在公司工作未满一年的员工、未转正员工、未定级的见习期员工不享受探亲假待遇。转正后方可享受,但上半年转正,下半年才能享受,下半年转正来年享受。 5.3.8 探亲假期天数

5.3.8.1 探亲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

5.3.8.2 员工探望配偶,每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因工作需要员工当年不能探望配偶时,其不实行探亲制度的配偶一方,可到员工工作地点探亲。员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其往返路费,员工本人当年则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5.3.8.3 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享受一次,假期为20天。若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享受的或员工自愿申请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合并享受一次,假期为45天。 5.3.8.4 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3年享受探亲假一次,假期30天。因各种原因,对已满8年以上没有享受探亲假探望父母的已婚员工,可另加假期,最多给予10天。

5.3.8.5 夫妇双方都是本单位职工,分居两地者,只能有一方享受探亲待遇,如一方职工需要享受探亲假,配偶就不能再享受,并应取得配偶工作单位或部门相应证明,方可给假。 5.3.9 符合第5.3.1项条件的员工,因工作需要,在探望周期内不能享受探亲的,其配偶或父母可到员工工作地点探亲。员工所在单位按规定报销其配偶或父母往返路费,员工本人在探望周期内则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5.3.10 员工在探亲期间,因患急病(不包括慢性病)不能按时返回单位,须事先给本部门或总经理工作部来电、来信续假。返回时,持当地乡、镇以上医院病假建议证明及有关检查报告、病历、化验单、药费报销单经部门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后,交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根据实际情况逐级审批处理,如属实,方予补假。

5.3.11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或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一定的路程假,但路程只算至探亲对象所在地的市、县城。一般往返路程假按路途在1000公里以内者每500公里计假1天,路途在1000公里及1000公里以上按火车或汽车实际行车时间计算,但最多往返不超过6天。

5.3.12 路途费报销:探亲可以报销至探亲地直线路途车(包括火车)船的硬席卧铺票及三等船票。

5.3.13 职工探望配偶和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5.3.14 职工配偶或父母到员工工作地点探亲的往返路费,乘坐除飞机以外的交通工具,凭实名票据,按照往返直线路途可报销车(包括火车)船的硬席卧铺票及三等船票。 5.3.16 分期探亲只能报销一次往返路费。

5.3.17 探亲假可与婚假、产假、带薪年休假合并使用,但必须提前单独申请。

5.3.18 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休职工,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可继续享受探望父母的探亲待遇。

5.3.19 对原不具备探亲条件的员工,可在退休前享受一次探亲待遇,探亲对象仅限于兄弟、姐妹、子女,探亲假期定为60天(包含路程假、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路费按去探望对象中一名成员的直线合理路线报销车船费,探亲期间工资照发。

5.3.20符合探亲条件的女职工,到配偶工作地或去父母所在地生育,时间超过产假后,与父母或配偶团聚达到30天的,不再享受当年或本周期的探亲假待遇。但应在走之前,请产假的同时,还必须办理探亲假手续。

5.3.21 探亲假请假程序:员工需提前15天向所属部门负责人以及总经理工作部提出申请,并填写请假申请单一式两份(部门留存一份,总经理工作部人资主管留存一份),经逐级审批后方可准假。假期结束,需向总经理工作部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 5.4 带薪年休假

5.4.1 自工作之日起连续工作满12个月、试用期满并转正定岗后,在我公司在册的员工,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5.4.2 新调入人员或录用人员且连续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符合规定可以享受年休假的,上半年转正的,当年享受;下半年转正的,次年享受,并按在公司在册时间折算相应的休假天数,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5.4.3 因工作需要,华能系统内组织调动的,调入单位与调出单位协商办理,原则确保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休假或者给予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 5.4.4 带薪年休假期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年休假期按以下标准执行: 5.4.4.1 连续工作满1年不满10年,每年享受休假5天。 5.4.4.2 连续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每年享受休假10天。 5.4.4.3 连续工作满20年以上的,每年享受休假15天。 5.4.5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5.4.5.1 职工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事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5.4.4.2 职工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事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4.4.3 职工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事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5.4.4.4 发生旷工者、受行政记过或党团内警告及以上处分不足四年者。

5.4.4.5 无论何种原因(包括离职学习等)从需休假时计算在一年内离开工作岗位已满3个月的。

5.4.4.6 本年度脱产培训学习半年以上的员工(或培训期间享受寒假、暑假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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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假管理办法(修订) 1 总则 1.1 为加强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生产和工作秩序,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休息和休假,保护职工身体健康,提高经济效益,提高劳动生产率,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员工的考勤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4号)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 《生育保险条例》 《计划生育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 3 管理职能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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