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原料药 GMP 指南(Q7A)
进行分析、评价是否存在重大问题、明确整改措施并得出结论意见。出现检验结果超标后,应按照规程进行重新取样和/或重新测试。
应当按照书面程序来配制试剂和标准溶液并贴标签。分析试剂或标准溶液必要时可采用“用至”------日期的表示形式。
必要时,原料药生产应有合适的一级标准品。每个一级标准均应有可溯源的记录文件。应按供货商的建议储存和使用每个一级标准并作相应的记录。从官方认可的货源得到的一级标准品,只要储存条件和供货商建议的一致,通常无需测试即可使用。
无法从官方认可的货源获得一级标准时,应该制备一个“内部一级标准品”。应作必要的测试,以完全确定该标准品的鉴别和纯度。测试的记录应予保存。
二级参考标准品应用适当的方法制备、鉴别、测试、批准并储存。每一批二级参考标准品在第一次使用前,应当与一级标准品进行比较,以确定其适用性。每一批二级标准品应根据书面方案,定期重新进行标定。
11.2 中间体和原料药的测试
每一批中间体和原料药都应当进行适当的实验室测试,以确定是否符合质量标准。
每一种原料药都应有杂质图,用以描述常规产品中存在的已确认和未确认的杂质情况,这些产品由受控的生产工艺制备得到。杂质图应注明观察到的每一杂质的鉴别或其定量分析指标(如保留时间)、杂质范围,以及已确认杂质的类别(如有机的、无机的、溶剂)。杂质慨况一般与原料药的生产工艺和所用起始原料有关。从植物或动物组织中得到的原料药通常不一定要有杂质图。对生物制品的要求见ICH指南Q6B。
应定期将杂质图与药政申报中的杂质慨况,或与以往的杂质数据比较,以查明原材料、设备运行参数和生产工艺的修订所致原料药的变化。
对原料药有微生物质量要求时,应对每一批中间体和原料药进行微生物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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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分析方法的验证—参见12章
11.4 化验证书
必要时,每一批中间体或原料药应出具手续完备的化验证书。
化验证书应有中间体或原料药的名称、等级(必要时)、批号和放行日期。有有效期的中间体或原料药,应在标签和化验证书上注明失效期。有复验期限的中间体或原料药,应当在标签和/或化验证书上注明复验期。
化验证书应列出按美国药典或客户要求所做的各种测试,包括合格标准和测得的数据(如果测试结果是数值)。
化验证书应由质量部门的指定人员注明日期并签名,此外,还应注明原生产厂的名称、地址和电话号码。如果检验由重新包装或重新加工单位完成,则化验证书应注明重新包装/加工单位的名称、地址、电话号码,并附注原生产厂的名称。
如果由重新包装单位/重新加工单位、代理人、中间商或由其代表出具新的化验证书,这些化验证书上应写明完成此试验的实验室的名称、地址和电话。此外,还应附注原生产厂的名称、地址及原始的化验证书,并附上它的复印件。
11.5 原料药的稳定性监测
应制订一个连续监测计划,以监控原料药的质量稳定性。稳定性监测的结果应用于确定适当的贮存条件、复检日期或有效期。
稳定性考察测试规程应予验证,应能指示产品稳定性。
稳定性考察样品存放的容器应与销售产品的容器相仿。例如,如果原料药是装袋后放在纤维桶内销售的,稳定性样品也可采用类似或相同的包装,但尺寸可小一些。
头三个销售批通常应列入稳定性考察计划,以确认复验期或有效期。然而,如以前的研究数据表明原料药的稳定性至少在两年以上时,则可少于三批。
此后,稳定性考察计划中每年至少再加一批(除非当年不生产)。此批每年至少需测试一次,以确认稳定性。
对于货架寿命短的原料药而言,测试应更频繁。例如,储存期不超过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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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工程/生物制品和其它原料药,头三个月内应每月测试,此后每三个月测试一次。如有数据表明原料药的稳定性不受影响,可考虑将测试间隔放长(如9个月)。
根据情况,稳定性考察的储存条件应与ICH的稳定性指南一致。
11.6 有效期和复验日期
当一个中间体已制定了有效期或复验期,此中间体要外运,不受生产厂物料管理系统完全控制时,有效期或复验期就应以现成的稳定性数据为依据(如公开发表的数据、测试结果)。
原料药的有效期或复验期应当以稳定性考察结果的评估为依据。常见的做法是使用复验期,而不使用有效期。
如果(1)中试批采用的生产方法和商业生产的最终工艺相似,而且(2)中试原料药的质量代表了商业生产规模产品的质量,则原料药的有效期或复验期可以按中试规模的考察结果初步制定。
应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进行复验。
11.7 留样
留样的包装和储存是为了以后可能会对原料药批号的质量进行评价,而不是以将来的稳定性测试为目的的。
适当标识的每一批原料药应储存于与销售品相同的包装材料中、或同类包装系统中、或比销售品更好的包装容器中。应当留足够的量来至少做两次法定的全分析,或者没有药典专文时,两次质量规格的全分析。 12 验证 12.1 验证方针
公司的总方针、验证目的和方法(包括生产工艺、清洁程序、分析方法、中间控制测试程序、计算机系统)以及负责设计、审核、批准和验证各阶段文件记录的人员都应有明文规定。
关键的工艺参数/特性通常应在开发阶段或根据历史的资料和数据确定,应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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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重复性工艺操作的必要范围。包括:
? 确定原料药的质量标准及关键特性; ? 确定影响原料药关键质量特性的工艺参数;
? 确定常规生产和工艺控制中每一关键工艺参数的范围。 验证还应当扩大到那些对原料药质量和纯度至关重要的操作。
12.2 验证文件
应有书面的验证方案,阐明某个工艺如何进行验证。验证方案应当由质量部门和其他指定的部门审核并批准。
验证方案应阐明验证的关键工序、合格标准及需进行验证的类型(回顾性验证、前验证、同步验证)和验证试验的次数。
应编写一份验证报告,此报告交叉引用验证方案的数据、汇总验证的结果、对偏差进行说明、提出整改建议,并作适当结论。
对验证方案的任何偏离均应记录、归档并作适当说明。
12.3 确认
在工艺验证活动开始前,应完成关键设备和辅助系统的确认。确认一般有以下几项活动,它们可单独进行,也可组合起来实施:
? 设计确认(DQ):设施、设备或系统适用于预期的目的有文件和记录的
各种审核和检查;
? 安装确认(IQ):有文件和记录的各种审核和检查,以证明已安装或调整
的设备或系统符合设计、生产厂的建议和/或用户的要求;
? 运行确认(OQ):有文件和记录的各种审核和检查,以证明安装并经调
整的设备或系统,能在预期的运行范围内正常运行。
? 性能确认(PQ):有文件和记录的各种试验、审核和检查,以证明设备
及辅助系统连接后,能有效地、稳定地运行,其结果符合批准的工艺和质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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