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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中国女法官的社会性别意识现状及其建构
——以中国某高级法院为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伍斐
摘要:女法官是社会女性的精英,也是维护全社会妇女合法权益的中坚力量,女法官的社会性别意识对促进妇女发展和大力推进性别平等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本文以中国某高级法院女法官社会性别意识的问卷调查和个别访谈为依据,试图分析中国女法官的社会性别意识现状及其症结所在,提出相应的思考,期待在司法领域建构有利于妇女发展的性别文化和社会环境。
关键词:中国女法官 社会性别意识 现状 建构
随着我国民主法制进程的不断推进,法官队伍中女性所占的比例不断提升。女法官既是社会女性的精英,同时,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也肩负着以其特有的法律职业情感,法律职业能力以及法律职业品质修养,在社会价值的冲突与平衡之中,担当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推进性别平等的历史重任。因此,这支特殊群体的社会性别意识更是直接关系到妇女发展的进程,研究和探讨其现状并提出积极建构的有效措施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本文以中国某高院女法官问卷调查和个别访谈为依据,试图分析中国女法官的社会性别意识现状,以期提出有效的建构建议。
一、社会性别和社会性别意识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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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性别意识的概念
社会性别(Gender)是当代女性主义理论的核心概念和中心内容,它区别于以人的生物特征为标志的生理性别(sex),指的是在社会文化和生存环境的建构下逐步形成的属于男性或女性的群体性格特征、性别角色和社会固定期待。比如,在我们成长的过程中,父母、老师、朋友或强制或潜移默化地告诉我们:男孩子应该坚强、勇敢,女孩子应该温柔、娇弱、善解人意等。社会性别理论认为人类社会两性不平等的实质和根源,并非是由生理决定的,而主要是后天的、在社会文化的制约中形成的,男女两性在社会中的角色和地位、社会对性别角色的期待和评价、关于性别的成见和对性别差异的社会认识等,更主要的是社会的产物,而且又反过来通过宗教、教育、法律、社会机制等得到进一步发挥和巩固,在国家参与运作下被规范化、制度化、体制化、社会期待模式化①。社会性别作为一种分析方法,它要求将两性问题和两性关系放到更广阔的文化背景中去理解,主张将妇女和男人的关注、经历作为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领域中设计、执行、跟踪、评估政策和项目计划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来考虑,以使妇女和男人能平等受益,最终实现社会性别平等的目的。虽然,社会性别一词是国际女权运动尤其是女权主义法学运动的产物,但目前已超出妇女研究的范围,成为立法与决策中运用普遍的分析方法。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提出将社会性别观点纳入社会发展各领域的主流,被联合国确定为促进性别平等的全球战略,并迅速成为一种国际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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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性别意识是指从社会性别的角度,去观察和分析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等社会现象,重新审视两性关系,消除两性成长中的文化壁垒和障碍,从而避免两性之间机会和权利上的差距产生和进一步扩大的观念。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时代特征,其积极意义在于促进全社会善于从性别的角度观察社会现实,并从行动上积极促进两性的协调发展②。
女法官的社会性别意识有利于女法官在特定的案件处理上,运用社会性别分析方法及女性特有的关怀伦理③,依照法律规则和程序,公平、公正地裁判案件,以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国际与国内视角
致力于女性主义运动的国际国内学术研究者,已从女性参与法律职业的艰难历史以及女性与法律职业隔离的根源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和探讨。目前翻译过来的国际上较有代表性及影响的著作有耶鲁大学女性主义法律学者维姬〃舒尔茨(Vicki Schultz)的《法律“之前”的妇女——有关妇女、工作与岗位性别隔离的司法叙述》,澳大利亚女性主义者马格丽特〃桑顿(Margaret Thornton)的《不和谐与不信任——法律职业中的女性》等文献。国内最有名的专著应为周安平教授所撰写的《性别与法律:性别平等的法律进路》,孙菲菲女士也撰写过关于法律职业中的女性研究的文章,中国人民大学、德恒律师事务所与加拿大律师协会还合作举办了“女性与司法”论坛。但是,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专门就女法官这一特殊群体的社会性别意识进行调查、分析并研讨的,尚处于空白状态。西方国家女性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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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虽然一直走在国际前列,但基于其政治体制等多方面的原因,西方法律职业中的女性比例并不高,而官方严格控制的法官队伍中的女性比例更少,进入法官队伍的女性往往经过平等、自由、民主理念的洗礼,其社会性别意识相对较高。我国新中国成立之前,为争取民主、自由、平等的女性运动已逐步开展,但在新文化运动中仅处于从属地位,女性的参与比例、范围均非常有限。从现有公开的文献看,我国最早的女性法官应是近代史上广东人士郑毓秀。她于1925年获巴黎大学法学博士学位,次年4月回国与丈夫魏道明在上海法租界设立联合律师事务所,成为中国第一位女律师。1927年后相继任上海地方审判厅厅长、上海临时法院院长、法租界第二特别法院院长。虽然现有文献并未明确其法官身份,但作为女性在司法机关担任职务的,她应是第一人④。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我国坚持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女性进入司法界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据新华网北京2009年1月28日报道,我国女法官人数已达44502人,占法官总数的23.48%⑤。但是,关于女性法官与司法发育程度的关联关系,除了对诸如美国大法官奥康娜等的赞美外,对其总体上的关联,更多是从负面予以评价的。美国有大法官言,一个国家,女性法官比例的高低与其法治发达程度呈反向变动。我国女性学者范愉教授在主持“女性与司法”论坛中也说,如果一个国家司法相对比较平民化或人数较多,这个国家女性司法官往往增加得比较快,同时,一个国家的女性司法官比例越大,往往说明这个国家司法官职业人数相对多,地位低,待遇中等,相对稳定⑥。可见,司法上的社会性别角色期待与社会文化固有观念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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