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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民事之诉法理(人大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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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12/3 2:39:49

2.客观行为——原告伪造事实证据或在毫无根据时实施了起诉行为:滥用诉权行为

(二)滥用诉权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主观故意 + 滥用诉权行为 + 损害结果 + 滥用诉权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因果关系

(三)规制滥用诉权行为

1.起诉要件和诉权要件不具备的——驳回原告所提之诉 2.原告滥用诉权的——

未造成严重后果:驳回该诉,承担诉讼费用及对方当事人的律师费 造成严重后果的:罚款等,受害者还可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3.当事人双方恶意合谋通过诉讼来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1)在该诉讼中,该第三人可以主诉讼参加第三人的身份提起参加之诉

(2)已经作出判决或判决在执行中,该第三人可以提起异议之诉,请求法院撤销该判决

第五节 诉的识别

法院判断原告的起诉是否属于“一事二讼”和“一事多讼”,则需正确识别诉(诉的识别),即判断两个诉是否为同一个诉。

一、诉的识别的一般方法

识别诉的一般方法:根据诉的构成要素来识别诉。

(一)根据诉的主体,来识别诉

1.通常情况下,诉的主体不同,包括其中任一主体不同和原被告在他诉中互换地位(如本诉与反诉)等,一“诉”与他“诉”也就不同。

【案例】在甲诉乙买卖合同纠纷案,甲以乙少付货款为由,请求A法院判决

乙支付所欠货款及其利息。乙收到起诉状副本后,以甲的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为由,以甲为被告提起反诉,请求A法院判决甲更换货物并赔偿损失。

上述案例中,存在两个诉:一个是本诉,另一个是反诉。这两个诉之所以不是同一个诉,首先在于诉的主体不同。在本诉中,原告是甲,被告是乙。而在反诉中,原告是乙,被告是甲。这两个诉的主体虽然都是甲和乙,但是原被告已经互换了诉讼地位。

2.例外的情形是,诉的主体虽然发生变更,但是仍然是原诉。其情形主要有: (1)法定当事人变更中,虽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发生了变更,但是依然是原诉。法定的当事人变更,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在诉讼进行中,因争讼的实体权利义务的转移而使原来适格的当事人变为不适格的当事人,需要更换不适格的当事人。

比如,诉讼中,原告将其债权合法移转给第三人,则第三人代替原告继续诉讼,诉的主体虽有变更但还是原诉。再如,诉讼中,被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作为被告,继续原来的诉讼程序。

(2)必要共同诉讼中,必要共同诉讼人发生增减,也还是原诉。 ①

若仅仅是纠正当事人姓名或名称的错误但当事人本人并未改变,则不属于法定的当事人变更。

讨论:法院应否驳回钱某所提之诉呢?

【案例】赵某和钱某两人合伙经营一家商店。甲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将复

印纸运至该商店。赵某发现复印纸质量有问题,要求更换复印纸,甲公司不予更换。于是,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甲公司更换复印纸、支付违约金5千元,法院受理了此案。后来,钱某得知甲公司违约,以甲公司为被告向同一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甲公司厂更换复印纸、支付违约金5千元和赔偿损失1千元。

(二)若诉的主体相同,则需根据诉讼标的来识别诉 1.根据民事实体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识别诉讼标的。

比如,在同一诉讼程序中,A对B同时提起返还借款之诉和返还货款之诉,构成诉的客观合并,前诉的诉讼标的是借款合同关系,而后诉的诉讼标的是买卖合同关系。

此例中,也可根据民事实体权利的具体内容,识别诉讼标的。这两个诉均是给付之诉,诉讼标的均是请求权,但是这两个请求权的具体内容不同,所以这两个诉的诉讼标的是不同的,即前诉的诉讼标的是返还借款的请求权,后诉的诉讼标的是返还货款的请求权。

2.若根据民事实体法律关系难以或无法识别诉讼标的,则可根据民事实体权利来识别。即是说,从实体权利的角度,更容易识别诉讼标的。

比如,婚姻无效之诉与离婚之诉

若从法律关系的角度,得出这两个诉的诉讼标的均是婚姻关系; 若从实体权利的角度考察,前诉的诉讼标的是( ),后诉的诉讼标的是解除权。所以,婚姻无效之诉:确认之诉,离婚之诉:形成之诉。

3.若两个诉的诉讼标的均是同一类权利,比如都是请求权,则需根据具体内容来识别是否是同一个权利。

比如,在同一诉讼程序中,A对B先请求返还甲房屋,后变更为请求返还乙房屋。

此例中,虽然均是给付之诉,但是两诉标的物已发生质的变更,从而导致请求权和诉讼标的之具体内容发生质的变更。此例属于诉的客观变更。

(三)在特定情况下,需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来识别诉

讨论:法院应否受理后诉?

【案例4】A以B有恶习为由,提起与B离婚之诉。败诉后,A又以受B虐待为由,提起与B离婚之诉。

说明:因案件事实有遗漏、模糊或技术上错误而予以补充或更正,并未改变案件事实的质的规定性,依然是原诉。

二、诉的识别的特殊方法

在特殊情况下或者在特殊案件中,仅仅使用上述识别诉的一般方法,还不能达到合理

的结果,尚需运用其他原理和方法,才能做出合理判断,合法适用一事不再理。

(一)人事诉讼中,往往需要运用其他原理和采取特殊方法

在民事诉讼中,人事诉讼是一个专门概念和一种特殊制度。“人事诉讼”主要解决有关婚姻纠纷、收养纠纷、亲权纠纷等人事纠纷。

在人事诉讼中,往往还需要运用其他原理或方法,来处理诉的识别问题或一事不再理的适用问题。

讨论:(1)【案例4】与【案例5】有何不同? (2)【案例5】中,有几个诉呢?

【案例5】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A对B提起离婚之诉,A同时提出B有恶习、

受B虐待两个离婚的事实理由。

从实体法的角度来看,由于离婚之诉性质的特殊性,依据实体法只能产生一个婚姻关系解除权,至于实体法所规定的离婚理由“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并非构成不同诉讼的请求原因,而是离婚理由中独立的攻击防御方法,所以应作一个诉对待,仅需做出一个判决。【案例5】中,任一离婚理由成立或者两个离婚理由均成立,只需做出一个离婚判决;只有两个离婚理由均不成立,才可判决驳回离婚。

(二)请求权竞合情形中,需要运用其他原理和采取特殊处理方法 【案例6】某市市民A购买车票乘坐该市某路公共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司机突然刹车,致使A的脸部被碰受伤。于是,A以该市公交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1 000元。后来,A向法院请求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承担违约责任。

您是否同意下列说法:

【案例6】的事实是,A购买车票乘坐某路公共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司机突然刹车致使A的脸部被碰受伤。该事实尚属未经法律评价的事实,可称为自然事实或生活事实。该事实若经过相应的合同法规范评价,则为违约事实;若经过相应的侵权法规范评价,则为侵权事实。据此,被告行为可能同时构成违约和侵权。

于是,A可以提出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而不受一事不再理或既判力的制约。若A同时或分别提起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有可能均获胜诉。由此产生的弊端是,A因同一违法行为而获得两次受偿,因同一诉讼目的将被告两次引入诉讼而对被告不公。

我国现行法规定的处理办法是:

1.由原告就侵权之诉和违约之诉选择其一起诉。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这种解决办法因赋予原告选择权而获得正当性,并且回避了两诉均获胜的弊端。

2.选择之后,通过诉的变更获得有效保护。

原告做出选择之后,考虑到可能败诉或者不能充分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可以通过诉的变 ①

由于人事纠纷是关于人们基本法律身份的纠纷或涉及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所以许多国家和地区将此类纠纷作为含涉公共利益的纠纷,在法律上特设人事诉讼程序按照职权干预和职权探知等原理来处理此类纠纷。参见邵明:《民事争讼程序基本原理论》,载《法学家》2008年第2期。

更来获得保护。比如,若原告选择提起侵权之诉,则有可能败诉,但是原告通过违约之诉则可能胜诉,那么原告可以通过诉的变更获得保护,即原告提起违约之诉来替代侵权之诉。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30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向法院起诉时作出选择后,在一审开庭以前又变更诉讼请求的,法院应当准许。

此条中“变更诉讼请求”,应被理解为:将基于侵权提出的诉讼请求变更为基于违约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将基于违约提出的诉讼请求变更为基于侵权提出的诉讼请求。实际上,这种诉讼请求的变更是建立在诉讼标的变更之基础上,为诉的客观变更。

补充资料:在英美法系,以“案件事实的同一性”或“诉因同一性”为识别或确定诉的标准,即由于案件的自然事实是同一的,所以应以一个诉或者一个案件对待。大陆法系诸多民事诉讼学者也主张采取此标准,即凡基于同一事实关系发生的,以同一给付为目的的数个请求权存在时,实际上只存在一个请求权,因为发生请求权的事实关系是单一的,并非真正的竞合,不过是“请求权基础的竞合”。

(三)对部分请求和后发性请求,需要运用其他原理和采取特殊处理方法

【案例7】2004年5月1日,酒后驾车的B将行人A撞倒,A的左臂和头部被撞伤。2004年7月8日,A以B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B赔偿医疗费6万元、误工费2万元、护理费5千元、交通费6百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千元和精神损害费2万元。2004年10月11日,法院判决B赔偿以上费用,B没有上诉。

此后,A感觉到视力下降,医院诊断出A视力下降是由上次B撞伤A头部所致。2005年9月12日,A以B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B赔偿治疗视力所付出的费用共计5万元。B在答辩状中声称,法院就侵权案件做出的判决已经产生既判力,法院应当适用一事不再理或既判力,裁定驳回A的起诉。

1.部分请求

有些案件中,诉讼请求是由多个可分的部分组成,比如【案例7】,对于同一侵权行为,A同时提出多项具体的诉讼请求:赔偿医疗费6万元、误工费2万元、护理费5千元、交通费6百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千元和精神损害费2万元。

根据处分原则,A可以提出其中一项或几项请求,比如仅提出赔偿医疗费6万元和误工费2万元,即提出“部分请求”。“部分请求”(或称“一部请求”)属于诉讼请求在量上的缩减,并未改变诉讼标的之质的规定性,还是原诉。

您是否赞成如下说法?

根据以上诉的识别方法,对于同一侵权行为,A若在前诉中提出部分请求而获得胜诉判决,然后就其余请求提起后诉,前诉与后诉在当事人、诉讼标的和案件事实方面均同一,是同一个诉,那么根据既判力或一事不再理,法院应当不受理或驳回后诉。②

这是因为:一般情况下,在责任构成要件方面,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较违约责任更为严格,那么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不成立而违约责任却可能成立;在免责事由方面,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要多于违约责任。 ②

还有其他理由:(1)原则上应当禁止就同一案件分割起诉,旨在避免原告滥用诉讼程序,折腾被告,浪费审判资源。(2)既然原告明确提出“部分请求”而放弃其余请求,就应受其处分行为的约束,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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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观行为——原告伪造事实证据或在毫无根据时实施了起诉行为:滥用诉权行为 (二)滥用诉权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主观故意 + 滥用诉权行为 + 损害结果 + 滥用诉权行为与损害结果间因果关系 (三)规制滥用诉权行为 1.起诉要件和诉权要件不具备的——驳回原告所提之诉 2.原告滥用诉权的—— 未造成严重后果:驳回该诉,承担诉讼费用及对方当事人的律师费 造成严重后果的:罚款等,受害者还可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 3.当事人双方恶意合谋通过诉讼来侵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 (1)在该诉讼中,该第三人可以主诉讼参加第三人的身份提起参加之诉 (2)已经作出判决或判决在执行中,该第三人可以提起异议之诉,请求法院撤销该判决 第五节 诉的识别 法院判断原告的起诉是否属于“一事二讼”和“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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