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上报及验收管理办法
须2人以上,且均应为水利普查机构正式人员。
三、上报程序和要求
(一)省级水利普查机构汇总上报水利普查成果前,要严格按照《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审核办法》(以下简称《数据审核办法》,国水普办[2012]12号)及技术规定(国水普办[2012]17号)所要求的流程、方法和标准,对本地区水利普查数据质量进行审核把关,做好审核结果处置和审核报告编写,并通过本地区专家审查、成果协调和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审议。其中,上报的普查数据汇总表(102张),应在对水利普查数据处理上报系统中228张汇总表进行全面审核无误后,方可逐一打印、盖章和成册后报出;上报的普查成果分析报告,应在完成普查数据审核报告编写的基础上进行。
(二)水利普查数据成果要以省级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公文上报。公文名称为《关于上报XX水利普查区水利普查数据成果的报告》,并附普查成果上报资料清单,见附件6。
(三)纸介质的普查汇总表、成果分析报告和普查工作报告等,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由省级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签字,加盖省级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章。
(四)省级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将水利普查数据上报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同时,抄报相应的流域机构水
利普查办公室。
(五)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在正式上报普查成果后,要随时接受上级水利普查机构的审核质询,并按上级水利普查机构的审核意见,做好复核、确认和答复。必要时,做好成果完善和重报工作。正式普查成果一经上报,未经上级水利普查机构许可,不得重报。
四、普查成果验收
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应在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完成各省级水利普查成果审核后,组织做好省级水利普查成果的验收工作。
普查成果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普查成果的完备性验收和普查数据的质量验收。普查成果的完备性验收,主要根据全国水利普查统一要求和本省水利普查新增任务,从内容和形式上,对普查形成的最终成果进行完整性验收;普查数据的质量验收,主要根据普查数据质量合格认定标准(详见《数据审核办法》及技术规定要求),结合本省普查数据成果审核审定情况和上级水利普查机构下发的审核意见,对本省水利普查数据质量进行总体评价、分项评价和分地区评价。
省级以下水利普查成果的验收工作的内容和方式,由各省级水利普查机构规定。
五、汇总上报时间安排
省级水利普查机构应按照《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
查2012年工作安排的通知》(国水普办[2012]2号)的时间节点安排,组织做好普查成果汇总、审核、上报工作,在2012年6月25日至30日,报送水利普查调查成果、普查对象空间标绘成果和大型水利工程资料;在2012年8月25日至31日,报送全口径经济社会取用水量推算成果和水利普查工作报告。
附件1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汇总表
单 位: 负 责 人: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上报日期:2012年 月 日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