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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篇 矿产资源管理
第一章 矿产资源管理 第一节 矿产资源管理内容
一、矿产资源管理的概念
矿产资源管理是矿产资源主管部门以矿产资源所有权者和国家行政管理者身份,在勘探、开采、消耗过程中,对矿产资源质和量的监督管理。通过相关信息的分析,制定矿产资源政策、进行矿产资源规划等宏观调控措施,以保障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取得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资源效益和环境效益。其管理对象是矿产资源总量,包括矿产储量(资源量)。管理相对人是各类地质勘查单位、矿山企业和乡镇个体采矿者,涉及地质勘查的各个阶段和采矿生产的全过程。
二、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目标
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目标包括两方面:
1 实现和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通过对矿产资源的统一规划,实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处分权,依法律形式规定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必须依法履行登记储量、汇交地质资料义务等方式,体现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的意志
2 确保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通过矿产资源的规划管理实现矿产资源宏观配置,通过矿产资源政策研究、制定与实施,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进行宏观调控,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满足国家对矿产资源的需求,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历史和现状
自20世纪50年代初,我国矿产资源管理三项最基本的职责是储量审批、储量统计、地质资料汇交,二十世纪80年代开始步入依法管理轨道。
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是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于1994年设立的。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加强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宏观管理,国务院授权原地质矿产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规划。1997年,第一轮全国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工作已经完成并上报国务院。
四、 矿产资源管理现状评价
经过40多年的实践。我国的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做法,在储量审批管理方面,制定了17条管理规章和52种技术规范,在矿产储量登记统计和地质汇交管理方面,也形成了相应的规章和操作规程。
40多年来,虽然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我国现行矿产资源管理 框架和运作机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其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已明显不符合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 由政府部门直接审批储量,已不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矿业投资主体是国家,为了保证国家投资的利益,避免矿业开发风险,所以,我国的矿产储量由政府直接审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不再是矿业的唯一投资者,矿业投资出现了多元化局面,如仍由政府直接审批储量,政府就必然要介人到投资风险的承担和投资者的利益中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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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然这种作法已不合时宜了。从1999年7月开始,政府不再直接审批矿产资源储量,实施新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
(2) 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管理方式与国际惯例存在很人差异,若不及时改革和调整,将会影响我国矿业进入国际矿业统一大市场。
(3) 随着修改后的矿产资源法的实施和我国矿业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矿业权市场和矿业资本市场的形成将是必然趋势,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如何与矿业权市场和矿业资本市场的发展与管理相衔接,是当前迫切需要研究的新问题。 (4) 地质资料汇交管理与矿业权管理相脱节。
(5) 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和管理内容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必须要加大改革力度、加快改革步伐、紧密结合我国矿业权市场积矿业资本市场发展的新情况、调整管理方式和管理内容,尽快实现与国际惯例接轨,为充分利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创造条件。
第二节 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法律和法规
一、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法规体系的概念
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法规体系是指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基础所形成的用来科学、系统地规范和调整人们在地质矿产勘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地质环境及矿山环境保护和整治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权利义务关系和行为规范的总和。从广义上讲,它包括了以宪法为统帅的有关法律,如民法、刑法、矿产资源法、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等,其下层次则包含了从不同角度调整、规范矿产勘查、开发、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活动的行政法规:还包含了以上述法律、法规为准则而建立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等配套制度和措施。从狭义上讲,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法规体系主要由现行和拟将制定的地质矿产法律及与之配套的法规、规章共同组成的分类别、有层次、上下制约、相互关联的有机统一体,后者是我们研究的重点。
二、 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法规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符合中国国情和矿情的地质勘查、矿业开发活动的行为规范,达到促进矿产勘查、开发利用,强化资源的有效保护,保障国家经济建设的当前和长远对矿产资源的需求,规范地质环境和矿区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治理,促进矿业持续发展的目的。 (二)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法规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立法原则除了包括由宪法规定的基本政治方向、基本经济制度、立法的基本方法和程序等立法活动中必须遵循的一般原则外,还包括反映其产业特有规律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原则、矿产资源国家监督管理原则、矿业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原则、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原则、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生态环境协调一致原则等。这些基本原则是制定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法规体系的思想、理论基础,反映了立法体系中各项法规的实质,并构成法律体系中各种行为规范的结构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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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原则
我国宪法和矿产资源法等法律均明确规定了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原则,这一基本原则构成本内容和主要形式。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法律特征-是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只能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来行使,国务院通过法律授权有关部门代表国家所有者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管理矿产资源的职责。除此之外,任何机关、团体、法人都不具备矿产资资源家所有的权力;二是矿产资源所有权的自然客体包括已探明、正在利用和未探明利用的一切矿产资源;三是国家通过设置矿业权及授权的法律程序,使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地位在法律上得以体现;四是国家通过向矿业权人征收资源补偿费、资源税,使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收益在经济上得以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原则是制定我国地质矿产行政法律的基础,反映和决定了国家管理的地质矿产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结构。 2、矿业权有偿取得和依法转让原则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插经济体制的建立,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投资主体多元化,所有者和使用者代表了不同的利益,计划经济时无偿授予矿业权再也延续不下去了,市场经济呼唤着建立矿业权市场。按市场经济规律建立矿业权市场必须具备三要素,一是财产化,二是商品化,三是流通。矿产资源属于资源性资产,是财产,但不是商品,不准买卖,矿业权是财产,当有偿取得后即成为商品,法律允许矿业权依法转让,则使商品进入了市场,这样就满足了市场经济对矿业权市场的基本要求,即矿业权是财产,是商品,又可以流通。确定这一原则就便勘查和开采活动纳入了市场经济的轨道。 3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原则
1994年以前,我国一直实行无偿开采使用矿产资源的政策,这与当时的客观形势是相符合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下,获得矿业权的法人和公民都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他们都要从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中获得自身利益,从而产生了所有者与使用者在经济利益上的差异,利益主体多元化,构成了有偿开采矿产资源的客观要求。1994年国务院颁布行政法规,明令对矿业权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结束了无偿开采矿产的历史,使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财产收益得以实现,避免了国家资源性资产在法律意义上的无故丧失。这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在经济制度上的重大突破,其意义非常深远。 4保护矿产资源开发和保护生态环境协调一致原则
鉴于矿产资源的有限性、不可再生性和我国人均占有资源量的不足,国家巳将保护自髂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并强调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基本原则。为此,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这一方针和相应的措施已成为一条主线贯穿于法律的全部内容中。这是我国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法规体系与国外矿业法规显著不同的特点。而且随着地质矿产法规体系的健全和完善,保护矿产资源的要求还会进一步加强。
环境是资源利用的状态,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必然导致生态环境和地质环境的恶化。因此,法律规定开采矿产资源首先必须充分和综合利用矿产资源,减少对生态环境的负效应。其次要防治采矿本身造成的“三废”污染,节约用地等,并把土地复垦和恢复生态环境作为采矿权人的重要义务规定下来,以实现开发矿产资源与保护生态环境相协调。 (五) 矿产资源国家监督管理原则
市场经济国家对很多产业,政府完全放手不管,听任市场调节,但是唯独对矿业,因为它涉及到国家专有权的转移、授予和权益的收取,分配等问题,所以大多数设立主管地质矿产业的行政管理机构,实行国家的监督管理,已是国际上通用的原则。
我国也不例外,国家通过设立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机关,行使矿业权审批发证和勘查,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生态保护等国家管理行为。特别是当我国尚未建立起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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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自我约束机制时,自觉的保护资源与环境对加强矿产资源国家监督管理更显必要。为贯彻这一原则,法律要明确划分中央各有关部门之间、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之间的管理权限,以保证国家各类行政行为科学、正常和有序。
三、 《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的基本内容
《矿产资源法》于1986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首次发布。1996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后再次发布。全部法律共有7章,53条。 (一)《矿产资源法》的立法依据和指导思想 根据我国宪法第九条规定,“矿藏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这是《矿产资源法》的立法依据。
在《矿产资源法》总则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为了发展矿业,加强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当前和长远的需要,特制定本法。”可见,促进发展矿业是本法的基本指导思想。为了发展矿业,就要把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和保护纳入法制道,调整和规范矿业活动中的各种社会经济关系,促进勘查事业的发展,找到更多的矿产资源,并合理开发利用更多的矿产资源,以满足我国经济建设的需要。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过程中要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这就构成了我国独具特色的《矿产资源法》有关内容。 总之,《矿产资源法》的立法目的是保障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宗旨是为了发展矿业,是通过加强矿产行政管理达到依法、科学、有序的勘查、开发我国矿产资源的要求。 (二)《矿产资源法》的基本内客
第一章 总则 阐明了立法依据、立法宗旨、管辖范围、基本原则以及管理部门。 第二章 矿产资源勘查的登记和开采的审批 主要对涉及矿业权管理的各项管理制度作出原则规定和要求,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取得的要求和程序,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具体管理要求,勘探报告的审批、地质资料的汇交、矿产储量的管理、矿山关闭管理等。
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主要规定了探矿权人的作业要求和有关的义务。
第四章 矿产资源的开采 主要规定了采矿权人在开发利用和保护矿产资源的作业要求和有关义务。
第五章 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 主要规定了国家对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者的方针政策和基本要求。
第六章 法律责任 规定了违反矿产资源法有关规定应承担的行政和刑事处罚。
第七章 附则 授权有关单位明确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具体要求,规定了本法的施行日期。
归纳上述七章的主要内容有:
(1) 规定了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2) 明确了各部门、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对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职能。
(3) 规定对矿产资源勘查必须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取得探矿权。 (4) 规定时矿产资源开采必须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
(5) 明确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保护矿产资源的方针贯穿于矿业活动的全过程。
(6) 建立了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制度。
(7) 建立了探矿权、采矿权在一定条件下经批准可以依法转让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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