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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安全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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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4/30 0:56:27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期的生产、生活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工作,其主要工作范围和内容包括:施工、生活污水和废水处理、大气环境与声环境保护、固体废弃物处理、水土保持、完工后的场地清理、农田复耕与植被恢复等。 4.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

(2)对本合同划定的施工场地界线附近的树木和植被必须尽力加以保护。承包人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及场地以外的土地和河川。

(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责任。 4.1.3主要提交件

(1)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计划:

承包人在提交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提交本合同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承包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施工生产废水(如基坑废水、混凝土生产系统废水、砂石料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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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系统废水、机修废水等)处理措施; 3)施工区粉尘、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区噪声控制措施; 5)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6)人群健康保护措施;

7)本工程存料场、弃渣场的挡护工程、坡面保护工程和排水工程; 8)施工辅助生产区(如混凝土系统、砂石加工系统的生产区及加工场等);、工程枢纽施工区、施工生活营地等所有场地周边的截、排水措施,开挖边坡支护措施、挡护建筑物的排水措施等; 9)施工区边坡工程的水土保护措施;

10)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农田复耕和植被恢复措施。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开工后天 内,将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与施工计划以及维护系统的运行措施等生产废水处理的专项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 (3)验收报告和资料:

1)环境保护措施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 2)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 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4.1.4 引用的法律法规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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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1.5 引用标准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6)《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1990);

(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 (8)《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2002); (9)《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1998);

(1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17-2004); (1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15773-1995)。 4.2 施工环境保护

4.2.1 生活供水及生活废水处理

(1)饮用水水质应符合GB5749-200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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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处理后的废水水质应符合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规划规定的排放要求,或应遵守GB8978-1996的规定,不得将未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或间接排入河流水体中,或造成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4.2.2 生产废水处理

(1)基坑排水的排放口位置尽可能设置在靠近河流中的流速较大处,以尽量满足水质保护要求。基坑的经常性排水,应在基坑排水末端设沉淀池,排水量视沉淀池水的浑浊程度而定,做到蓄浑排清。尽量控制水体pH值接近中性时排放。

(2)砂石料开采加工、混凝土生产及其它辅助生产系统等的废水处理应实行雨污分流,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系统,将各生产系统经常性排放的废水统一收集处理。

(3)废水处理系统排出的污泥需进行必要的脱水(或沉淀)处理后,运至指定的弃渣场堆存。防止污泥进入排水系统或排入河道。 (4)机修及汽修系统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应建立专用的废水收集管道,对含油较高的机修废水应选用成套油水分离设备进行油水分离,不得任意设置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污口。

(5)混凝土浇筑面的冲洗、冲毛废水,以及灌浆工作面冲洗岩粉的污水和废弃浆液应由专设的沟道集中排放,严禁污水漫流。 4.2.3 施工区粉尘控制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设备类型和施工方法制定除尘实施细则,提交监理人批准。

(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除尘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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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期的生产、生活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工作,其主要工作范围和内容包括:施工、生活污水和废水处理、大气环境与声环境保护、固体废弃物处理、水土保持、完工后的场地清理、农田复耕与植被恢复等。 4.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 (2)对本合同划定的施工场地界线附近的树木和植被必须尽力加以保护。承包人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及场地以外的土地和河川。 (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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