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国际贸易实务课后答案
品质产生争议,对方只能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对方法院无权对本案件进行管辖,我方也无须出庭应诉。
P288-290 一、思考题
2.交易磋商一般要经过哪些环节?它们的含义如何?要订立一项合同,哪些磋商环节是不可缺少的?为什么? 答:交易磋商的一般程序包括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其中,发盘和接受是达成交易、合同成立不可缺少的基本环节和必经的法律步骤。
(1)询盘
询盘(enquiry)又称询价,是指买方为了购买或卖方为了销售货物而向对方提出有关交易条件的询问。 (2)发盘
发盘(offer)又称发价,在法律上称为“要约”,是买方或卖方向对方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
(3)还盘
还盘(counter-offer)又称还价,是受盘人对发盘内容不完全同意而提出修改或变更的表示。 (4)接受
接受(acceptance)在法律上称“承诺”,是指买方或卖方同意对方在发盘中提出的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按这些条件与对方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表示。
3.何谓“一般交易条件”?它包括哪些内容?其主要作用何在? 答:(1)一般交易条件的含义
一般交易条件(general terms and conditions)是指由出口商为出售或进口商为购买货物而拟订的对每笔交易都适用的一套共性的交易条件。出口商所拟订的一般交易条件,有的称为“一般销售条件”;进口商所拟订的一般交易条件,有的称为“一般购货条件”或“订购条件”。
(2)一般交易条件的内容
我国出口企业拟订的一般交易条件,通常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①有关预防和处理争议的条款;②有关主要交易条件的补充说明;③个别的主要交易条件。
(3)一般交易条件的主要作用
在交易磋商过程中,双方就“一般交易条件”达成协议,有助于简化交易磋商内容、加速磋商的进程,并节省交易磋商的时间和费用。
4.构成一项法律上有效的发盘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构成一项法律上有效的发盘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表明订约意旨;
(2)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3)内容十分确定; (4)传达到受盘人。
5.什么叫“发盘的有效期”?如何规定发盘的有效期?试举例说明。 答:(1)发盘有效期的含义
发盘的有效期是指可供受盘人对发盘作出接受的时间或期限。这一含义包含以下两层意思:①发盘人在发盘有效期内受约束,即如果受盘人在有效期内将接受通知送达发盘人,发盘人承担按发盘条件与之订立合同的责任;②超过有效期,发盘人将不再受约束。因此,发盘的有效期,既是对发盘人的一种限制,也是对发盘人的一种保障。
(2)发盘有效期的规定方法
在出口业务中,常见的明确规定发盘有效期的方法主要有:①规定最迟接受的期限。例如,“发盘限15日复到”(subject reply reaching here fifteenth);②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间。例如,“发盘有效三天”(offer valid three days)。
8.发盘经受盘人拒绝或还盘后,在发盘原来规定的有效期届满前,受盘人可否重新对原发盘表示接受而成立合同?为什么?
答:发盘经受盘人拒绝或还盘后,在发盘原来规定的有效期届满前,受盘人不可以重新对原发盘表示接受而成立合同。理由如下:
发盘一经受盘人拒绝或还盘,发盘立即终止有效。如果受盘人反悔又表示接受,即使在原先发盘的有效期之内,合同也不能成立,除非原发盘人对该“接受”(实际上是原受盘人作出的一项新发盘)予以确认。
25 / 31
9.发盘发出后,如发生意外情况或发现内容有误,发盘人能否撤销或撤回发盘? 答:(1)发盘发出后,发盘人可以及时地撤回发盘。按《公约》第15条(2)款规定:“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盘送达被发盘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盘人。”
(2)发盘发出后,发盘人能否撤销发盘,各国法律的规定存在较大分歧。
①大陆法主张:发盘原则上对发盘人具有约束力。一项发盘一经送达受盘人,即生效后,就不得撤销,除非发盘人在发盘中注明不受约束。
②按英美法的传统观点,发盘在被接受之前得予撤销。即使发盘人在发盘中明确规定了可供接受的期间,该发盘对发盘人也不具约束力,除非受盘人为使该发盘保持可供接受而付出某种“对价”。
③《公约》第16条规定:已为受盘人收到的发盘,如果撤销的通知在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前送达受盘人,可予撤销。但是,在下列情况下不得撤销:
a.发盘是以规定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表明为不可撤销的。
b.如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采取了行动。 10.如何区分发盘和发盘邀请?
答:发盘和发盘邀请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一项发盘必须标明订约意旨;发盘邀请作为一项订约建议,作出发盘邀请的一方不承担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确定责任,即使对方立即无条件同意发盘邀请中所提出的全部条件。
(2)发盘内容必须十分确定;发盘邀请的内容不是“十分确定”的,所含的交易条件可能是不完整的,或者是不明确的,或者即使是完整和明确的,却不是终局的。
(3)发盘人对发盘有效期可作明确的规定,也可不作明确规定;发盘邀请不应规定有效期,否则,有可能被视作发盘处理。
11.一项有效接受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构成一项法律上有效的接受,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 (2)接受必须表示出来;
(3)接受必须在发盘的有效期内传达到发盘人; (4)接受必须与发盘相符。
12.逾期接受在何种情况下仍具有接受效力?
答:逾期接受是指接受通知超过发盘规定的有效期限,或发盘未具体规定有效期限而超过合理时间才传达到发盘人。逾期接受在一般情况下无效,但在以下两种情况下仍然有效:
(1)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该项逾期接受仍然有效的意见通知受盘人。
(2)由于出现传递不正常的情况而造成了延误,这种逾期接受可被认为是有效的,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认为发盘已失效。
二、案例 1.我出口企业于6月1日用传真向英商发盘销售某商品,限6月7日复到。6月2日收到英商发来传真称:“如价格减5%可接受。”我尚未对英商来电作出答复,由于该商品的国际市价剧涨,英商又于6月3日来传真表示:“无条件接受你6月1日发盘,请告合同号码。”试问:在此情况下,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答:我方应拒绝接受英商6月3日通过传真表示的无条件接受,双方应按照最新国际市场价格洽谈。理由如下: 发盘在还盘生效时失效。我方6月1日的发盘,经过6月2日英方要求价格下降5%的还盘后已经失效,英商6月3日的无条件接受不是有效的接受,是一项新的发盘,在国际市场价格剧涨的情况下,我方完全可以拒绝。
2.我某外贸公司于3月1日向美商发去电子邮件,发盘供应某农产品1000公吨并列明“牢固麻袋包装”(PACKED IN SOUND GUNNY BAGS)。美商收到我方电子邮件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装新麻袋装运”(ACCEPTED,SHIPMENT IN NEW GUNNY BAGS)。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准备于双方约定的6月份装船。数周后,某农产品国际市价猛跌,针对我方的催证电子邮件,美商于3月20日来电称:“由于你方对新麻袋包装的要求未予确认,双方之间无合同(no contract)。”而我外贸公司则坚持合同已有效成立,于是双方对此发生争执。试问:此案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答:此案中的合同是有效成立的。理由如下:
本案中,美商对我方发盘表示了有条件的接受,其中对包装的修改在性质上属于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按照
26 / 31
《公约》规定,构成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有条件接受是有效的,合同是成立的,除非发盘人表示不同意并立即通知对方。本案中,我方对于美商非实质性变更发盘条件的接受并非表示出反对,因此接受是成立的,合同是有效的。
P329-330 一、思考题
2.对于采用CIF条件和即期议付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出口合同,我方在履行时一般要经过哪些环节?
答:对于采用CIF条件和即期议付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出口合同,我方在履行时一般要经过准备货物、落实信用证、安排装运和制单结汇,即货、证、运、款四个基本环节。这四个基本环节构成出口合同履行的必要程序,它们之间是相互联系又是相互依存的。
4.为什么遵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规格生产供应的货物,在一般情况下,卖方可以不负侵犯第三方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责任?卖方应采取何种措施来有效防止侵权?
答:(1)如果卖方是根据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式或其他规格生产和交付的货物,是否侵犯他人的权利,卖方一般并不知情,所以,按照常理卖方可不承担侵犯第三方工业产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责任,而其有关责任应由买方承担。
(2)卖方为防止侵权应采取的措施是:为明确责任,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在我出口业务中,当接受外商来样定制、来料来件加工装配和补偿贸易中涉及有关商标、专利等工业产权和其他知识产权时,最好都在合同中规定“关于任何违反涉及工业产权与其他知识产权的行为概由买方负责,与卖方无关”的条款。
9.如开证行主动对我方已经收到的信用证进行修改时,我方应如何处理?
答:如开证行主动对我方已经收到的信用证进行修改时,我方应将开证行寄来的修改通知书提请原证通知行证实,在收到通知行转来的修改通知书以后,我方再及时并认真地进行审核,以便确定予以接受还是拒绝。如我方不愿意接受所作的修改,我方可在接到修改通知书时及时告知通知行,拒绝开证行的修改。
10.试简述在CIF合同、使用集装箱班轮运输情况下,我出口企业安排装运货物出口的一般程序(从委托货运代理装运到取得已装船提单)。试用图解说明。
答:在CIF合同、使用集装箱班轮运输情况下,我出口企业安排装运货物出口的一般程序图解说明如下:
①托运
(委托货代托运)
②订舱
(货代凭托运单(订舱单)向船公司/船代订舱)
③确认订舱
(船公司/船代签发装货单(S/O)退配舱回单)
④投保
⑤货代从仓库/工厂提货 (向保险公司凭投保单 送码头仓库或集装箱堆场 投保取得保险单)
⑥报关
(货代代办出口申报)
⑦清关放行
(海关验关后在S/O上盖放行章
⑧装船
(凭盖有海关放行章的S/O装船,装船后取得经大副签署的M/R或D/R(正本),换取B/L)
27 / 31
11.试写出S/O、M/R、D/R的中英文全称,并简要说明其作用和用途。 答:(1)S/O S/O即装货单,英文全称是Shipping Order。装货单的作用和用途是:装货单是船公司或其代理向船上负责人(船长或大副)和集装箱装卸作业区签发的一种通知其接受装货的指示文件。装货单是报关时必须向海关提交的单据之一。经海关查验后,在装货单上加盖放行章,托运人才能凭此装货单要求装货。
(2)M/R
M/R即大副收据,英文全称是Mate’s Receipt。大副收据的作用和用途是:托运人可凭大副收据向船公司或其代理换取正本提单。
(3)D/R
D/R即场站收据,英文全称是Dock Receipt。场站收据的作用和用途是:场站收据是证明船公司已从发货人处接收了货物,并证明当时货物状态,船公司对货物开始负有责任的凭证。
13.何谓信用证中的到期日、交单期和装运期?这三者的关系如何?在实际工作中应如何掌握? 答:(1)到期日、交单期和装运期的含义
规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将视为提交单据的到期日;信用证的交单期是指出口商在货物装运后必须向银行交单要求兑付的日期;信用证的装运期是指卖方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付给承运人接管的最后期限。
(2)到期日、交单期和装运期的关系
提单出具的日期就是装运的日期。银行一般不接受迟于装运期后21天提交的单据,除非信用证有特殊的规定。但不管如何,所提交的单据不能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期。银行不接受超出信用证有效期间提交的单据。到期日(有效期)≥交单期>最迟装船期;理想的到期日(有效期)=最迟装船期+交单期。
(3)实际工作中如何掌握
在实际业务中,运输单据的出单日期通常是装运日期。信用证的到期日期同最迟装运日期应有一定的间隔,以便装运货物后能有足够的时间办理制单、交单等工作。在实际业务中,若交单在我国,通常要求信用证的交单到期日规定在装运期后15天。有时规定最后装运期和交单到期日为同一天或未规定装运期限,则为双到期。在这种情况下,应在信用证到期日前提早几天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以便留出足够的时间制备单据向银行交单办理议付,承兑或支付手续。
14.什么是“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使用这类提单的危害性如何? 答:(1)“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含义
倒签提单是指在货物装船完毕后,应托运人的要求,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但是该提单上记载的签发日期早于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预借提单是指由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或交单结汇期已到,而货物尚未装船或货物尚未装船完毕时,应托运人的要求而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前签发的已装船提单。
(2)使用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的危害
承运人签发倒签提单的做法,掩盖了事实真相,是隐瞒迟期交货的侵权行为,要承担风险。特别是当市场上货价下跌或其他原因,收货人可以以“伪造提单”为由拒收货物,并向法院起诉。
预借提单不仅同样掩盖了事实真相,而且面临着比签发倒签提单更大的风险。一方面是因为货物尚未装船而签发清洁提单,有可能增加承运人的货损赔偿责任;另一方面还因签发提单后,可能因种种原因而改变原定的装运船舶,或发生货物灭失、损坏,或退关,这样就会使收货人掌握预借提单的事实,以此为由拒绝收货,并向承运人提出赔偿要求,甚至向法院起诉。
17.在履行出口合同发生违约行为时,受损害方通常可采取哪些补救措施?为什么要求损害赔偿是最重要的补救措施?
答:(1)在履行出口合同发生违约行为时,受损害方通常可采取的补救措施主要有:要求损害赔偿、推迟履行、减低价格、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或宣告合同无效。此外,还有要求继续履行、换货、对不符合同货物进行修补,卖方对未付清货款尚未发运的货物行使留置权,已发运在途中的货物通知运回等。
(2)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损害赔偿是使用最广泛也是最重要的一种救济方法,其原因在于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肯定会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一定程度的损失。为了减少违约行为的发生以及保护善意当事人的正常利益,要求违约方给予受害方一定的补偿,是合法的,也有助于合同的履行。
二、案例
1.出口合同规定××商品数量1200万米,7至12月每月各装运200万米,不可撤销即期议付信用证付款,
28 / 31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