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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工程建设各方:
经研究决定,由_ ___ __为本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员,具体负责本工程质量监督的联系、管理与督办工作,监督小组组成如下:
监督小组成员
一、本工程质量监督采取不预先告知,随机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抽查的主要内容为:
1、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
3、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4、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5、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及验收资料(包括施工自评报告、监理评估报告、实体检测报告等);
6、竣工验收情况。
联系电话 办公电话 办公地址 二、有关监督工作要求:
1、建设单位应督促工程参建各方建立和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并确保其有效运行。参建各方应将本单位质量保证措施内容(附一)收集、整理齐备,随时备查。主要人员和主要施工方案变更时,按规定办理好相关变更手续,并报监督机构备案。
2、严格执行总承包负责制,对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分包工作,如:桩基、基坑支护、保温节能、钢结构工程、幕墙工程、电梯工程等,分包单位必须与总承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纳入总承包单位质量管理。对分包工程的质量验收工作应有总承包单位签字认可,资料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归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3、施工现场应提供一套经图审办审查合格,并加盖图审专用章的施工图,随时备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4、涉及工程结构、建筑节能等重大变更,必须将变更后的图纸重新送审。变更工作原则:必须先完成图纸变更设计,通过图审后方可进行施工(《关于贯彻执行<武汉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武设审字[2006]18号、武设审字[2006]99号)。工程完工时,填写《重大设计变更确认一览表》(附二)报质量监督机构存档。
5、幕墙、钢结构(网架)、装饰等进行二次深化设计的工程,二次设计的图纸应经原主体结构设计单位签认,且须经过图审机构审查合格。
6、监理单位应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7、规范工程的检验与试验工作。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
有针对性的《检验试验计划》,并严格按标准、规范及有关文件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材料、构配件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有计划的检验与试验工作。对混凝土结构实体质量,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混凝土强度、楼板厚度、混凝土保护层厚度、钢筋分布、后植筋抗拔等进行实体检测。工程实体检测时,监理单位应派人进行旁站监理。
8、对工程的质量通病,要以事前预先防控为主。施工前施工单位要针对本工程的内容与特点,编制有针对性《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并在监理单位的督促下,严格落实于工程的施工过程当中。
9、深基坑工程应严格按《武汉市基坑工程管理规定》(武城建[2012]7号)文件的要求,进行基坑工程的设计、施工、监测方案论证和基坑工程管理工作。
10、对工程深基坑、高支模、幕墙、钢结构、网架、索膜、预应力等重大质量危险源,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有关要求委托进行专家论证。
11、严格执行见证取样制度(《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实施办法〉的通知》武建质字[2006]9号),加强工程原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和控制。工程原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后,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和确认,施工单位按实际进场批次建立《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场台账》(附三)。监理单位按规定对取样和送检过程进行见证,填写《见证取样一览表》(附四)。同时根据有关文件要求,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预拌混凝土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武城建规[2010]72号),砼试件的取样、制作、养护和送检过程应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砼标养试件严禁交由砼供应商制作、养护和送检(《市建筑质监站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混凝土试件监督管理的通知》武建质字[2011]17号)。
(2)加强钢筋加工质量的管理(《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钢筋加工质量管理的通知》武城建[2010]263号)。
(3)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的管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管理的通知》武建质字[2011]20号)。
(4)加强烟道产品及加工质量的管理(《市城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烟道产品加工质量的通知》武城建[2010]325号)。
12、实行监理报告制度。对工程的施工质量情况,由监理单位向项目监督小组每月据实填写《监理质量月报》(附五),并于下月5日前报质量监督机构。
13、对桩基、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含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幕墙、建筑节能等重要分部工程,施工单位自查和监理单位评估完合格后,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各质量责任主体签署的验收记录表和验收会议纪要提交监督机构存档。
14、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由现场参建各方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前3个工作日内,由建设单位填写《验收监督通知单》(附六),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和验收组成员书面通知质监机构。监督机构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确定采取到场验收监督或现场验收后抽查的方式进行监督。
15、未进行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结构工程,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未进行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16、工程施工完成,符合竣工验收条件(附七)的,建设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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