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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办发〔2000〕30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县乡
人员编制精简的意见
中办发?2000?30号
根据党的十五大关于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市县乡的机构改革巳在全国陆续展开。有关市县乡机构改革的主要方针政策,在下发的地方党政机构改革有关文件中已予明确。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现就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加强党的领导和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理顺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有利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各项基础工作,有利于精干公务员队伍、降低行政成本、减轻财政负担、提高工作效率。通过改革和精简,逐步建立廉洁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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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简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坚持分级负责,充分发挥省级主导作用。市县乡人员编制总的精简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中央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情况研究提出,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市县乡各级的具体精简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总的精简比例研究确定,并组织实施。
——坚持从实际出发,不搞一刀切。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工作,尤其是确定乡(镇)的精简比例,要注意结合人口、面积、财政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地理环境、民族构成及行政区划调整等因素区别对待,分类指导,不搞整齐划一。精简工作原则上自上而下、逐级推进,也可以县乡两级同步进行。正在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地方,可先在乡(镇)进行。
——坚持权责一致,根据职能划转合理配备编制。要理顺条块关系和行政层级之间的关系,进一步下放事权,科学核定市县乡各级编制;要明确界定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能由一个机构管理的事情,尽量交由一个机构管理,科学核定各部门编制。 ——坚持积极稳妥的方针,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持社会政治稳定的前提下,既要大力精简人员编制,又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实际承受能力,以避免出现大的震动。要善于审时度势,把握时机,周密制定各项配套政策,统筹协调各项改革措施,确保人员编制精简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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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精简重点
人员编制精简工作与机构改革的其他各项工作密切相关。市县乡各级都要从加大政府职能转变的力度,切实实现政企、政事、政社分开方面求精简;从进一步理顺上下级之间、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方面求精简;从合理调整机构设臵,清理整顿执法队伍方面求精简;从着力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完善行政运行机制方面求精简。
要根据市县乡各级不同的功能特点,着力抓好各自的重点:副省级市、地级市及地(州、盟)要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积极探索国有资产管理的有效形式;城建、交通、文化及农口等方面的机构,要综合设臵,避免多头管理、交叉扯皮;要大力发展城市社区服务组织,发展和规范社会中介组织。县(市)要严格把机构控制在限额以内,综合设臵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理顺县(市)、乡关系,县(市)直部门派驻乡(镇)的机构,凡能下放给乡(镇)的,要坚决下放;要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和基础工作,完善乡(镇)政府功能;要不失时机地实施城镇化战略,在政府引导下主要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设小城镇,努力实现城乡经济良性互动,帮助和促进符合小城镇经济社会特点的行政管理体制的尽快形成。乡(镇)要在精简党政机关行政编制的同时,结合事业单位改革和农村税费改革,精简事业编制,大力清理、清退各类临时人员,重点压缩财政供养人员,减轻财政负担和农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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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精简比例
全国市县乡机关行政编制总的精简比例为20%,各级具体精简多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总的精简比例自行确定,但乡(镇)精简比例的确定要与农村税费改革和减轻农民负担的程度相适应。同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及工青妇等群众团体机关之间的精简力度要适当,各机关的具体精简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工商、地税机关的人员编制,原则上按同级政府机关的比例精简。各级领导班子职数及各部门领导职数,必须严格按中央有关规定配备。
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系统人员编制的精简、核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确定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比例时,通盘考虑。
行政编制精简的范围是: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及工青妇等群众团体机关的编制,包括基层工商所、税务所、物价所、财政所、人民武装部、国家级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机关的编制及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机关编制。今后,行政机关不得再使用事业编制。
使用专项编制的政法部门,要精简机关编制,充实一线和基层的力量;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素质。同时,要清理地方的自定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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