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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常委会。
常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如遇重要情况可随时召开。
常委会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常委会会议的议题由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常委会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2天前通知到各委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根据工作需要,常委会会议主持人可确定有关人员列席常委会会议。
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
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
经常委会会议讨论通过的、以党的委员会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
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常委会的,书记或副书记或常委会委员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国家机关中的党组(党委)会与常委会类似。
(3)会议规则
党内规定,凡属全委会或常委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作出决定。
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委员应充分发表个人的意见,对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果对重要问题发生分歧,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表决;
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将争论情况向上级组织报告,请求裁决。
决策者对决策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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