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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川国资产权〔2006〕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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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人按预算使用。

第七十四条 产权交易机构设产权转让收入过渡专户,监督收取转让价款。

第七十五条

产权交易机构收取转让价款后,应在3个

工作日内直接缴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设立的专户。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以盈利为主要目

的,由企业或其他单位依法占有、经营或使用的,其产权属于政府所有的一切财产。

第七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转让,

比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重要子企业

规定出台后,重要子企业的管理从其规定。

第七十九条 行。

第八十条

各市(州)、县比照本实施细则执

本实施细则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25—

主题词:经济管理 产权 转让 通知

抄 送:各市(州)人民政府

本委领导,委内各处室,监事会各室。

四川省国资委办公室 2006年2月16日印

(共印200份)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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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权人按预算使用。 第七十四条 产权交易机构设产权转让收入过渡专户,监督收取转让价款。 第七十五条 产权交易机构收取转让价款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直接缴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设立的专户。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由企业或其他单位依法占有、经营或使用的,其产权属于政府所有的一切财产。 第七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转让,比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七十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重要子企业规定出台后,重要子企业的管理从其规定。 第七十九条 行。 第八十条 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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