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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黑名单的在职在编安全监管人员,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处分期间履职不到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并调整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按规定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受到黄牌、红牌警告或列入黑名单的煤矿企业,对警告事项必须认真整改,整改结束后向监管部门逐级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未受到同种处罚的可向县煤炭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解除警告或退出“黑名单”。
第八节 安全监管档案制度
第一条 安全监管档案是各级各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有效记载,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必须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档案,包括文字、声像、图表、电子文件及其他的原始记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监管档案由县煤矿安全专项督查组负责,主要内容包括县政府领导、县煤炭局和镇党委政府领导下井检查情况,以及县委、政府安全工作会议、安全检查活动、安全工作制度措施等文件资料。
第三条 镇党委政府安全监管档案由所属办公室负责,实行专人收集、整理和保管。
第四条 煤炭监管部门特别是煤炭分局要按照“一矿一档”的原则和《煤矿安全监察档案管理规定》要求,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监管档案,明确专人负责整理、归档和保管,主要包括煤矿安
全基础性文件、安全监管日常文件、安全检查文件、行政处罚文件、煤矿事故调查处理文件等。
第五条 煤矿企业要建立完善煤矿安全生产档案,主要包括煤矿企业相关证照、有关地质资料、各类图纸,煤矿领导、特员、从业人员等相关安全资格证书以及上级下发的各种文件、执法文书等。
第六条 全县煤矿安全监管档案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每月建立1次。
第三章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节 班前会议制度
第一条 班前会议由煤矿带班领导主持,跟班特种作业人员、当班职工参加,会议通报上一班采掘和安全生产状况,安排布置当班工作任务,讲解安全注意事项,明确安全生产要求。会议时间由带班领导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原则上不低于10分钟。
第二条 班前会议结束后,会议主持人要对当班职工掌握会议内容的情况进行抽查询问;各班组要指定专人做好记录,带班领导必须在会议记录内容后签字,不得代签。煤矿企业要明确专人建立健全班前会议档案并统一存放。
第三条 煤矿未按规定召开班前会议或未建立健全班前会议档案的,每少1次惩煤矿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带班领导
100元以上500元以下,1个月内连续出现2次的惩煤矿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带班领导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1个月内连续出现3次的惩煤矿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矿长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节 入井检身管理制度
第一条 煤矿必须建立出入井检身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建设井口值班室,配备专职井口检身值班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检身工),实行24小时值班,对所有出入井人员进行清点、登记、检身,并监督、记录下井所有人员出入井情况,符合要求方可入井或出井。
第二条 各煤矿使用统一的出入井检身登记表,并如实规范填写相关内容,出入井检身登记册要规范保管,按规定存档备查。
第三条 入井人员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喝酒,不得携带手机等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或失爆电气设备,必须佩戴安全帽、携带自救器和矿灯。外来参观人员必须经煤矿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方可入井,并有本矿人员全程陪同。
第四条 检身工应在每次换班后及时清点出井人数,并将有关情况报告矿调度室。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煤矿企业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处煤矿主要负责人和检身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煤矿无出入井检身登记制度或制度不完善的; (二)检身不严不细或登记不规范的;
(三)检身工代替入井人员签字或入井人员相互代签的; (四)检身工值班时睡岗或脱岗的; (五)出入井不登记或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第三节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 煤矿必须明确企业法定代表人(包括煤矿的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生产辅助单位、职能机构和各岗位人员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把安全生产的责任逐级逐项分解并进行考核奖惩,形成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体系。
第二条 矿井必须设立专职安全管理机构,配齐配强安全管理人员,并确保每班都在井下监督检查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
第三条 煤矿每周至少由煤矿矿长主持召开1次安全生产办公会议,专题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重大事项,并有详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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