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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心农资与维权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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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5/3 11:06:17

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于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缴的兽药,及其他有关材料。 关于新研制的兽药如何进行生产,转化成商品。在新研制的兽药要进行生产时,转化成商品,首先要进行注册。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发布了第44号令,公布了兽药注册办法。该办法总则中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兽药注册工作,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负责新兽药和进口兽药注册资料的审评工作。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和农业部指定的其他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注册的符合检验工作。注册时,研制者如企业,需向农业部提出注册申请,并按照兽药注册资料要求,提交全套的相关资料,资料必须完整,规范,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否则不予受理。

具体各项资料的要求,应包括《兽用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中兽药、天然药物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兽医诊断制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兽用消毒剂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兽药交更注册事项及申报资料要求》、《进口兽药再注册申报资料项目》等。详细情况请查阅2004年12月22日,农业部发布的第442号公告。

以上各种兽药产品的研制者,申请注册后,资料符合要求者,农业部予以受领,并有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办公室,在规定的时限内组织审评专家,对注册产品的生产规程、质量标准和标签说明书等进行审评,审评时必须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符合审评相关程序。申请注册产品经初审基本符合条件,符合基本要求时,按照产品的不同分类,必要时由农业部行文,通知申请者,提供一到三批的产品,到指定的具有资质的质检机构,进行产品质量符合检验。检验机构将检验结果报告,上报农业部和审评办。审评办再组织复审,最后由审评办起草报告,将审评意见、结论、检验报告和原始资料等上报农业部。农业部根据审评意见,结论等资料,进行审核,批准,并将批准后的注册产品的质量标准等文件,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者,申请者取得注册产品质量标准等批准文件后,可向农业部申请兽药产品生产批准文号,取得了批准文号,企业就可以将注册产品成批生产,变为商品。

那么,标准文号是怎么回事呢?兽药批准文号是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对特定的兽药生产企业按照兽药法定的标准、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生产某种兽药产品的法律许可凭证,具有专一性,不允许随意改变或多产品共用一个批准文号,也不允许将产品的文号转让给别的生产企业。

2004年11月4日,农业部发布的第45号令规定,兽药产品及其文号的编制格式为,兽药类别简称加年号,加企业所在地的省份,自治区、直辖市的序号,加企业的序号,加兽药品种编号,为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编制格式。

它的内容包括我国对新研制的兽药原料药品及其制剂,包括天然药物中提取的及合成的新发现的有效单体积极制剂,和兽用生物制品。我国研制的国外未批准生产,仅有文献报道的原料药品,及其制剂和兽用生物制品。我国研制的国外已生产,但未列入国家药典、兽药典或国家法定标准的原料及其制剂。我们已批准的兽用生物制品,使用的菌、毒、虫等,和生产工艺有根本改变的制品等。发放批准文号,详细情况请查阅农业部发布的第45号令,及兽药产品批准问号管理办法。

那么进口兽药是如何管理的?国家对进口兽药实行注册管理制度,凡外国企业生产的兽药,首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销售的,必须先申请注册,具体的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未经注册的兽药,不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分装、使用和进行商业性宣传。进口兽药分装文号是指,进口兽药兽用生物制品除外,在国内进行分装所取得的批准文号。进口兽药在我国进行分装,由进行分装的兽药生产企业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有关材料,即中外双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和商标使用授权书。兽药的质量标准,原文及中文译文。该兽药的使用说明书,原文及中文中译本。包装、标签样稿。三批样品及检验报告单。进口兽药检验,由农业部指定口岸兽药监察所及北京市兽药监察所,天津市兽药监察所,上海市兽药饲料监察所,广东省兽药监察所,江苏省兽药监察所,辽宁省兽药饲料监察所,及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进行报验核准。非指定口岸兽药监察所不准检验进口兽药。

特需要兽药要进口,需要做以下工作。凡属生产紧急需要并且是自用的,以及科学研究实验中所需的特需兽药,但是又取得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的品种。进口单位必须向农业部申报,经审查批准发给进口兽药许可证。地方所属单位进口,须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核同意。详细情况见农业部发布的第45号令,和农业部发布的第442号公告。 在兽药的管理上,国家一直非常重视,近几年国家领导人,农业部领导,直接主管部门,农业部兽医局等,在对兽药质量、安全,特别是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中,都做过许多的重要批示,制定了一系列的重要政策、法规与行政规章。并采取了必不可少的行政配套措施。国务院新收订的兽药管理条例,为我国兽药管理奠定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为配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除了前面所提到的农业部发布了兽药注册管理办法,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兽药停药期规定,使用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饲料添加剂使用规范,和兽药在食品中残留的最高限量等行政规章。

农业部还分别于2001年至2002年,发布了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即农业部第二号令。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即农业部第11号令,也就是通常人们所说的兽药GMP,以及兽药质量标准,生产规程和其他的相关公告。以上的一些法规规章,规范了全国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行为,特别是在全国兽药生产企业推行兽药GMP,对提高全国兽药的质量,从源头说抓好质量管理,意义非常重大。此外,国家每年还在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市场监督管理、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和行为方面,做了大量的努力和工作,尽管国家和全行业广大干部职工做出了许多努力,也取得了重大成绩,但是兽药质量还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观众朋友们,有关我国兽药企业起步较晚,规模小,效益差,加强兽药监督机制不够完善,兽药执法力度相对较弱,导致兽药残积在第一水平上徘徊。

此外,非法制售兽用生物制品假药的问题突出,屡禁不止,一些科研教学单位,知名人士,知法犯法,见利忘义,严重扰乱了兽药市场,给农牧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在今年10月25日召开的全国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会议上,部领导就强化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职责,加强疫苗植痘(音),加强疫苗质量监督,提高兽药质量问题上做出重要指示。

2005年,农业部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大力开展查处非法制售疫苗活动,规范疫苗市场秩序,也狠抓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用疫苗质量为突破口,严厉查处无证、无标、无文号的疫苗生产经营行为,对那些不具备生产、经营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二是继续开展兽药市场整治活动,各地应按照农业部的统一部署,针对本地区兽药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得力措施。三是组织力量及时查处兽药大案要案,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与活动。四是加大兽药市场准入制度的建设,全面推行兽药GMP、GSP、GCP、GLP等管理制度,凡是不具备条件资格的,一律淘汰出局。五是完善兽药质量信息公开机制,特别是对列入黑名单的重点企业,违法人员及假劣产品,要加大媒体暴光力度,增强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农业部还计划在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中,继续制定20多项兽药管理条例的配套行政规章,对所有地方标准进行清理,从而为兽药的法制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做出更大的努力,为畜牧业养殖发展,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做出更大的贡献。观众朋友们,今天兽药管理方面的情况就介绍到这里,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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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行政强制措施决定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擅于转移、使用、销毁、销售被查封或者扣缴的兽药,及其他有关材料。 关于新研制的兽药如何进行生产,转化成商品。在新研制的兽药要进行生产时,转化成商品,首先要进行注册。2004年11月24日,农业部发布了第44号令,公布了兽药注册办法。该办法总则中规定,农业部负责全国兽药注册工作,农业部兽药审评委员会负责新兽药和进口兽药注册资料的审评工作。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和农业部指定的其他兽药检验机构,承担兽药注册的符合检验工作。注册时,研制者如企业,需向农业部提出注册申请,并按照兽药注册资料要求,提交全套的相关资料,资料必须完整,规范,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否则不予受理。 具体各项资料的要求,应包括《兽用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化学药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中兽药、天然药物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兽医诊断制品注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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