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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形成性考核册
作业一
一、 名词解释:
1、律师法: 2、律师资格: 3、律师:
4、律师事务所: 5、律师协会:
二、简答题:
1、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1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3)有三名以上的律师。
2、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有哪些行为?
(一)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收受委托人的财物;
(二)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或者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三)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
(四)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请客送礼或者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五)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六)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
3、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哪些文件? 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年度工作总结;(2)完成业务培训的说明;(3)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报告;(4)律师协会出具的履行章程规定义务的证明。
4、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在何种情况下有权吊销律师的执业证书?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有权吊销律师的执业证书:(1)泄露国家机密的;(2)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3)提供明知其为虚假的证据,隐瞒重要事实,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论据,隐瞒重要事实的。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三、案例分析:
陈某夺取摩托车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给另一较小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题中陈某因揭发他人违法行为,而被两名加害人报复砍伤,在逃跑的过程中迫不得已为了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夺用丁的摩托车逃走,虽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但保全了较大的合法利益,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陈某将工具箱内的3000元据为已有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题中陈某在逃到安全的地方,擅自将摩托车尾部的工具箱撬开,将工具箱内的3000元现金和定期存单据为已有,因而构成盗窃罪。但是,注意盗窃的金额并不包括定期存单20000元,因为虽然陈某将存单据为已有可是陈某并不能实际占有20000元。
陈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证将20000元取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其中,伪造身份证的犯罪行为和诈骗罪属于牵连犯,按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对陈某只定为诈骗罪。
陈某将摩托车故意推下山崖的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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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严重情节的行为。题中陈某故意将丁的摩托车推下山崖致其毁损的因而构成故意毁损财物罪。
作业二
一、
名词解释: 1、 律师实务:律师实务是指律师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所提供的法律服务,
以及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所进行的执业活动。
2、 非诉讼业务:指无争议的法律事务,或者是已经发生纠纷,但不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而是通过律
师提供法律帮助,直接协商、调解或提请仲裁解决的法律事务。
3、 代书:就是律师以委托人的名义,根据事实,依照法律,反映委托人的合法意志,代替委托人书
写法律行为文书的创造性的业务活动。
4、 法律顾问:法律顾问是指应聘单位或个人解答法律问题,处理各项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帮助的法
律专业人员,它既包括律师和取得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包括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其他人员。如法律研究人员、教学人员等。
5、 法律咨询:是指专业咨询部门,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群众提出的有关法
律事务的询问,作出解释或说明,提出建议和提供解决方案的一种业务活动。
二、 简答题:
1、 律师收集证据的调查研究方法有哪些?
2、 律师的非诉讼业务有哪些?
1、为当事人进行专项事实调查、境内外资信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2、对当事人所签订的合同、协议、文件及法律行为进行见证,出具《律师见证书》;代理向公证处提交完备的公证材料及进行相关的公证活动;
3、协助当事人申领有关批文、许可证;代办当事人工商登记、商标权、专利权申请和注册;
4、全面参与当事人的改制、资产重组、上市、股权转让;机构合并、分立、收购;当事人租赁经营、承包经营、合资合作经营等事务,并就以上事务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5、为当事人与信贷、抵押贷款、专案融资、商业贷款、融资租赁及其他筹资事宜提供法律事务; 6、为当事人办理房地产、土地延用拆迁补偿、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建筑报建、楼宇买卖(预售)、楼宇按揭、物业租赁、抵押、产权登记过户等房地产业务中涉及到的有关手续;
7、以专业化调查取证为基础,凭借法律以及行政、经济手段为当事人追偿追讨各类债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代理索赔、债权担保事宜;
8、办理当事人在进出口贸易、保险、资产信托、海商海事、海外投资、国际运输、技术(设备)转受让中涉及到的法律事务。
9、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3、 律师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4、 法律顾问的职责有哪些?
(一)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
1、就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决策,从法律上进行论证,提出法律意见。律师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首要职责就是为企业在生产、经营及管理方面遇到的问题,从法律上加以论证,提供法律依据,为企业的稳步发展提出法律的意见。
2、参加经济项目谈判,审查或准备谈判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3、为聘请方草拟、审查法律文书。 4、办理企业的非诉讼法律事务。
5、代理企业参加诉讼、仲裁和调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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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7、提供与企业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开展法制宣传。
8、就企业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发展外向型经济,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的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9、对企业内部的法律工作人员进行指导。 10、办理企业委托其他法律事务。 (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 1、对政府的各种决策提供法律意见。 2、协助政府草拟、审查各种规范性文件。
3、参与经济项目的谈判,协助政府审查重大经济合同。 4、参与处理涉及政府的尚未形成诉讼的各种纠纷。
5、代理政府参加诉讼,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 6、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7、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8、办理政府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律师担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法律顾问的职责: (四)律师担任公民法律顾问的职责: 1、为公民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法律意见。
2、为公民日常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 3、代理公民参加诉讼、仲裁和调解。 4、为公民代书法律文书。
5、向公民普及基本法律常识。
三、 案例分析:
张某和郭某共同构成非法拘禁罪和拐卖妇女罪,二人均为主犯。数罪并罚。其中郭某强奸甲女的行为不单独定罪,对郭某的拐卖妇女罪加重处罚。
陈某构成非法拘禁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陈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本已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但陈某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业三
一、名词解释:
1、律师见证:是指律师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律师身份在场,以律师的名义对具体的法律行为或法律时间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2、律师代理: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又称律师刑事代理,是指刑事诉讼中,律师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的委托,或者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作为诉讼代理人在授权委托权限内代为参加诉讼的活动。
3、特别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特别代理,是指通过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律师有权对涉及实体权利的重大诉讼行为作出明确表示的代理。 4、律师的代理权限:
5、仲裁:是指发生纠纷、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一致协议,自愿将争议的事项交由专门的仲裁机构裁决,从而解决双方争议事项的活动。
二、简答:
1、委托代理合同与授权委托书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2、律师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方式有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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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代理非诉讼法律事务的方式有:(1)担任法律顾问;(2)仲裁代理;(3)法律咨询;(4)代书;(5)办理合同事务;(6)代理知识产权中的非诉讼业务;(7)证券业务;(8)其他非诉讼业务。
3、律师代理有什么特征?
(1)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2分) (2)在受托的权限范围内独立地进行活动。(2分)
(3)实施的法律行为,应能产生民事权利和义务,即具有法律的意义。(2分)(4)进行代理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代理人承担。(2分)
4、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特征有哪些? 律师民事诉讼代理的特征有:
第一,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是一种有法律意义的活动。
第二,律师接受委托代理民事诉讼,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三,代理律师进行诉讼活动,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律师本身不是独立的诉讼主体,
他只享有当事人授权范围内的诉讼权利及法律赋予执业律师特有的诉讼权利。
第四,代理律师的活动,是在诉讼当事人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进行,尤其是实体权利的处分权,如承
认、变更和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和上诉,都必须有当事人的特别授权。
第五,律师代理的行为是诉讼权利,不是一般民事行为,产生的法律结果是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
容。
三、案例分析:
1、应作出如下裁定。 一、撤销一审判决;(3分)QQ,Q币,性感美眉 y#G6{-@ 二、驳回李虎的起诉。(3分)
因张兰分娩不足一年,一审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规定,故中级人民法院应依据以上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六)项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作出以上裁定。(6分) 2、(一)关于甲和乙的行为
1. 甲、乙构成抢劫罪共犯。因二人有抢劫的共同故意和抢劫的共同行为。甲、乙的抢劫属于入户抢劫,因为丙的房间属于其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由于乙与甲共谋入户,甲事实上也实施了入户抢劫行为,所以乙虽没有入户,对乙也应适用入户抢劫的法定刑。
综合本案主客观方面的事实,可以认定甲为主犯,乙为从犯,对于从犯乙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 甲、乙虽构成抢劫罪共犯,但二人的犯罪形态不同:
(1)甲的抢劫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在当时的情况下,甲完全能够达到抢劫既遂,但他自动放弃了抢劫行为;由于抢劫中止行为没有造成任何损害,所以,对于甲的抢劫中止,应当免除处罚。
(2)乙的抢劫属于犯罪未遂。一方面,不能因为甲事实上取得了手表,就认定乙抢劫既遂,因为该手表并非甲抢劫既遂所得的财物;另一方面,乙并没有自动放弃自己的抢劫行为,甲的中止行为对于乙来说,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根据刑法规定,对于未遂犯乙,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关于甲的行为
1. 甲逼迫丙脱光衣服并猥亵丙的行为,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
2. 甲乘机拿走丙手表的行为,成立盗窃罪。因为拿走手表的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拿走手表已不属于抢劫罪中的强取财物的行为,即不属于因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压制或足以压制了被害人反抗而取得手表的情形。所以,不能将取得手表的事实评价在抢劫罪中,而应另认定为盗窃罪。 (三)关于乙的行为
1. 乙的行为不成立盗窃罪。乙客观上为甲盗窃手表起到了一定作用(望风),但乙并不明知甲会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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