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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经济史专题(禁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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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榷盐制---榷卖与招商

?2.榷价的支付:商人可以钱或以货支付榷价,刘晏规定: 1) ?°商人纳绢以代盐利者,每缗加钱二百。?±〔1〕 2)至包佶领盐铁,更?°许以漆器、玳瑁、绫绮代盐价?±〔《新唐书?¤食货志》 〕。

?3)唐宪宗时,一方面由于钱荒问题的日益突出,官府极力要回笼货币,十分欢迎商人纳钱籴盐;另一方面,纳物代钱,因物之估价无固定标准,商人可以以次充优,而场、监之吏为增加课利,?°虽不可用者亦高估而售之,广虚数以罔上?±〔3〕,?°滥作无用之物?±〔4〕入于国库。以至运往边地的绢帛,手触即裂,将士聚而焚之〔5〕。 ?4)强调以钱纳榷:

?° 盐利、酒利,本以榷率计钱,?-?-不可废去钱额?±〔《旧唐书?¤食货志》 〕。 对纳盐的商人实施优惠政策,规定:?°所由招召商人,每贯加饶官中一百文换钱〔《册府元龟》卷五○一〕。?± ?注:〔1〕〔3〕《新唐书?¤食货志》。 〔4〕《白氏长庆集》卷六三《议盐法之弊》。 〔5〕《旧唐书?¤王播传》。

唐代榷盐制---榷卖与招商

?3.飞钱的运用与钞引制的萌生

纳钱比例增大后,钱币的运输成为重要的问题,铜钱转输往往耗费巨资。兴元元年(公元784年), 判度支元琇“以京师钱重货轻,切疾之,乃于江东监院收获见钱四十万贯”,欲使江淮转运史韩滉“转送入关”。滉奏云:“运千钱至京师,费钱至万,于国有害。”〔 《旧唐书·元琇传》、《新唐书·韩滉传》。 〕其中虽有虚夸,但运钱耗资之巨是无疑的。在这种情况下,飞钱与便换便被运用到了榷盐法中。

唐代榷盐制---榷卖与招商

?《新唐书?¤食货志》称:?°宪宗以钱少,复禁用铜器,时商贾至京师,委钱诸道进奏院及诸军、诸使、富家,以轻装趋四方,合以取之,号飞钱?±。

盐铁、度支、户部等官署因皆有分司驻于各地,便自然成为飞钱兑换的机构。元和七年(公元812年)王播奏称:?° 商人于户部、度支、盐铁三司飞钱,谓之便换〔《唐会要》卷八七〕。 ?±飞钱用于榷盐法后,盐商大贾可以将钱交到指定地点后领取票券往盐场兑盐,免除了盐商与官府的转输之劳,故而迅速流行。

榷盐法中的便换主要有两种方式:其一,所谓?°巡院纳榷,小铺粜盐?±〔1〕。纳榷,即付榷价后换取盐券。扬州、白沙二处巡院曾一度改名为?°纳榷院?±,可谓名符其实。这使诸巡院往往积蓄着大量钱币。如会昌初,崔铉辅政,奏称前盐铁史王珙?°领使日,妄破宋滑院盐铁钱九十万贯?±〔2〕。可见巡院储币之巨。由于巡院多设于便于转输的交通要道,因此,所储钱币随时可以调入京师或就近赡军。 注:〔1〕〔2〕《唐大诏令集》卷112《停淄青等道粜盐敕》。

唐代榷盐制---榷卖与招商

?其二,商人入钱京师,取券往盐场兑盐。长庆元年(公元821 年)正月所颁《南郊改元敕》称:

京城坊市,聚货之地,若物无集处,即弊生其中,宜委度支盐铁使于上都任商人纳榷,籴诸道盐〔《唐大诏令集》卷一一二《停淄青等道粜盐敕》〕。

后来的榷茶法也援用这种便换方式,户部侍郎庾敬休于太和五年(公元831年)奏: 剑南道税茶,旧例委度支巡院勾当榷税,当司与上都召商人便换〔 《册府元龟》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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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唐代榷盐制---榷卖与招商

?榷盐法中便换的两种方式,与北宋的钞引制颇有相似之处。北宋人观念中,往往视钞引与飞钱为一物。

?宋熙宁八年(公元1075年)中书房定盐法条约八事称: 不如止以当月钞数立额,却置场卖钞,飞钱为便〔1〕。 元丰二年(公元1079年),神宗谓臣下曰: 本欲榷盐价,飞钱于塞下〔2〕。

榷盐法中飞钱的运用就是北宋钞引制的先声。刘晏初变盐法时的规定,《新唐书·食货志》: “商人纳绢以代盐利者,每缗加钱二百,以备将士春服。”

既然纳绢是为备将士春服,则唐代榷盐法伊始,就已萌生交引制与入中法了。但史料阙略,我们无法进一步加以证实。 注:〔1〕〔2〕《宋会要辑稿》食货二四《盐法杂录》。

唐代榷盐制---税额与计帐

?1.计征标准 1)税收的计征标准有从价税与从量税两类。唐代的榷税属于后者,即以征税对象的重量、件数、容积、面积等为标准,采取固定税额而征收。计征一般以盐的体积为标准进行。第五琦变盐法,“斗加时价百钱而出之”,即以斗为计征单位。此沿至唐末未改。

从量税的税率一般不采用百分比的形式,而是采用定额税率,即按单位征税对象规定固定税额。

?2)榷盐法中,采用了地区差别税额与浮动税额两种方式。

?(1)地区差别税额包括生产条件差别与运输条件差别两项。如河东解池采用晒制法产盐,单位产量中所耗活劳动少于海盐生产,因此,其榷税往往高于海盐。如永贞元年(公元805 年)江淮盐斗榷二百五十文,解盐则斗榷三百文〔 《新唐书·食货志》 〕 ?(2)运输条件所产生的差别税额如前引诸盐商在煎盐亭场所置小辅粜盐时,斗榷二百六十文,在监院则斗榷二百九十文。

?(3)唐代榷盐中的浮动税额也十分流行,自第五琦定榷盐斗榷一百文后,后诸朝多有浮动,最高者曾达斗榷三百七十文。浮动之动因是据国计所需,并非根据生产与社会经济状况。

唐代榷盐制---税额与计帐 ?2.计征之考课

?(1)榷盐制中有严密的计征考课制度。监、院、场均为独立考课单位,《白氏长庆集》卷六三《议盐法之弊》中道:

主者岁考其课利之多少而殿最焉,赏罚焉。

(2) 每一考课单位都有具体的征榷数目,亦即粜盐数额。《大唐国要图经》云: 唐朝应管诸院,每年两浙场收钱六百六十五万贯,苏州场一百五万贯〔《吴郡志》卷一〕。 开成二年(公元837年)三月,盐铁使奏曰:

得苏州刺史卢商状,分盐场三所隶本州,元粜七万石,加至十三万石,倍收税额,直送价钱〔《册府元龟》卷四九四〕。

原粜盐七万石就是这三所盐场的课额。课额不充者,皆作欠逋处理。唐后期诏令中,每有盐场、监院逋欠诸色钱物斛斗的记载〔《唐大诏令集》卷七三《乾符二年南郊赦文》 〕。

?注解:殿最:1).古代考核政绩或军功﹐下等称为“殿”﹐上等称为“最”。 2).泛指等级的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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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 3).考课;评比。

唐代榷盐制---税额与计帐

?在这种情况下,场、院官吏“各虑其课不优也”,“各虑其商旅之不来也”〔《白氏长庆集》卷六

三《议盐法之弊》 〕。因此,或对盐商“羡其盐而多与焉”,或“多是诛求,一年之中追呼无已,至有身行不在,须得父母妻儿锢身驱将,得钱即放”〔杜牧:《樊川集》卷十《十盐铁裴侍郎书》 〕。 注:

?羡:富余,足够而多余

?羡余:地方官吏向人民勒索来定期送给皇帝的各种附加税

唐代榷盐制---税额与计帐

?3.计征单位

榷盐法下的计征单位自始至终皆以钱计,在不纳钱币而纳实物的情况下,也是折合成钱贯收取。“商人纳绢代盐利者,每缗加钱二百”即其例。如穆宗诏令所称“盐、酒本以榷率计钱,与两税异,不可除去钱额。”

唐代榷盐制---税额与计帐 ?4.计帐与实估、虚估

榷盐的计帐本应十分简明,但由于受到实估与虚估的影响,变得复杂起来。

中晚唐时代的榷盐、税酒及两税多以钱计,由于钱荒等一系列原因,不可能尽数收钱,尚须收取绢帛等实物,这就产生了给这些实物估价的问题。当时的估价有两套标准:一套是由中央王朝定估,称省估,由于它的估价高于市场价格,故又称虚估。虚估的盛行,人们普遍归之为两税法“约法之初,不定物估”。其实,虚估之始作俑者应是刘晏,如前引商人纳绢者“每缗加钱二百”,即为十分典型的虚估。此后,虚估之风在榷盐法中迅速蔓延。德宗朝包佶为盐铁使,“许以漆器、玳瑁、绫绮代盐价,虽不可用者亦高估而售之。”〔 《新唐书·食货志》 〕 唐代榷盐制---税额与计帐

?至贞元十四年(公元798年)六月,皇甫圼正式奏定: ”诸道州府监院每年送上都两税、榷酒、盐利旨米价等匹段加估定数”〔《册府元龟》卷四九三 〕。 这样,盐利的记帐就出现了实估与虚估二套数额。

?李锜为盐铁使,更是“多为虚估,率千钱不满百三十而已”〔 《新唐书·食货志》 〕,实、虚估之比高达6倍。此后的实、虚估之比例也大致稳定在2.5倍至4倍左右。

唐代榷盐制---税额与计帐

?《册府元龟?¤邦记部?¤山泽门》卷四百九十三:

?1)元和七年(812年)四月,盐铁转运使、刑部侍郎王播奏:元和六年(811年)粜盐除峡内盐井外,计收盐价钱六百八十五万九千二百贯,比量未改法已前旧盐利总约时价四倍加抬,计成虚钱一千七百一十二万七千一百贯,改法实估也。

?2)元和八年(813年)四月,盐铁使、刑部侍郎王播奏:应管江淮、兖、郓等盐院,元和七年计收盐钱六百七十八万四千四百贯,比未改法已前旧盐利总约时价四倍加抬,计成虚钱一千二百一十七万九十贯。其二百一十八万六千三百贯,克粜盐本;其一千四百九十九万二千六百贯,克榷利。请以利付度支收管。从之。

唐代榷盐制---税额与计帐

?计帐中实、虚估并行,但在榷利的实际征收中,一般是就实不就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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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晏“每缗加钱百钱”的做法只是榷盐法初立时“以来商贾”的权宜之计,若长此以往,政府榷利

必受影响。因此,元和(公元806—820年)中即明确规定榷利须折纳者,须“折纳实估匹段”〔 《册府元龟》卷四八八〕。这就形成了“以实估敛于人,虚估闻于上”的现象。因此,随着“钱重物轻”的发展,榷利税额“所纳渐多”。

唐代榷盐制---税额与计帐

?如上所述,榷利以实估起征,以实、虚两套数额入帐。

?1)但唐王朝在支出之时,却又多以虚估计帐,“出给之时,又加虚估”《陆宣公集》卷二二〕。 ?2)如会昌元年(公元841年)户部奏:百官俸料,一半匹段给见钱, 其余则以虚估计。“每贯给见钱四百文”〔《册府元龟》卷五○八〕。

?3)又如,宫市所用,“皆盐估敝衣,绢帛,尺寸分裂酬其直”〔《顺宗实录》卷二〕。

?4)白居易《卖炭翁》所吟:“一车炭、千余斤……半匹红绡一丈绫,系向牛头充炭直。”即是其直实写照。

?唐王朝这种对“实估”、“虚估”的“妙用”,短期内可能的确达到了“广求羡利,以赡库钱”的目的。但它造成的计帐方式的混乱以及由此产生的种种弊端却又是它始料不及的。

榷利的储运与入库

1.榷利的转输

榷利征收后,首先面临的就是转输问题。唐代榷盐法有一个重要特点,就是自大历以来,盐铁使一直兼诸道转运使,以至于时人每将盐铁转运视为一职,这为榷利的转输带来了莫大方便。

具体转输事宜,多委巡院主持。刘晏时“以盐利为漕佣,自江淮至渭桥,率万斛佣七千缗,自淮以北列置巡院,择能吏主之,不烦州县而集事。”〔《新唐书·刘晏传》 〕巡院既然司掌漕运,则盐利之转输亦当为其职责范围中事。

大中时裴休改革漕法,命“所在令长兼董漕事”,“敕巡院不得侵牟”〔《新唐书·裴休传》 〕外,巡院一直执掌转运事宜。一般情况下,盐铁使多以判官驻转运要冲甬桥,督察巡院节级相输榷利。

特殊情况下,盐铁使也亲督榷利之转运,如德宗建中未出奔梁洋,“盐铁使包佶以金币溯江,将进献”〔《新唐书·伊慎传》 〕。

榷利的储运与入库

?转输路线,因地因时而异。

?1)江淮盐利多由扬州发运,沿汴宋路北上,再西上黄河入渭至长安。此路受阻时,则多由长江西上,沿襄汉路北进。元和(公元806—820年)中又开淮颖水道,《唐会要》卷八七记道: “ 自淮阴溯流至寿州西四十里,入颖口,又溯流至颖州、沈邱界,五百里至于陈州项城,又溯流五百里入于溵河,又三百里输于偃城。” 元和十二年(公元817年),即诏:

“ 以诛蔡之师食窘,促令盐铁所挽皆趋偃城下”〔 《文苑英华》卷八○三,沈亚之《淮南都梁山仓记》 〕。

?2)池盐、井盐榷利之转运难可考索。解盐之利可能是通过陆道抵关中。解池在中条山北,南下黄河十分不便,极可能到绛州,过蒲津桥而往关中。唐末每称解池贡盐若干车,既以车运,则道由陆路无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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