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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库房会计按验收入库单建立往来款项日记账,月末与应付货款信息查询账和应付货款冲销账进行核对,做到账账相符,严格审核销售发票发现有缺项的应退回更正。
5.7.4物资付款的发票,须经采购员和库房保管员签字,库房会计审核后进行汇总,并填制付款汇总表,交科主任审核,按医院资金审批制度规定的流程、权限进行审批后财务付款。
5.7.5财务科付款后,库房会计将结算的验收入库单与应付货款冲销账逐笔进行冲销,并保证与冲销的金额相符。
5.8药品管理的特别规定
5.8.1采购药品应以本院基本药品目录为依据,严格执行浙江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对临床医疗要求新增的品种,由临床科主任填写申请报告,药剂科主任签署意见,并经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方可采购。因临床抢救急需的药品,药事管理委员会来不及讨论的,须报分管院长审批后方可采购或向其他医院调拨。
5.8.2第一次向我院供应药品的厂商,应进行资格审查,包括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的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新药批件、GMP证书、商标注册证、物价单等,须留有复印件,以保证进药的合法性。
5.8.3药库对剧毒、麻醉、精神等特殊药品的采购、保管、领用、消耗等,要按特殊药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并设置专用账簿登记,及时统计、核对,不得以任何借口放松对特殊药品的管理。
5.9财产物资损失赔偿规定
5.9.1各科室科长、主任是本部门资产管理的负责人,对本部门资产的完整、安全负责;科长或科主任应指定本部门特定工作人员负责财产物资的日常管理工作。
5.9.2任何科室或个人不得擅自转移、出借医院的财产物资。特殊情况需要转移或出借的,须经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按规定权限上报主管理部门批准;未经审批转移、出借医院财产物资的,给予扣发经办人、责任科室负责人一定数额的奖金、追回违规取得的收益并赔偿由此给医院造成的全部损失;情节特别严重的,报请司法部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处理。
5.9.3因工作失误造成医院财产物资霉烂、变质、过期失效或破损等损失账面价值5万元以内的,由分管院领导视情节决定按原价的10%~50%赔偿医院损失,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医院党政联席会议;一次造成财产物资账面损失在5万元(含)以上的,医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处理意见,并按规定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5.9.4财产物资主管部门因管理不力,督促检查不够,对不符合报废条件的财产物资办理报废手续,给医院造成损失,责任科室负责人、经办人员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按第3条确定。
5.9.5赔偿处理程序:责任人书面报告→责任科室负责人→库房确认账面价值→职能部门及院领导签署意见→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财务科交纳赔偿款及办理扣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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