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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建筑节能检查情况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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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5 11:22:41

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和建筑节能工作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以墙改为抓手推进建筑节能,效果明显。

(二)完善法规,强化激励,建立建筑节能规范与引导机制。一是法律法规方面。各地积极制定本地区的节能行政法规,河北、陕西、山西、湖北、湖南、上海、重庆、青岛、深圳、武汉、乌鲁木齐等地出台了建筑节能条例。有15个省(区、市)出台了资源节约及墙体材料革新等相关法规,24个省(区、市)出台了相关政府令,建筑节能法律体系初步建立。二是经济政策方面。“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共计安排资金152亿元,用于支持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等方面。北京、上海、内蒙古、山西、江苏、深圳等地对建筑节能的财政支持力度较大,安排了专项资金。据不完全统计,“十一五”期间,省级财政共安排69亿元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地级及以上城市市级财政安排65亿元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工作,为建筑节能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财力保障。

(三)健全标准,科技支撑,提升建筑节能技术水平。一是在技术标准方面,建筑节能标准体系不断完善,基本涵盖了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管理等各个环节。各地结合地区实际,对国家标准进行了细化,部分地区执行了更高水平的标准。及时把先进成熟的技术产品编入工程技术标准和标准图,通过标准引导技术进步。上海、天津、重庆、广西、深圳等地制定了绿色生态示范城区及绿色建筑等具有前瞻性的评价标准,发挥了标准的引导和规范作用。二是在科研开发方面,“十一五”期间,国家科技支撑计划把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作为重大项目,对一批共性关键技术进行研究攻关,取得了明显成效。各地围绕建筑节能工作发展需要,结合地区实际,积极筹措资金,安排科研项目,为建筑节能深入发展做好科技储备。三是在示范推广方面,各地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为载体,一方面积极申报国家级的示范项目,另一方面结合本地实际,不断

丰富示范类型,提高示范水平。通过示范既推广了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又引导地区建筑节能的发展方向。

(四)加强监管,强化考核,落实建筑节能各项目标任务。一是质量监管方面,各地充分利用现有法律法规确定的许可和制度,建立建筑节能专项设计审查、节能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等制度,实现了从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竣工验收备案到销售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管机制,效果明显。各省市都组织开展了建筑节能专项检查,对违反建筑节能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进行了处罚。二是目标考核方面,各省市强化建筑节能目标责任考核,对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推广等工作,采取签订目标协议等方式,逐级进行分解,按年度进行考核,确保建筑节能各项目标得到落实。

(五)广泛宣传,深入培训,提高建筑节能意识及执行能力。各地以宣传贯彻《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为契机,以节能宣传周、无车日、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绿色建筑国际博览会等活动为载体,利用各种媒体,采取组织专题节目、设置专栏以及宣贯会、推介会、现场展示、发放宣传册等方式,广泛宣传建筑节能的重要意义和推进建筑节能的相关政策、管理措施等,提高了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断加大建筑节能培训力度,组织相关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对建筑节能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进行培训,有效提升了建筑节能管理、设计、施工、科研等相关人员对建筑节能的理解和执行能力。

三、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地方政府对建筑节能工作的认识不到位。一是对建筑节能的考核没有纳入政府层面,部分省(区、市)对建筑节能的考核评价仍局限在住房城乡

建设系统内部,没有纳入本地区单位GDP能耗下降目标考核体系,使相关部门难以形成合力,相应的政策、资金难以落实。二是对建筑节能能力建设重视不够,部分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筑节能管理人员只有1~2人,没有专门的管理和执行机构,各项政策制度的落实大打折扣。

(二)建筑节能法规与经济支持政策仍需完善。一是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各项法律制度所需的部门规章、地方行政法规的制定工作仍然滞后。二是各地对建筑节能的经济支持力度远远不够,尤其是中央财政大力投入的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等方面,大部分地区没有落实配套资金,影响了中央财政支持政策的落实效果。

(三)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水平仍不平衡。总的来说,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施工阶段比设计阶段差,中小城市比大城市差,经济欠发达地区比经济发达地区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过程中,外墙、门窗等保温工程施工工艺不过关,管理不规范,存在质量与火险隐患。各地尤其是地级以下城市普遍缺乏建筑节能材料、产品、部品的节能性能检测能力,造成政府监管缺位。

(四)北方地区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工作任重道远。一是改造任务重。2000年以前我国建成的建筑大多为非节能建筑,占城镇建筑面积的80%,民用建筑外墙平均保温水平仅为欧洲同纬度发达国家的1/3,建筑能耗高出2-3倍,北方地区有超过20亿平米的既有建筑急需节能改造。二是改造资金筹措压力大。节能改造成本在200元/平方米以上,再考虑热源改造,资金投入需求更大。但北方多数地区经济欠发达,地方政府财力投入有限,市场融资能力较弱。三是供热计量改革滞后。热计量收费是运用市场机制促进行为节能最有效手段,但这项改

革一直进展缓慢,目前北方地区130多个地级市,出台供热计量收费办法地级市仅有40余个,制约了节能效果与企业居民投资改造的积极性。

(五)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广任务依然繁重。我国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可再生能源总体上仍处于起步阶段,据测算,目前可再生能源消费占建筑用能比重在2%左右,这与我国丰富的资源禀赋相比、与快速增长的建筑用能需求相比、与调整用能结构的迫切要求相比都有很大的差距。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相关技术标准体系还不完善,产业支撑能力不足,核心技术仍不掌握,系统集成、工程咨询、运行管理等配套产业能力不强。

(六)农村建筑节能工作尚未正式启动。目前,我国广大农村地区的建筑节能工作尚未开展。随着农村生活水平的不断改善,使用商品能源和用能水平将不断提高,需采取措施,引导其科学发展。

四、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加强建筑节能体制机制建设。一是继续完善建筑节能法规体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确定的基本法律制度,研究制定配套的部门规章和政策措施。二是制定建筑节能“十二五”专项规划,明确建筑节能工作目标、思路、重点工作任务及保障措施。指导各地编制本地区建筑节能“十二五”专项规划。三是继续完善建筑节能标准体系。指导有条件地区制定并实施绿色建筑强制性标准。四是研究完善经济制度,在发展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等方面,制定出台财税政策。五是继续推动建筑节能科技进步,以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为依托,努力实现建筑节能关键技术的突破,并通过发布技术、产品推广限制禁止目录等方式,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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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和建筑节能工作统一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以墙改为抓手推进建筑节能,效果明显。 (二)完善法规,强化激励,建立建筑节能规范与引导机制。一是法律法规方面。各地积极制定本地区的节能行政法规,河北、陕西、山西、湖北、湖南、上海、重庆、青岛、深圳、武汉、乌鲁木齐等地出台了建筑节能条例。有15个省(区、市)出台了资源节约及墙体材料革新等相关法规,24个省(区、市)出台了相关政府令,建筑节能法律体系初步建立。二是经济政策方面。“十一五”期间,中央财政共计安排资金152亿元,用于支持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等方面。北京、上海、内蒙古、山西、江苏、深圳等地对建筑节能的财政支持力度较大,安排了专项资金。据不完全统计,“十一五”期间,省级财政共安排69亿元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地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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