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泰州市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实施细则
事项,工作过程,事实情况,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复查或复核处理决定和结论等内容。
(五)审批。承办机关对复查或复核的信访事项调查后,草拟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意见,经其行政负责人审定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复查或复核报告及相关附件(含电子版)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会签,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签发。 (六)答复。以市政府名义出具的复查或复核意见书,应加盖“泰州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专用章”。复查或复核意见书一式六份,一份由承办单位挂号邮寄或送达信访人,二份各由承办单位和信访局存档,三份各抄送复查单位和原办理单位及下级信访局。如有必要,复查或复核意见书应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和单位。复查意见书应当告知申请人,如对复查意见不服,可以在收到后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复核意见书应当告知申请人该信访事项已经处理终结。
第十五条 复查、复核所有材料应当规范整理立卷,纳入档案管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在信访渠道
对该信访事项处理终结。由作出复核意见的承办机关进行解释,信访局和有关单位协助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对拒不接受复核意见,无理缠访闹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派员带回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对在复查、复核中发现原处理、复查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必须进行责任追究情形的,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泰州市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建议有关部门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部门可参照本细则制定本地区、本系统的具体实施意见。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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