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国家电网公司电网设备缺陷管理规定国网(运检3)297-2014(文号国家电网企管〔2014〕752号)
当值调度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在24个小时内完成消缺或采取限制其继续发展的临时措施。
第三十二条 缺陷未消除前,根据缺陷情况,相关部门和单位组织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后,应制订必要的预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三十三条 新建投产一年内发生的缺陷处理,由运检部门会同建设单位(或部门)进行消缺。若建设单位(或部门)难以组织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缺陷处理,也应确定消缺方案,明确消缺时限,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若在本单位内部不能解决时,应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七章 消缺验收
第三十四条 缺陷处理后,启动验收流程,验收合格后,运检班组将处理情况和验收意见录入到生产管理信息系统,并开展设备状态评价,修订设备检修决策,完成缺陷处理流程的闭环管理。
第八章 家族缺陷
第三十五条 经确认由于制造厂设计、材质、工艺等同一共性因素导致的设备缺陷或隐患称为家族缺陷。如某设备出现家族缺陷,则具有同一设计、和/或材质、和/或工艺的其它设备,不论其当前是否可检出同类缺陷,在这种缺陷或隐患被消除之前,都称为家族缺陷设备。
第三十六条 根据家族缺陷对人身、电网或设备的影响程度分为重大和一般两级。重大家族缺陷是指可能造成人身伤害、电网事故或设备损坏,需尽快治理的家族缺陷。
一般家族缺陷是指对电网、设备安全运行暂不构成较大影响,可适时安排治理的家族缺陷。
第三十七条 家族缺陷管理要求:
(一) 家族缺陷管理流程分为信息收集、分析认定、审核发布、排查治理四个阶段,流程图如附件所示;
(二) 信息收集包括运检、基建、物资等单位提供的设备质量信息、运行分析资料、事故信息通报,以及制造厂提供的设备质量信息;
(三) 省设备状态评价中心对家族缺陷进行认定,省公司运检部对认定的家族缺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发布;
(四) 审核发布分为内部通报和文件发布两种方式。内部通报是指利用专业工作网或生产管理信息系统(PMS)实施信息发布,文件发布是指以正式文件形式下发(详见附件);
(五) 排查治理措施由国网运检部、省公司组织各级物资部、评价中心、制造厂等共同制定;
(六) 省公司运检部依据治理措施制定排查治理计划,并及时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省公司基建、物资等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重大家族缺陷应限期治理,一般家族缺陷可结合年度检修计划治理。家族缺陷未治理前,应采取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七) 家族缺陷治理完成后,由省公司运检部上报治理结果,同时对制造厂处理质量、服务等进行评价,并反馈至相关部门;
(八) 发布的家族缺陷应及时通报相关物资部门,严禁家族缺陷设备再次进入电网;
(九) 对于确定存在家族缺陷的设备,应及时开展动态评价,制定检修决策,待家族缺陷治理完成后,需重新评估设备状态;
(十) 每年12月31日前,省公司应组织完成当年全部家族缺陷的认定分析工作,并将家族缺陷发布单提交国网评价中心;
(十一) 国网设备状态评价中心在收到省公司上报的家族缺陷发布单后,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相关认定分析工作,并将发布建议提交国网运检部,国网运检部审核后将具有代表性的家族缺陷发布;
(十二) 省公司应在家族缺陷治理完成后2周内,编写家族缺陷整改治理总结报告,提交国网运检部。
第九章 检查考核
第三十八条 公司每年对省公司的缺陷管理进行检查考核,省公司每季度对所属各单位缺陷管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最终检查结果将纳入到年度生产绩效考核中。省检修公司和地市公司每月对所属各单位缺陷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统计和考核。
第三十九条 缺陷管理检查考核内容包括缺陷发现率、缺陷发现指数、消缺率、消缺及时率、缺陷定性的准确性、缺陷记录的规范性、缺陷流程的执行情况等内容。
第四十条 具体各项考核的扣分项和权重见附件,缺
陷发现处理指数的计算公式见附件。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网运检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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