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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内河重点水域港口码头“未批先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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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5/6/15 11:11:29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内河重点水域港口码头“未

批先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交办水函[2016]487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6.05.18 【实施日期】2016.05.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内河重点水域港口码头“未批先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

(交办水函〔2016〕4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各直属海事局,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秩序,有效遏制内河港口码头“未批先建”行为,保障港口工程基础设施和营运安全,促进内河航运健康发展,经交通运输部同意,现将开展全国内河“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港口码头“未批先建”专项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及内容 1 / 4

在全国“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内河重点水域的港口总体规划范围内,占用港口岸线但

未取得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或已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但未取得初步设计批复、未通过危险货物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已实际开工建设或已建成违规经营的经营性港口码头为本次整治工作范围。

其他经营性内河港口码头可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参照本方案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二、整治目标

在地方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通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建设市场行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有效遏制内河港口码头,尤其是危险货物港口码头“未批先建”行为,保障港口工程基础设施和营运安全,促进内河航运健康发展。 三、工作原则

(一)依法整治,严格执法。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强化法治思维,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未批先建”违规行为查处,确保执法依据准确,方法措施到位,敢于碰硬,一抓到底。

(二)部门联动,形成合力。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之间要建立联动机制,既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又要相互配合、积极联动,同时要积极争取城乡规划、发展改革等部门支持,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结合实际,综合治理。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统筹考虑港口岸线有序开发和本地经济发展实际需要,把治理内河港口码头“未批先建”与加强岸线保护、规范航运秩序等相结合,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坚决遏制新的“未批先建”项目出现。 四、工作分工

(一)交通运输部督促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港口码 2 / 4

头“未批先建”专项整治工作。

部长江航务管理局和珠江航务管理局代部督促长江和珠江水系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长江和珠江水系港口码头“未批先建”专项整治工作,并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二)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次工作范围内的港口码头“未批先建”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负责细化工作方案、汇总港口码头“未批先建”情况核查表报部、督促检查和抽查辖区内下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全面总结并形成专项整治工作报告报部等。

(三)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未批先建”港口码头摸底核查分类并填报港口码头“未批先建”情况核查表(见附件)、督促项目单位整改落实、开展“未批先建”整改工作进展情况检查及分析总结上报等。

(四)各“未批先建”项目单位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整改落实工作。

五、工作安排及整改措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6年6-7月)。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加大宣传力度,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港口码头“未批先建”专项整治工作。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对本次整治工作范围内的“未批先建”港口码头进行摸底核查分类,填写港口码头“未批先建”情况核查表(见附件)报送至上级港口行政管理部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总后于2016年7月底报送至部水运局。 (二)整改落实阶段(2016年8月-2017年4月)。

对于本次工作范围内在建的危险货物港口码头,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项目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在建的其他港口码头(危险货物港口码头除外),如在整改落实阶段 3 / 4

结束后仍未完成整改,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项目单位停止建设;已建成违规

经营的港口码头,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项目单位立即停止违规经营,海事管理机构采取措施禁止船舶靠泊作业。

“未批先建”的港口码头项目单位应制订整改工作计划,落实整改主体责任,抓紧完善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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