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制史名词解释
1、 夏朝的罪名:昏(己恶而掠美)、墨(贪以败官)、贼(杀人不忌) 2、 这十种玩忽职守贪赃枉法之罪·商 “三风十愆”:巫风、淫风、乱风;恒舞于宫,酣歌于室,殉于货、色,恒于游、畋(打猎),侮圣言,逆忠直,运耆德,比顽童,十种罪责。 3、 《吕刑》法官徇私枉法罪:“五过之疵”:法官徇私枉法的五种情况。惟官:敬畏权 势,从而官官相护。惟反:公报私仇。惟内:裙带关系。惟货:受财枉法。惟来:受人请托。 4、 商朝的法外酷刑:醢hai刑:剁成肉酱。醢九侯。脯刑:晒成肉干。脯鄂侯。剖心: 挖取活人的心脏。剖比干。炮烙:“以铜为之,布火其下,以人置之,人烂坠火而死。” 劓殄:一人犯罪,累及家人而死。死刑株连。 5、 眚(过失)与非眚(故意)、唯终(惯犯)与非终(偶犯)。
6、 六礼:婚姻关系成立的六道程序。纳采;问名;纳吉;纳征或纳币;请期 ;亲迎。
7、 离婚应遵循的原则←七出:丈夫休妻的七大理由。包括:不顺父母、无子、淫、妒、 恶疾、多言、盗窃。三不去:女子有三不去之一,丈夫不能休妻,有所取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8、 西周诉讼费——钧金·刑诉30斤铜、束矢·民诉一捆箭。不交则“自服不直”败诉处之。
9、 证据制度:五听:西周时期司法官审理案件时判断当事人口供是否真实的五种察言观 色的审讯方法。具体为: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它是将心理学知识运用于司法审判,与神判相比,具有一定的科学性。此外,还注意人证、物证、书证等的运用 10、 《北齐律》:北齐武成帝时期封述等人主持修订;它首次确定12篇体例,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而著称于世;首定《名例律》,进一步突出了总则在法典的性质和地位, 使体例结构更加规范;初定封建五刑,刑罚更加宽缓人道;确定重罪十条;是中国封建社会一部承前启后的封建法典 11、 《唐六典》:唐玄宗时期编撰的一部行政法典;它以官统典,分为六典,它详细规定 了唐朝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设置、编制、职责、官吏的选拔、任用、考核、奖 惩等方面的内容。 《唐六典》的颁布,使行政法从刑法中独立出来,标志着古代行政法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 12、 《明大诰》:明太祖亲自主持修订的特别刑事法规,由御制的判例组成。分《御制大 诰》、《大诰续编》、《大诰三编》、《大诰武臣》四部,共236条。它是明朝重典治国的产 物,其效力在明律之上,滥施法外之刑,70%是针对贪官污吏,是中国法制史上一部空前普及的法规 13、 《大清会典》:首次编撰于康熙年间,以后雍正、乾隆、嘉庆、光绪续加修订;《大清 五朝会典》详细记载了清代自开国至光绪朝各级行政机关的职掌、事例、会典原则与有 关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行政立法的总汇,也是世界上体例最严谨、内容最完备的一部封建行政法典。
14、 唐朝刑事责任的年龄:老分70、80、90岁;小分15、10、7岁。15--70岁,对自己 的所有行为承担完全的法律责任;10—15,70—80岁,对自己所有的行为负责,减轻处罚,流刑以下收赎;7—10,80—90岁,对自己的部分行为负责,减轻处罚谋反谋大逆杀人处死,强窃伤减轻处罚;7岁以下,90岁以上,虽死罪不加刑
15、 秦主要法律形式:律、令、式法律解释和廷行事(在秦成文法没有规定或虽有规定但须变通和修改,或使法律规定更为具体的情况下适用的由廷尉和朝廷
认可的典型案例)
16、 两宋的主要法律形式:刑统、敕和编敕、例和编例、条法事类《庆元条法事类》
17、 准五服以制罪:是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确立的,根据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这五等丧服服制所确立作为的亲属之间相犯案件时确立罪之有无、罪轻罪重、是否处以刑罚以及刑罚轻重的基本依据,其具有原则性的要求:服制愈重以卑犯尊应定的罪行和刑罚比常人重
18、 亲亲得相首匿:是汉朝刑事法律中正式确立的,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对于严重危害 国家通知以外的犯罪行为不得告发,承担相互首谋藏匿犯罪行为的义务且不负刑事责 任。范围包括:祖父母副怒子孙夫妻四种三代人,法律后果是卑幼为尊长首匿者无论何罪均不负刑责,反之除死罪外不负刑责,死罪则通过上请程序报奏皇帝减免刑责
19、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以法律论
20、 诬告反坐:对于诬告者处以其所诬告之罪应处的刑罚
21、 十恶重惩原则:前身是重罪十条,隋朝的《开皇律》改为十恶;包括:谋反、谋大逆、 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恶的内容大体上可分为三类:威胁损害皇权及国家政权的政治性犯罪:谋反(谋危社稷)、谋大逆、谋叛、大不敬。“谋反及谋大逆者,不分首从皆斩,其父子年十六岁以上一律处绞。”严重威胁封建秩序的不道行为:不道即手段残忍地杀人。破坏封建伦理纲常的行为:恶逆:殴打、谋杀血亲尊长;不孝:对长辈礼节不周全;不睦:谋杀、卖缌麻以上亲,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长、小功以上尊亲;不义:杀长官与受业师)、内乱(亲属之间的乱伦行为
22、 九品中正制:北魏魏文帝时期选拔人才的方法,曹魏时开始实施在州郡分别设立大中正小中正,以有识鉴能力的贤达充任,主持选官事宜,中正评选所在地区的士人、管理,根据其“薄伐(家庭出身)”,状(才能德行政绩)、品(人品)写出行状(评语)。确定其 等级,九品包括上上中下三等九级品第高低是授官的依据。品第的评定有严格的程序:由小中正呈大中正,呈司徒,呈尚书省,经过层层申报、核实,然后由吏部任命。每三年“清定”一次,按其操行、政绩如何升降其品第。
23、 考核标准:四善二十七最。“四善”属于品德范畴,是对官员的普遍要求。包括:德 义有闻、清慎明著、公平可称、恪勤匪懈。“二十七最”属于才干和政绩的范畴,为有关官员所应有。如铨衡人物,擢尽才良,为选司之最;扬清激浊,褒贬必当,为考校之最;推鞫得情,处断平允,为法官之最,等等
24、 差遣制度——宋代官制有官、职、差遣之别,史称差遣制度。宋代的官名仅用来表示 品位高低和俸禄多少,称为正官、寄录官,简称“官”。一部分文官还有学士、直阁等类头衔,并不担任相应的馆阁之职,仅作为荣誉衔,称为贴职,简称“职。官员担任的实际职务,则由皇帝临时授予,同其“正官”名称不符,故称之为“差遣”,又称“职事”。实行这种官名与职务相分离的差遣制度的结果,是使各国家机关的“正官”并不管理本机关的事务,本机关的事务倒要由皇帝派遣的他官来处理的混乱局面。“正官”如果没有得到皇帝的差遣,就成为只领取俸禄而不干事的闲官。差谴制度的危害:一是造成机构臃肿,人浮于事,体制混乱;二是加重了国家财政的负担,加剧了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矛盾;三是加剧了统治者之间的内耗,为了能差遣,各种腐败行为盛行,体制的运行成本提高;四
是使对官吏的考核流于形式,磨勘制度盛行。
25、 谏议制度:唐朝监察制度的重要内容。唐朝设立了左右谏议大夫、左右拾遗、左右补 阙等谏官,主要职责是对国家政策、法令的执行情况与皇帝执行政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批评,甚至可以直接对皇帝本人进行规谏。该制度是封建国家进行自我补救的一种手段,具有约束皇帝的恣意妄为、保证正常的统治秩序的作用。
26、 “三法司”:中央或地方发生特别重大的案件,由大理寺卿、刑部侍郎、御史中丞在 京组成中央临时最高法庭,加以审理,叫“三司使鞫审”或“三司推事”。地方重案不便送往京城,则由皇帝指派大理寺评事、刑部员外郎、监察御史组成临时法庭,前往审理,叫“小三司”
27、 明朝三法司:大理寺与刑部在职权上互换,刑部成为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大理寺 成为复核机关,御史台改名为都察院。是明代中央司法机构的总称包括行不、大理寺和都察院。行不为中央司法审判机关手里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地方重案手里百官和京师地区案件,大理寺为中央司法复核机关,都为中央检察机关,有权监督刑部审判和大理寺法河。遇重大案件三司会审
28、 公室告是指控他人的杀伤盗窃行为;非公室告父母告自己儿女盗窃自己财产的行为和 儿女对父母、奴妾对主人肆意加诸自己刑罚的控告。司法机关不予受理
29、 务限法:是宋朝对民诉规定了固定的案件诉讼时间,实质在每年2月初一至9月30 日止的农务繁忙季节限制民诉的制度。是宋朝对民事案件限制起诉时间及审理的制度。 宋朝法律规定:二月初一到九月三十,有关民事纠纷官府不予受理,非受理期间称为“入务”。十月一日到正月三十案件受理期称为“务开”,所有案件要求在三月三十日以前审理完毕
30、 秋审:每年秋季(农历八月中旬)由三司会同六部及通政史共同来复核、审理各地上报的斩、绞监候案件的制度。复核的结果分为:情实、缓决、可衿、留养承祀。最后报 皇帝批准。除第一种情况需要处死刑外,后三种情况,多改判为流刑或发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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