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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食品安全关键技术应用的综合示范”实施方案子课题之一
食品安全立法法律建议和法律体系建设
第六,建立鸡肉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预警和控制机制
实现对食源性疾病、鸡肉食品污染以及鸡肉食品中有害人体健康的其他因素进行监测。根据国家鸡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对全国或者局部地区的鸡肉食品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应对鸡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防、控制预案。
第七,建立鸡肉食品安全信息的报告、通报和公布制度,实现社会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和鸡肉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发布。
第八,违反规定,承担责任和实现社会的救济制度,建立法律的救济机制,代替企业的经济责任和政府的罚款机制,是实现社会损害赔偿和减轻企业负担,防止形成政府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有效措施,也是目前的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
《山东省鸡肉食品安全规范和指导意见》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鸡肉食品的一般要求 第三章 鸡肉食品的标准 第四章 鸡肉食品的生产和经营 第一节 一般要求 第二节 鸡肉食品的生产 第三节 鸡肉食品的经营 第五章 鸡肉食品的检验机构
第六章 鸡肉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预警和控制 第七章 鸡肉食品安全信息的报告、通报和公布。 第八章 鸡肉食品的监督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定义) 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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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大科技专项“食品安全关键技术应用的综合示范”实施方案子课题之一
食品安全立法法律建议和法律体系建设
第一条 (本指导意见的立法目的)为保证鸡肉食品安全,控制和消除鸡肉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防止食源性疾病,保障公众健康,促进鸡肉食品产业发展,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鸡肉食品生产经营和监督管理的,都应当遵守本指导意见。本指导意见适用于鸡肉食品,鸡肉食品添加剂,鸡肉食品容器、包装材料,鸡肉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和鸡肉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种植业、养殖业等初级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
第三条 (监管体制)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初级食用农产品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鸡肉食品生产加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鸡肉食品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餐饮业和食堂等鸡肉食品消费的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全国鸡肉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鸡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全国鸡肉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重大鸡肉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工作。
第四条 (政府对鸡肉食品安全负总责和具体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对鸡肉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鸡肉食品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规划)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鸡肉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有计划地改善卫生环境和饮用水卫生条件建设和改造鸡肉食品供应设施,加强鸡肉食品监督管理,改善本行政区域的鸡肉食品安全状况。
第五条 (鸡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国家开展以对人体健康危害的风险评估为基础的鸡肉食品卫生安全和质量控制工作。
第六条 (鸡肉食品安全教育和科技促进)公民都有接受鸡肉食品安全知识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学校、农村和社区基层组织等单位,应当开展鸡肉食品安全知识和鸡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普及工作,增强公民的鸡肉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促进公民采用科学、合理、健康的饮食方式。
第七条 (行业协会)国家鼓励与鸡肉食品有关的行业协会为鸡肉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服务,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反映鸡肉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诉求,依法制定行业规则,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 鸡肉食品的一般要求
第八条 (鸡肉食品的通用要求)鸡肉食品应当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具有相应的色,香,味等感官性状。
第九条 (鸡肉食品应当符合标准)鸡肉食品应当符合标准。有鸡肉食品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鸡肉食品国家标准;没有鸡肉食品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鸡肉食品地方标准;没有鸡肉食品国家标准、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鸡肉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申明执行的企业标准。
第十条 (鸡肉食品禁止和具体水质要求)鸡肉食品不得加入药物,但是按照传统既是鸡肉食品又是药品的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加入的除外。(饮用水的要求)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鸡肉食品国家标准。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鸡肉食品生产许可证、鸡肉食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
第十一条 (部分特殊鸡肉食品的许可)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鸡肉食品和在我国首次研制、发现或者从国外引进的鸡肉食品,应当由国务院指定的部门对该鸡肉食品进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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