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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阁主干道第七期人行道工程施工招标文件 第 13 页 共 69 页
3、超过投标截止期送达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并原封退给投标人。 4、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招标。 (十九)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投标人可以在递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期之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递交修改或撤回其投标文件的通知。在投标截止期以后,不得更改投标文件。
2、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按本文件第(十六)和(十七)条规定的要求编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密封袋上应标明“修改”或“撤回”字样)
3、投标截止以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十、开 标
(二十)开标
1、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所有投标人准时参加。
2、开标会议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持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资格证明书和有效身份证明参加,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人持委托书原件、至投标时连续12个月(企业设立不足12个月的,从设立时起)在委托企业的养老保险交纳凭证原件和有效身份证明参加;投标文件中所报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本人必须持有效身份证明参加,项目负责人与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不为同一人,否则视同该投标人未参加开标会议。
3、开标时投标人按本招标文件第(六)条要求提交资料原件,以备查验。 4、开标时,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或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其他招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内容。招标人做好记录,并由各投标人签字确认。
5、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有效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6、唱标顺序按各投标人送达投标文件时间的先后顺序进行。
7、评委会按照下列要求对所有签收的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招标人如在开标现场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开标会上做好记录,并提交评标委员会复审,评标委员会确认后作废标处理,其报价不列入计算投标报价算术平均值范围:
(1)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2) 提交的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3) 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或不在报价范围内的;
(4) 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额度、
交纳时间及内容有差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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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人员出现同一人情况时,提供虚假资料
的投标人;
(6) 不同投标人与同一投标人联合投标的;
(7) 投标人未提供刻录于招标人提供的专用光盘上的电子标书或自行复制专用光盘
的;
(8) 投标人提供的专用光盘份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
(9) 因电子标书编制不规范或光盘损坏等原因导致投标文件内容无法导入计算机辅
助评标系统的;
(10)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系同一台电脑制作完成的; (11)电子投标文件与书面投标文件内容不一致的。
十一、评 标
(二十一)评标 1、评标工作
评标工作由按有关规定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进行,并接受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评标委员会设负责人一名,由评标委员会推举产生或者由招标人确定。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有同等的表决权。
2、评标委员会应遵循公正、合理、科学的原则,用招标文件确定的方法对投标书进行综合评价,向招标人按得分高到低推荐 1-3 名并标明排列顺序的中标候选人。
(二十二)评标内容的保密
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为止,凡属于投标文件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和有关授予合同的信息都应保密。
(二十三)投标文件的澄清
1、为了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修正原则: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总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但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二十四)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若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不正当行为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以弄虚作假和不诚实等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将作废标处理。
(二十五)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0版)》规定分析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成本价时,评标委员会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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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将作废标处理。
(二十六)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资格条件不符合国家、丽水市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的,或者拒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二十七)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每一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提出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未能在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将作废标处理。
(二十八)投标文件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
1、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应被拒绝:
(1)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字和盖章的; (2)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条件的;
(3)投标文件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要求的;
(4)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期限的;
(5)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工程项目负责人与参加资格审查的项目负责人不相符; (6)投标文件中所报的工程项目负责人有在建或者预中标项目;
(7)投标文件中工程数量的整数部位和小数点后一位小数、工程暂定项目价格或品牌(多选一)与招标文件提供的清单不一致的;
(8)投标函的报价和投标报价书的报价不相符的,投标人所报工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9)实质性内容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10)投标文件有涂改和行间插字未加盖投标文件签署人印鉴的;
(11)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复印件投标人未提交或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不一致的; (12)投标人提交虚假证件的;
(13)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委托代理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14)商务标投标函中的项目负责人本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2、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废标处理:
(1)投标人不满足招标文件载明的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未按前附表二要求提供原件或提供的原件不满足要求的;
(2)投标人被市级(设区市)及以上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限制投标且在限制期内的;
(3)联合体投标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4)投标人的报价高于招标人设立的招标控制价(包括:招标控制价总价、分部分项工程招标控制价、暂列金额、专业工程暂估价及总承包服务费等。)或超出有效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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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率幅度范围的; “暂定品牌材料表”中列出的材料未按规定在“约定品牌”中选取的;
(5)按修正错误的原则及方法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报价的;
(6)投标报价的表格中主要内容缺项严重或主要表格缺页或主要表格缺少的; (7)投标人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提供报价分析说明和证明材料的;
(8)有技术标时,投标人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与施工组织设计明显不匹配,经评标委员会书面质询,投标人不能说明理由或评标委员会认定其理由不成立的;
(9)投标人拒绝按招标文件的要求修正不平衡报价的;
(10)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的错漏之处有三处及以上完全一致的;
(11)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电子版工程量清单(包括主材)报价书的; (12)投标人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中应该由电子标书专用光盘内置功能导出部分不是从电子标书专用光盘内置功能导出打印的,未带水印码或者商务标的书面水印标记与商务标电子文档标记不一致等;
(13)技术投标文件未按暗标要求编制的;
(14)不符合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根据评标程序,所有递交原件的投标人均被评审后,如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依法重新招标。
注:
1、项目负责人是否有在建工程, 以其能否提供交工验收单、竣工验收单或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为准。在项目实施工程中,项目负责人因故更换的,在原承担的合同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前,视同有在建工程。
2、严重不良行为的认定:按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9号)中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和《浙江省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办法》(浙建监[2006]80号)中的不良行为认定标准结合《丽水市建设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暂行办法》(丽建发[2005]135号)进行认定。
(二十九)评标和定标将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将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将给予合理的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十二、授 予 合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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