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电力系统载波通信运行管理规程
线载波增音机、高频电缆、结合滤波器、地线结合滤波器的运行维护检测,由通信部门负责。 保护专用的高频电缆、结合滤波器、地线结合滤波器的运行维护检测,由继电保护部门负责。 b.线路阻波器、耦合电容器(或兼作通信用电容式电压互感器)、接地开关的运行维护及 耦合电容器、放电器、避雷器的高压电气性能试验,均由设备所在地的高压电气部门负责。 线路阻波器的阻抗-频率特性的测试与调整及接地开关的操作由通信部门负责。 c.装在载波机内的复用远动、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接口设备及引出电缆端子的内 侧(连接载波机侧)的运行维护由通信专业人员负责。引出电缆端子外侧(连接其它专业设备侧) 以外的所有环节的运行维护工作均由相应的专业人员负责。
d.合相运行并装设在户外的分频滤波器、高频差接网络、结合滤波器、高频电缆公用部 分的运行维护检测,由通信部门负责。
e.通信人员在复用的电力线载波设备、分频滤波器上进行维修操作时,必须事先征得相 关专业部门的同意。 2.3.2 明线载波
a.明线载波终端设备和增音设备的运行维护检测,由载波人员负责; b.明线、杆路及线路保安装置的运行维护检测,由通信线路人员负责。 电缆载波
a.对称电缆、同轴电缆的载波终端设备及有人站增音机的运行维护检测,由载波人员负 责;
b.无人站增音机的运行维护检测,宜由通信线路人员负责;
c.电缆的运行维修由通信线路人员负责,电缆传输特性的测试宜由载波人员负责。 3 技术管理 电路管理
跨网或跨直属省的载波电路由国电通信中心协调管理。 网调所辖载波电路由网局通信部门统一管理。 省调所辖载波电路由省局通信部门统一管理。 地调所辖载波电路由地区局通信部门统一管理。 县调所辖载波电路由县局通信部门统一管理。 设备管理
载波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图纸资料、说明书等,应妥善保管,
并随设备一起调动。
网、省、地区局、县局(所)负责办理所辖载波设备的调拨、更新、移设、改造的审批 手续。
各运行维护单位应按《电力工业生产设备备品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储备一定数量 的线路阻波器、耦合电容器、结合滤波器、高频电缆及储备适量的备品备件,并定期补充, 妥善保管,以保持设备完好。 电力线载波频率管理
为了合理利用电力线载波频率资源,避免通道间频率的互相干扰,协调电力线载波频 率使用中的矛盾,必须对电力线载波频率实施科学管理。
网、省局应设置专人或成立电力线载波频率的管理组织,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所辖网 内的电力线载波频率,并应制定频率管理的实施细则。
地区局、县局(所)可根据需要设置专人管理所辖地区、县内的电力线载波频率。 凡涉及到相邻管区间的频率管理,应妥善协商,必要时,可提交上一级管理部门进行 协调。
凡需使用电力线载波频率,均须事先向有关部门提出使用申请,办理使用手续。 电力线载波频率的审批,应按经过审定的电力线载波系统设计进行。
3.3.6 凡未经批准使用的各种电力线载波终端设备(含电话、远动、继电保护复用机),电力 线载波增音机,继电保护高频收、发信机等都视为非法运行,通信部门有权制止使用。 已批准使用的载波终端设备等,如更换运行地点、改变运行方式及设备参数,即与使 用申请不符时,则原使用频率自动失效,须重新办理使用申请。
有关频率管理的各种资料,应确保完整准确,各级频率管理人员应及时收集、整理、 存档备查。 设备运行条件
载波通信设备供电电源必须稳定可靠,应设置通信专用不停电电源。当交流电源中断 时,由通信专用蓄电池组单独供电的时间应符合DL/T544《电力系统通信管理规程》的有关 技术规定。
载波机房应具备符合载波设备要求的运行环境条件,并尽可能维持在设备最佳工作范 围。 资料管理
载波站应备有下列图纸、资料: a.机房内设备供电电源原理图及布线图; b.与本站有关的通信系统结构图; c.设备说明书、原理图及安装图; d.设备和通道测试记录;
e.装有电力线载波设备的载波站,应备有标明线路名称、电压等级、结合相序、设备型 号、通道编号和工作频率的电力线载波通道系统图; f.工程设计、防雷系统、竣工验收资料; g.本站使用的仪器、仪表说明书。 载波站应做好如下记录:
a.电路及设备的安装、调试、检测、改进、维修及缺陷记录,在有条件的载波站,应建 立载波设备测试记录档案;
b.备品、配件、工具、材料消耗记录; c.运行日志;
d.技术培训、安全活动等工作记录。 4 运行维护与质量指标 电力线载波主要技术指标 信噪比允许值:
a.话音通路信噪比≥26dB(最恶劣气候时测量)。 b.远动通路信噪比≥16dB。
c.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的高频接收机,在正常条件下接收机入口的功率电平不得低
于下列数值:110、220、330kV 线路为15~16dBm(重冰区和严重污染区可取为19dBm);500kV 线路为17~18dBm(暂定)。
凡复用保护的载波通道维护指标应参照本指标执行。 通道间的串音防卫度: 图2 载波通路净衰减频率特性
(a)宽频带电路;(b)一般频带电路;(c)窄频带电路
由N 个转接段或转接电路构成的全程通路,每个转接段衰减频率特性的中间部分应为 图2 限值的1/N,边缘频率的净衰减应为图2 限值的1/N。
4.2.3 路际可懂串音防卫度:
在同一载波系统里任意两话路间的可懂串音防卫度应不小于65dB。 邻路倒频串音防卫度:
被串电路音频二线端接收到的有用信号电平值与邻路倒频串音的杂音计电平值之差值 应不小于60dB。 制际串音:
载波电路近端或远端的制际可懂串音防卫度,对于明线电路(实线电路与此相同)应不小 于47dB;对于电缆电路90%的组合应不小于,其余10%的组合应不小于52dB。 e.外力破坏或自然灾害(如洪水、暴风雨、冰凌、火灾、地震等);
f.当电力系统发生事故时,维修人员应停止其它工作,认真监视电源和设备运行情况, 并采取积极措施,确保电路畅通;
g.当电力线载波通道衰减明显增加时,各有关站应互相密切配合,认真查找原因,发现 问题及时处理,保持正常运行;
h.当电路受到强烈干扰时,应首先查明干扰源是来自机内还是机外,如属外界干扰信号 串入,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清除。
4.6.2 当与载波终端设备连接的用户线发生故障时,值班人员应在通知线路维修部门的同时 采取积极措施,沟通用户。
当载波站受到自然灾害袭击时,维修人员应坚守岗位,千方百计保持站内设备完好和 电路畅通,并随时与上级主管部门取得联系。
在异常情况下,值班人员应注意下列情况,并详细记录(有些项目可事后填报): a.当时的自然条件,如温度、湿度、风力、雨雪、冰雹、地震等情况;
b.当时的电力系统供电电源电压、频率,事故范围、性质和部位,通信电路的使用情况; c.当电力系统事故时与通信电路运行的相互影响情况; d.异常情况的起止时间;
e.异常情况期间,值班员采取的紧急措施,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及执行情况等。 复用保护载波机的运行管理
复用保护载波机是继电保护装置的主设备,运行中不得随意操作,测试工作应按测试 导则进行。
运行值班人员每日应定时抄写并向上级通信主管部门报告保护装置动作计数器的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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