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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委外加工协议(通用条款)
甲方:
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友好合作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采购货品或者甲方委托乙方加工货品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一般条款
(一) 合同的适用范围:所有甲方依任何形式的协议向乙方购买、或委托乙方为甲方加工的产品,均适用本合同。 (二) 产品数量、价格
产品的数量、价格以每批具体的采购订单或者交货排程、物料需求单、委外加工合同等为准, 采购订单或者交货排程、物料需求单、委外加工合同等经甲乙双方确认后即为有效合同 。 (三) 产品质量标准
乙方所提供产品的质量标准以甲方确认的标准或者双方的品质协议为准。 (四) 产品包装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包装,符合甲方确认的标准,标志标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 交货方式、期限(日期)、地点
交货日期以具体的采购订单或者交货排程、物料需求单、委外加工合同等确定的时间为准,甲方根据交货期限负责将产品送至乙方指定地点,运费及其它杂费由乙方承担。
甲方对货物的规格、数量等予以确认,若发生短缺,则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须在规定时间(最长三天内)将短缺数量的货物补发至乙方指定地点。在甲方收到补发货物之前,甲方有权拒付该整批货物的货款。 (六) 产品价格保护
乙方产品实施降价措施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对甲方后续订单实行价格保护,同时执行新价格。 (七) 产品结算方式
乙方提供货物到甲方指定地点, 经验收合格,并向甲方提供发票。货款由甲方以电汇形式或汇票形式支付。付款方式: 次月结 天。
特殊情况下,经双方协商同意后,付款方式及期限可作调整。 (八) 售后服务
乙方应本着以客户为中心的原则对其产品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
(九) 甲乙双方应在技术上紧密配合,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的工程及采购部门通报产品的技术发展及产品更新
换代趋势,并在新产品生产1个月前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及样品,供甲方测试选型。 (十) 通知义务
1. 乙方在收到甲方订单或者交货排程、物料需求单、委外加工合同后一个工作日内向甲方书面确认是否
能按时交货。
2. 由于客观情况变化,导致乙方不能按甲方要求时间到货,乙方应在要求到货时间至少3个工作日前通
知乙方,并同时通报善后措施。但甲方保留追求乙方违约责任的权力。
(十一) 违约责任
1. 乙方如有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甲方保留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该订单总价款5% 违约金的权力。
表单编号:YPIR-160-011 版本:2 生效日期:2016.12.13
乙方: (供应商编码: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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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乙方若在采购订单或者交货排程、物料需求单、委外加工合同等中约定的交货日期内未向甲方提供货
物,或在甲方收到货物后经检验确认产品不合格且造成乙方无法使用,甲方决定拒收的,即视为逾期交货。
乙方逾期交货且未获得甲方书面确认时,甲方保留要求乙方支付该批货值0.3%日赔偿金的权力,直至甲方收到货物为止。逾期时间计算方法为:“合格货物到期日”-“首次订单要求到货日”。 3. 对有预测(FORECAST) 或者订单、排程等并已量产的产品,若乙方超过3个工作日未交货,则甲方有权
终止合同,同时甲方没有义务采购为该合同准备的货物。若乙方发生连续两次以上的被批退,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取消乙方的供货资格。
4. 乙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重新包装的,乙方应负责重新包装,并承担应支付的费用。重 新包装造成迟延交付的,视为逾期交货。
5. 因乙方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而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乙方应按损坏或灭失的货物总额予以赔偿。 6. 乙方逾期交货造成甲方停产或延误生产的,乙方应当承担甲方相应的误工费和其它损失,误工费以每
人人民币 40 元/小时计算。
7. 本条赔偿金及违约金数额乙方以Debit Note形式在应付款项中直接扣除。
(十二) 不可抗力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在一个工作日之内告知另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重新约定履约事项,部分或全部免除双方的违约责任。 (十三) 保密条款
凡根据本合约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或利益,非经双方书面同意,不得移转或让与第三方。
任何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将与本协议或执行本协议的订单有关的文件、技术资料等以任何形式、在任何时间告知或透露给与本协议无关的第三方。
二、品质条款
乙方负担其向甲方提供产品的品质、安全性、稳定性、所有权担保及其它相关担保责任,保证产品完全符合甲方需要,绝无设计、制作及材料瑕疵,并具备约定的品质, 担保产品无安全或卫生上的危险;如乙方提供产品不合格而需另行交付物品的,乙方应负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另行交付物品亦负此担保责任。 (一) 品质保证 1、 品质管理
乙方应对其产品百分之百实施品质控制Quality Control(“QC”)及品质保证Quality Assurance(“QA”)程序,并保存所有QC与QA及生产制程的完整档案及相关文件。经甲方要求时,乙方应提供前述档案及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格率资料、材料不良分析及改善报告)予乙方。 2、 到厂检验或稽核
甲方在正常办公时间,指派员工至乙方工厂检验所订产品及产品的制程条件,若经检验不符合验收标准时,甲方拒绝该批产品的交付;若甲方人员发现乙方的制程条件有问题时,乙方同意按照甲方要求的期限及改善内容进行改善。 3、 交货验收
产品交付后,甲方应在实际接收本产品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产品进行来料检验Incoming Quality Control (“IQC”),如该产品不符合AQL标准或有瑕疵时,甲方可决定依下列方式处理(不仅限其中一项): (1) 退回瑕疵产品或该批产品予乙方,由乙方在甲方指定的合理期间内,负责修复或更换(费用由乙方自
表单编号:YPIR-160-011 版本:2 生效日期:2016.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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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负担)。
(2) 甲方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瑕疵产品,修复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发票后十日内,给付此
项费用予甲方,或者甲方可以从应付给乙方的货款中直接扣除此费用。 (3) 乙方应派人至甲方指定地点检验及分析产品瑕疵。 (4) 乙方应提出产品不良分析报告及改善计划予甲方。
(5) 向乙方请求赔偿因此项瑕疵所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客户要求的赔偿金、甲方生产线停工所
发生的人力费用、管理费用、产品空运费等,以下同)。在甲方客户提出赔偿要求时,甲方应通知于乙方,乙方同意提供相关资料及意见予甲方。 4、 检验
除前述IQC验收方式外,在甲方生产期间,甲方亦得实施过程中检验,该项检验标准由双方共同确认的标准或者就各批产品另行议订的标准为准。倘本产品经检验不符合双方所定标准时,甲方可依第二条第(一)款中第3项所订方法处理。
5、 乙方依本合同所须负担的一切责任,并不因甲方完成验收或收受本产品而视为免除。 6、 共同性瑕疵
共同性瑕疵指在任何三个月期间内,本产品发生相同性瑕疵且瑕疵率超过百分之一(1%)者。如本产品发生共同性瑕疵(Epidemic Fai1ure)时,甲方可要求乙方依下列所述方式处理(不仅限其中一项): (1) 在甲方通知后二十四小时内,乙方应提出处置及因应计划予甲方,并在甲方通知后七十二小时内,提
出分析报告及改善计划予甲方。
(2) 在甲方通知后十五日内,由乙方提供全新之本产品或零件给甲方,以更换或修复发生共同性瑕疵之本
产品或零件。
(3) 在甲方通知后三十日内,在发生共同性瑕疵产品所在地,负责修复或更换该瑕疵产品。
(4) 在甲方提出要求后四十五日内,乙方派员工负责收集瑕疵产品集中于一处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并由乙
方负责修复或更换瑕疵产品。 (5) 赔偿甲方因此项瑕疵所受的损失。
如甲方客户要求紧急处理共同瑕疵情形时,前述所定期间甲、乙双方可另行议订。
(二) 产品责任
1、 乙方保证所有交付予甲方的产品完全符合各个合约、订单所订的规格,并无设计上、材料上或工艺上的
瑕疵,此项担保期间自甲方或甲方指定之人收受本产品之日起二年。倘本产品发生瑕疵时,甲方可要求乙方依下列所述方式处理(不仅限其中一项):
(1) 在甲方通知后四十八小时内,提供8D报告给甲方。在提供之前,甲方有权暂停给付所有应付给乙方的
货款。
(2) 于瑕疵组件送达后五日内,负责更换或修复该瑕疵组件。 (3) 于甲方提出要求后十日内,退还瑕疵组件之款项予甲方。
(4) 在乙方承担费用及风险的情况下,由甲方自行或交由第三人予以修护。乙方应在收到甲方发票后十日
内,给付此项费用予甲方,或者甲方可以从应付给乙方的货款中直接扣除此费用。
2、 依本合约更换后之新品,乙方应再依本合约之规定,负责新产品之担保责任。
3、 在合约期间内,非经甲、乙双方协议确认,乙方不得停止生产或停止供应本产品予甲方。且自本产品最
后一次出货予甲方之日起一年内,乙方应继续提供本产品及其零件或其它可直接取代之产品及零件供甲方购买,以供本产品制成品之维修服务。
4、 如因本产品、或因乙方、乙方代理商、乙方经销商之行为、或因乙方员工执行本合约之行为,致发生或
引起第三人任何财产上或身体上之损害时,乙方应出面解决,并应赔偿甲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害。 5、 乙方依本合约应负之担保责任,甲方可转让予甲方子公司或本产品的客户、使用者。 三、知识产权担保条款
表单编号:YPIR-160-011 版本:2 生效日期:2016.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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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乙方保证所供产品绝无侵害他人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营业秘密及其它知识产权之状况,否则造成一
切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二) 如因本产品发生诉讼或有侵害他人权利的状况时,甲方可:
1. 要求乙方取得相关权利之授权,以使本产品有权继续使用;或 2. 要求乙方以无侵害之产品更换,或修改本产品至不侵害他人之权利;或 3. 退回本产品予乙方,乙方应将退回产品之货款退还予甲方,并承担相应损失。
(三) 如本产品是依甲方提供的规格、资料所生产,因该规格、资料所发生的知识产权侵害事宜,由甲方负责解
决,不在乙方担保范围之内。
(四) 为避免双方重复给付与本产品相关的专利授权权利金或费用,如经甲方要求,乙方同意将与本产品相关之
专利授权,以书面载明甲方所需资料予甲方;如提供后有任何变更时,亦应通知甲方。但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资料应负保密责任,并应只在本条所述目的范围内使用。
四、产品变更条款 (一) 工程变更通知
所有本产品的工程变更,乙方应在事前一个月提出工程变更通知(“ECN”)予甲方,并应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始可进行。就乙方提出的工程变更,甲方有权接受或拒绝此项工程变更,并有权要求乙方继续供应本合同所载之产品。 (二) 工程变更要求
甲方有权依双方所订之条件,提出关于所订产品功能、规格、外观等工程变更要求(“ECR”),乙方应积极配合实施。 (三) 工程变更费用
除双方另行议订外,本产品关于ECN、ECR之相关费用,依下列规定负担:
(1) 依相关法规规章或其它规范性文件所必须的ECN或ECR,其费用由乙方负担或由双方另行约定。 (2) 乙方所提出之ECN,其费用由乙方负担或由双方另行约定。 (3) 甲方所提出之ECR,其费用由甲方负担或由双方另行约定。 (四) 本产品因工程变更而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属,依下列方式为之
(1) 乙方所提出之ECN产生者,其权利概属乙方所有。 (2) 甲方所提出之ECR而产生者,其权利概属甲方所有。 (五) 生产工厂(含外包0EM厂)更改
乙方应于事前三个月以书面通知甲方并得甲方同意,才可更改本产品的生产工厂,且乙方保证生产工厂的更改,不影响本产品品质。 (六) 生产制程变更
乙方应于事前一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并得甲方同意,才可更改本产品的生产制程,且乙方保证生产制程的更改,不影响本产品品质。
五、相关许可
若乙方所供物料牵涉到各国相关法令法规等(如下所列,包括但不限于此),乙方担保所供物料符合这些许可的要求。如:the 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FCC)、 the 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UL)、 Canadian Standards Association(CSA)、the West German TUV Rhineland Agency(TUV)、 SEMKO 、 DEMK0 、 NEMK0 、 DENT0RI 、 CB 、VCCl 、 C1SPER 22 或其它相关机关要求的安全规定,如经甲方要求,乙方应提供各该证明文件予甲方。 六、合约期限及终止
(一) 本合约自签约日起有效期一年;期满时,除任何一方于合约届期前九十日,以书面通知不再续约外,
表单编号:YPIR-160-011 版本:2 生效日期:2016.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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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约应继续有效。再期满时亦同。 (二) 终止
如任一方违反本合约重要规定,经他方以书面通知改善,逾三十日仍未改善时,他方可通知终止本合约。 (三) 本合约之终止或届期,不影响
(1) 已发生之赔偿请求权及其它一切既存权利之行使。 (2) 于合约期间内己授权予客户使用本产品相关软件之权利。 (3) 本合约中乙方应承担的品质担保责任及售后服务义务之效力。 七、其它约定
(一) 乙方长期或临时派往甲方公司的工作人员(包括工程技术人员、送货及押运人员等),应当严格遵守法律
法规和甲方公司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调度。
乙方及乙方工作人员不得向甲方员工请客或馈赠钱物,否则经查属实后乙方不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甲方可视情节对乙方予以涉及金额10倍至100倍的罚款,并在甲方应付给乙方的货款中直接扣除。 乙方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或与甲方员工勾结夹带、偷运甲方的产品或原料出甲方公司,否则乙方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甲方可根据情节对乙方采取警告、罚款、暂停合作等措施,直至终止本协议。 (二)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解决,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提出对合同修改及增删,均应征得另一方同意,
双方订立补充协议,共同遵守。
(三) 本合约双方均属独立之一方,一方不得以另一方名义为任何行为。 (四) 本合约若有任一部份无效时,不影响合约其它部份之效力。
(五) 除另以明文规定外,本合约所规定之权利及其补救规定,与法律或依其它方式所规定之权利及其补救措施,
同时竞合存在,并不排除法律或依其它方式之规定的适用。
(六) 任一方违反合约规定时,他方对权利行使之放弃,不视为对合约其它权利亦一并放弃。
(七) 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苏州市仲裁委员会
仲裁。
(八) 本合同一式贰份,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持一份。
附件(如有请列明)
(签字盖章)
日期:
(签字盖章)
日期:
乙方:
甲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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