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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价格[2006]7号) 10 11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要求“积极推进城乡垃圾无害化处理,实现垃圾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鼓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励垃圾焚烧发电和供热”,“促进垃圾资源化利用” 《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明确指出要“大力研究开发和推广利用先进的垃圾焚烧技术”,“鼓励在经济发案》 达、土地资源稀缺地区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 垃圾焚烧发电 垃圾焚烧发电 符 合 符 合 12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采用循环流化床焚烧炉处理生活垃圾作为生物质发电项目申报的,其掺烧常规燃掺入煤5%,远小于20% 符 合 作的通知》 料质量应控制在入炉总质量的20%以下 (环发[2008]82号(2))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符 合 《“十二五”全国城镇生活垃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因地制宜地选择先进适用的技术,有13 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条件的地区应优先采用焚烧等资源化处理技术。 (国办发[2012]2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14 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国发全面推广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 [2011]9号) 生活垃圾焚烧发电 符 合 处理枣庄市市中区、薛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区、峄城区、山亭区、高国发[2011]9号文件进一步加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城市和相邻的县(市)共同规划建设垃圾焚烧处理设施,资源15 新区五个区(市)产生的符 合 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共享,实现规模效益。 生活垃圾、商业垃圾和街意见》(鲁政发[2011]53号) 道清扫垃圾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二五”山东省城镇经济发达、土地资源短缺、人口基数大的地区,要减少原生生活垃圾填埋量,优16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先采用焚烧处理技术;其他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通过区域共建共享等方式采用焚设规划的通知》(鲁政办发烧处理技术。 [2013]1号)
采用焚烧处理技术 符 合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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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3-2 拟建项目与鲁环函[2012]263号的符合性分析
鲁环函[2012]263号要求 一、基本原则 (一)建设项目立项和环评审批程序规定 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 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可直接申请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二)建设项目审批的必备条件 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好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的意见》(鲁环发〔2007〕131号)的有关规定。 1.项目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相关技术规范及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的有关要求。 2.建设项目所在地环境质量符合所在地县级以上生态保护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3.建设项目所在地必须完成减排任务,建设项目必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或无主要污染物排放的证明文件。 4.扩、改建项目,建设单位原有项目已落实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污染物达标排放,按期完成治污减排任务。 5.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三)项目建设与规划环评相协调的要求 (四)加强环境风险管理的要求 根据《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05〕152号)及《关于构建全省环境安全防控体系的实施意见》(鲁环发〔2009〕80号),建设项目环评必须开展环境风险评价工作。 1.所有新、扩、改建设项目,均应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设置环境风险评价的专题章节。 2.环境风险评价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新、扩、改建设项目的环境风险源识别、环境风险预测、选址及敏感目标、防范措施等如实做出评价,提出科学可行的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 3.凡未按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预警监测措施、应急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环保部门不得审批该建设项目。 4.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选址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方可进行相关环评工作。 12
拟建项目情况 属于核准制企业投资项目 符合要求 符合要求 拟建项目已经取得省环保厅的总量确认,符合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编号:SDZJS(2013)55号、SDZL(2013)160号) 符合要求 达到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 拟建项目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项目的建设与选址符合环发[2008]82号文的要求 详见风险评价章节 枣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建设项目审批的限制性要求 根据《关于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监督检查的意见》(环发〔2009〕62号),涉及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1.对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坚决杜绝已被淘汰的项目以所谓技术改造、拉动内需为名义上项目。 符合产业政策 2.对于污染物排放量大,高能耗、高物耗、高水耗项目,其环评文件必须在产业规划环评通过后方可进行环在采取各项治理措施后,能够实现达标排放 评审查工作,污染物不能达标排放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3.对于环境质量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没有完成减排任务的企业的建设项目、没有总量指标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 4.对于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有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 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可能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一律不批,改建、迁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其他涉及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建设项目要从严把握。 (六)区域、流域和企业限批要求 1.区域限批或从严审批。 对毗邻居民区的化工等有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要限批; 城市规划区内、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工业园区之外,对有污染的新上建设项目要限批; 对不认真执行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有较多未批先建项目、有较多不达标排放的区域内污水没有有效措施进行治理的园区要从严审批; 县(市、区)辖区内一年内出现3次及以上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的,6个月内对该县(市、区)新上有污染物排放的工业类建设项目实行从严审批。 空气环境质量连续3个月排在最差的前3个点位且没有改善的,对其所在的县(市、区)的涉及废气排放的建设项目实行从严审批; 对污染严重、防治不力的设区市或县(市、区)实行从严审批。 2.流域限批或从严审批。 13
拟建项目已经取得省环保厅的总量确认,符合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编号:SDZJS(2013)55号、SDZL(2013)160号),符合要求 不在环境敏感区内 未区域限批 未流域限批 枣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全省重点河流水环境质量未达到省环保厅确定的年度改善目标的,河流两侧5公里之内对有污水排放的项目要实行流域从严审批。 流域水环境质量连续3个月超标倍数排在前3名的断面、超过达标边缘的河流断面,对其负有责任的县(市、区)的涉及废水排放的建设项目实行从严审批。 3.企业从严审批。 企业出现1次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且限期整改未完成的,或已批项目未按规定时限申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或验收未予通过的,对该企业的新上项目实行从严审批; 企业一年内出现2次及以上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存在信访案件未能及时解决的,一年内对该企业的新上项目实行从严审批。 二、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应遵循的其它原则 (六)热电行业的建设项目 1.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鲁政发[2011]55号),新建涉煤拟建项目属于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年燃煤量项目逐步试行煤炭等量替代,火电行业的总量指标实行行业控制,全省统一调配使用; 1.53万吨 2.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项目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能源〔2007〕141号),项目建设应符合市级及以上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编制的热电联产和煤矸石综合拟建项目为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非热电联产利用发电专项规划;在已有热电厂的供热范围内,不重复规划建设企业自备热电厂;除大型石化、化工、钢和煤矸石利用项目 铁和造纸等企业外,限制为单一企业服务的热电联产项目建设。 不属于从严审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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