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青岛市已购公有住房出售合同
乙方不能按期向甲方付清购房价款或甲方不能按期向乙方交付房屋,每逾期一日,由违约一方向对方支付购房价款万分之 的违约金。任何一方逾期 日以上未履约的,视为悔约,违约方应按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责任,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 甲、乙双方在办理上述房屋买卖交易过户手续时所需交纳的税费,由甲乙双方按《青岛市已购、可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试行意见》的规定承担。
第十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选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不选的划除):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在本合同的补充条款中加以明确。
4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在不违背本合同上述条款原则的前提下,就本合同未尽事宜订立的补充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本合同及补充条款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5
补 充 条 款
………………………………………………………………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6
附 件 一
不得拆除的装修和附属设施项目内容
……………………………………………………………… 7
(粘贴线) (骑缝章加盖处)
共分享92篇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