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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名 称 备选名称 (请选用不同字号) 1.无 2.无 麻城市伙旺养猪专业合作社 麻城市鼓楼办事处沈家庄村望家咀 住 所 邮政编码 成员出资总额 438300 联系电话 25万元 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种猪、饲料等生产资料;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等服务;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集体拓展销售渠道等 李拥军 业务范围 法定代表人姓名 成员总数: 5 (名) 其中:农民成员: 5 (名)所占比例:100% 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 0 (名)所占比例: %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设立,提交文件材料真实有效。谨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麻城市伙旺养猪专业合作社设立大会
会议纪要
会议时间:2011年6月20日上午8:30至11:30 会议地点:鼓楼办事处伙旺养猪场
成 员:李拥军、刘明桂、李昌亿、熊学恒、郭万清 列席人员:李建兵、刘明西
主持人:李建兵(沈家庄村党支部书记) 会议内容:
为更好地服务本地农民群众,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决定成立“麻城市伙旺养猪专业合作社”。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并报告出席会议人数,其中伙旺养猪专业合作社成员5人,村支部代表2人,共7人参加会议;
二、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共同发起设立麻城市伙旺养猪专业合作社的章程;
三、表决通过设立理事会,由李拥军、刘明桂、熊学恒等3名成员组成,选举李拥军为理事长,担任麻城市伙旺养猪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选举刘明桂为副理事长;
四、表决通过设立监事,选举郭万清为监事长。 会议出席人员(签名盖章):
麻城市伙旺养猪专业合作社章程
【2011年6月20日召开设立大会,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由李拥军、刘明桂、李昌亿、熊学恒、郭万清等5人发起,于2011年6月20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社名称:麻城市伙旺养猪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25万元。 本社法定代表人:李拥军。
本社住所:麻城市鼓楼办事处沈家庄村望家咀第六组,邮政编码:438300。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四条 本社成员主要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采购、供应成员所需的生猪、饲料等生产资料; (二)开展成员所需的运输、贮藏、加工等服务;
(三)引进新技术、新品种,开展技术培训、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 (四)组织集体开拓销售渠道等。
第五条 本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本社投资兴办与本社业务内容相关的经济实体;接受与本社业务有关的单位委托,办理代购代销等中介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或者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按决定的数额和方式参加社会公益捐赠。
第八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成 员
第九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生猪饲养,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申请成为本社成员。本社吸收从事与本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为团体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
第十条 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社理事会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四)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长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五)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50%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60%以上的成员,在本社重大财产处臵、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1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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