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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非婚同居不局限于年轻男女,也包括许多丧偶的老年人。主要是因为老年人再婚往往会因为子女的反对和财产的纠纷等因素而存在很大的阻力,因为同居并非合法婚姻而不受法律的规范,所以不存在财产继承和子女扶养的负担。
二、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
(一)与“事实婚姻”的区别
所谓事实婚姻通常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群众也认为是同居关系的结合。事实婚姻既包括当事人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只是没有履行形式要件的婚姻,又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都欠缺的婚姻。这样一来,也能解决刑法中“重婚罪”与民法中的矛盾冲突,使整个法律体系和谐统一,因而事实婚姻的概念中就除去了“没有配偶”这一限制性条件。
综上,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男女双方主观上有结婚的合意;二是客观上没有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三是并得到公众认可。
通过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事实婚姻和非婚同居存在着许多区别。 1、二者最重要的区别在于是否有结婚的意思
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双方有结婚的合意,虽然没有去履行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但是男女双方内心的真实意思都是双方互相结为夫妻且共同生活。非婚同居中双方当事人之所以选择这种方式,很大程度上就是为了逃避婚姻所带来的束缚,他们没有结婚的意思。
2、是否完全符合结婚实质要件不同
事实婚姻当事人中既有完全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也有的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的情况,而非婚同居强调“非婚”和“无害性”是一种比较自由的生活方式,当事人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3、有无时间限制不同
事实婚姻不存在时间限制,因为事实婚姻的成立往往与时间长短无关。而非婚同居多有时间限制,这种结合的持续存在能使社会看来,它是稳定的,证实未婚配偶间的起初所表示的爱情,而使这种结合关系得以充分发展并且肯定下来。
4、二者虽都要求公开,但公开的程度不一样
事实婚姻要求比较高,这种关系要被群众所认可。而非婚同居的公开更多地出于一种诉讼法中证据的考虑,非婚同居当事人如能证明自己的非婚同居关系,那么非婚同居甚至是可以相对“隐密”的。事实婚姻和非婚同居在概念上有诸多不同,但还是有一些难以区分的相似情况,比如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较长时间地生活在一起,却无从推定是
否有结婚的意思,而周围的群众也不知悉。法律的目的当然是按当事人的意思去进行调整,但是法律并不总能圣明地推究藏于当事人内心的真实意思,那么法律在无法推究时,只能按照公平正义的理念选择一种。
(二)与“非法同居”的区别
非法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
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是非法同居.
综上,非法同居的构成要件包括:一是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公开性,既周围群众都知道双方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二是欠缺结婚形式要件;三是欠缺结婚实质要件。
通过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出非法同居和非婚同居存在着若干区别。 1、二者最重要的区别在于是否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非法同居欠缺结婚实质要件。而非婚同居强调“非婚”和“无害性”是一种比较自由的生活方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
2、是否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非法同居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而非婚同居男女双方俨然按照合法夫妻的生活方式共同生活,在精神和物质上相互照顾、彼此关心,有共同的生活目标,有的甚至还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打算。
三、非婚同居的法律后果
(一)关于财产问题
首先,适用双方当事人的同居协议之约定。
其次,在无约定时,不能像婚姻关系中的夫妻一样适用共同财产制度,而要适用分别财产制度,即没有明确约定的,同居前后各自的财产都归各自所有,许多人都是在期望能够保持自己经济和财产的相对独立性而选择非婚同居的生活方式。
另外,在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的债务承担、生活费用等各方面的问题,法律可以不予具体规定,对于此国外的法律对非婚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很少有介入,一般只是在其关系破裂的时候法院依当事人的请求而对其加以处理。
(二) 关于继承权的问题
笔者认为,非婚同居同样是一对一的共同生活关系,有别于非法同居关系。而同居伴侣以共同生活为目的时,必然是同舟共济地面对生活的种种困难,相互在精神上、情感上、物质上的相互依赖与帮助不亚于婚姻关系,在同居关系没有破裂的情况下一方死亡的,另一方应当享有继承权。况且对非婚同居关系的认定有持续一定时间的限定,在持续时间里一方的付出是应当被予以肯定的,故此,笔者认为同居伴侣可以享有与合法婚姻关系中配偶同等的继承权,但是同居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非婚同居毕竟不是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不选择婚姻而选择同居必有其特殊的考虑,比如老年人同居,仅期望让儿女继承其财产者有之,基与当事人特殊的需求选择非婚同居,当事人双方可以应用同居合同排除继承权。而非婚同居关系破裂后,就如同婚姻关系解除一样,双方不具有继承权,而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样有继承权
(三) 关于子女问题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婚生子女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11月21日)第9点提到\解除非婚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非婚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以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的,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婚姻法》第19条规定,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我国对异性同居的非婚生子女的规定较为完善。要提出说明的是同性同居的子女问题。一般情况,各国均限制了同性同居伴侣领养子女的权利,较特殊的是带有子女的双性恋者的同性同居情况,应当规定与他人同性同居者不享有子女抚养权的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有利于子女成长环境的问题。
四、我国非婚同居及其关系立法的现状
(一)我国非婚同居的现状
非婚同居自20世纪60年代兴起以来,逐渐呈上升趋势,目前已成为除婚姻外的一种男女两性共同居住的生活方式。非婚同居,在时下已成为了一种时髦的生活组合方式。同居群体现在已经打破了地域、年龄和职业的限制:农村有,城市更多;年轻人多,老年人的“夕阳红同居”也存在;从农民、打工仔到学生、白领都有。这么一种普通的社会现象,在我们今天的生活中已经不是什么新鲜的事了。既然存在了这么一种家庭外的生活方式,我们就应该正视它,承认它。非婚同居现象的背后有其深刻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心理原因,
其存在有现实合理性。从国外的法律规定看,对非婚同居的法律规制国外已由禁止、限制转向维护和保护,从单一调整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转向全面调整非婚同居关系上来。我国非婚同居的群体是一个绝对数量为数不少的群体,围绕非婚同居问题产生了一系列的法律纠纷。然而,目前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的规定还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在司法实践中对非婚同居案件经常是参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处理。现阶段,非婚同居在我国尚未有体系化的法律法规予以规制,以致产生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法律对非婚同居的视而不见一方面使得非婚同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另一方面使得个人私下用暴力解决非婚同居纠纷的案件增多,破坏了社会秩序,严重阻碍了社会的和谐发展。对此,应当从维护合法婚姻的权威和保护相关当事人正当权益出发,理性分析非婚同居的实质,明确界定非婚同居的法律地位,参照和借鉴国外有关立法,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非婚同居法律制度。
(二)我国关于非婚同居关系的立法
我国对于非婚同居关系的立法,与有关事实婚姻的立法密切相关。对事实婚姻,我国经历了由承认到逐步限制承认,到完全不承认再到有条件追认的变化发展过程。
第一阶段,承认阶段(1950年《婚姻法》施行阶段)。由于受仪式婚的长期影响,许多人仍按传统风俗结婚,法律不得不承认这类事实婚姻。
第二阶段,有限承认阶段(1984年8月-1994年2月)。此一阶段以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管理办法》为界,在该办法出台之前同居的,起诉时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或该办法出台之后同居的,同居时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的,以事实婚姻论;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非法同居论。
第三阶段,否认阶段(1994年2月-2001年12月)。自1994 年2 月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即使男女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律以非法同居对待。
第四阶段,有限追认阶段(2001年12月至今)。针对第三阶段的实际情况,这一阶段又做出了一定的让步,对1994 年2 月1 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补办结婚登记的,可追溯至符合条件时有效;不补办结婚登记的,其关系只能认定为同居关系,但不再是非法同居关系而已。[5]
可见,非婚同居关系至今没有纳入我国法律规范,究其原因,有些学者的看法颇具代表性,“我国目前的同居现象还未形成一个阶层,还不到制定法律的时候”,“如果立法规范同居关系,就有鼓励同居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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