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重庆市普通公路养护工程市场准入暂行规定
(四)隐瞒或者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五)按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试,未取得证书上岗,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未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十九条 暂停普通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从业资质的,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经重庆市公路局审查合格后,恢复其相应类别的资质。
暂停整改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暂停资质的单位在整改期内不得承揽相应类别的公路养护工程项目。
暂停整改期结束后,仍达不到整改要求的,降低其养护工程施工从业资质级别。
被吊销资质的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两年内不予办理新的公路养护施工从业资质。
第二十条 重庆市公路局要逐步建立普通养护工程从业单位诚信评价体系,对在我市参与普通公路养护工程的各类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进行从业诚信登记和评价。主要内容是:
(一)养护项目作业的质量、安全、文明作业情况; (二)从业单位经营活动中的遵纪守法和诚信履约情况; (三)从业人员的能力实绩、职业道德。
诚信评价的数据资料由业主、监管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养护企业提供,数据资料应做到真实可信,由重庆市公路局收集并审核确认后,以规定的方式发布,并作为普通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评标参考依据。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公路局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普通公路养护工程业主、从业单位进行检查,并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组织考核,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或通报。对业主、从业单位及责任人员违法违规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普通公路养护工程市场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遵守本规定,维护公路养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对出现失职、渎职、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从业资质证书》由重庆市公路局统一制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出借、转让,不得非法扣押或没收。
第二十四条 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在领取新的《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从业资质证书》的同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发证单位予以注销。
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当将资质证书交回发证单位予以注销。
第二十五条 养护工程从业单位遗失《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从业资质证书》,应当在《重庆日报》或者《重庆法制报》等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
第二十六条 普通公路养护工程从业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一个月内,到发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
没有参加复审的从业单位,视为自动歇业,超过截止日期一个月的,取消其从业资质。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重庆市公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公路养护工程从业资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普通公路养护工程施工从业资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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