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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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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司 法 厅

粤司办[2006]77号

印发《关于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人 登记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为贯彻实施《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省厅制订了《关于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稿),将呈报省政府法制部门备案。现将该修订稿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在实践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以书面形式报省厅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

广东省司法厅办公室

二○○六年四月七日

关于司法鉴定机构 司法鉴定人

登记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2006年3月28日修订稿)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下称司法部令第95号)、《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下称司法部第96号),以及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委托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协助办理司法鉴定管理有关工作事项的通知》(粤司办[2006]36号),制定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实施办法。

一、主管机关。广东省司法厅主管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管理工作。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受广东省司法厅委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协助办理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

登记管理有关工作事项。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实行属地管理,受所在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二、两结合管理。司法鉴定管理实行司法行政管理与司法鉴定协会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省、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执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省、市司法行政机关分别负责监督指导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及其专业委员会依法开展活动。

三、规划发展。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

省司法厅制订全省五年及年度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计划,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制订本市司法鉴定机构发展规划报省司法厅批准后实施。

四、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司法部令第95号和本办法的有关条件,向所在

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申请登记,提交有关申报材料,经核实并提具意见后上报省司法厅,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许可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五、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

判断并提出鉴定意见的人员。

司法鉴定人应当具备司法部令第96号和本办法的有关条件,向所在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申请执业登

记,提交有关申报材料,经核实并提具意见后上报省司法厅,经省司法厅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按照登记许可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在已经登记的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六、鉴定机构原则。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司法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

度,执行统一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司法鉴定机构按规定统一收取费用。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办理鉴定业务,不得私自收费。

七、鉴定人守则。司法鉴定人应当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地从事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

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遵守司法鉴定管理规范。

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制度。

八、责任保险。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参加司法鉴定执业责任保险或者建立执业风险金制度。

九、司法鉴定业务的分类和登记。

(一)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

(二)物证类鉴定,包括文书鉴定、痕迹鉴定、微量鉴定。

(三)声像资料鉴定,包括对录音带、录像带、磁盘、光盘、图片等载体上记录的声音、图像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其所反映的情况过程进行的鉴定和对记录的声音、图像中的语言、人体、物体作出种类或者同一认定。

(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按照上级新的规定执行)。

对从事上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2005年11月30日止已入编《广东省国家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名册》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依法开展相关司法鉴定业务,其变更、转所、退出鉴定执业等事项按本办法规定办理。

十、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条件。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申报主体应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和鉴定机构负责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开除公职处分;

(二)司法鉴定机构的负责人应当由执业司法鉴定人担任;

(三)有经地级以上市司法局同意转递并经省司法厅预先核定的鉴定机构名称,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在五项以下(含五项)的,称“司法鉴定所”;六项以上的,称为“司法鉴定中心”。

(四)有司法鉴定机构(具独立法人资格的提交)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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