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民法学善意取得制度(DOC)
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卖给不知情的丁并交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待定
B. 电脑应当归丁所有 C. 乙对电脑的抵押权消灭 D. 乙可以要求丙赔偿损失 【答案】ABC(根据《物权法》第108条,C正确。由于丙对于乙之抵押权消灭不具有过错,故乙无权要求丙承担侵权责任,故D错误。) 2.债法效果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造是:在物权法领域以牺牲所有权人为代价,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但在债权法领域,
赋予所有权人对无权处分人以相应的债权请求权,以资救济。 【例2】甲将相机借给乙使用,乙擅自以自己名义,以市价出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交付。①甲、丙在债法上的关系:(a)甲不得对并主张侵权,因丙无过错;(b)甲不得对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因丙取得利益具有法律上的原因。②甲、乙在债法上的关系:甲可对乙择一主张下列权利:(a)违约损害赔偿(乙违反了借用合同);(b)侵权损害赔偿(乙故意使甲之所有权消灭);(c)不当得利返还(乙取得利益,致甲遭受损失,且乙取得利益无法律上原因)。
(2008年·四川) 四、(本题23分)
案情:2007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2007年5月,甲与丙结婚。甲、丙合计开设一家茶馆,茶馆办理工商登记注明的开办人为甲。因急需资金,甲持玉镯到信达典当行典当,经商议,玉镯出典,获资金8万元,约定3个月后赎回。
因缺乏经验,茶馆惨淡经营,终致难以为继,2008年8月甲、丙决定关闭茶馆。此时茶馆对外负债2万元。
同年9月,甲、丙自觉缘分已尽,协议离婚。 问题:
1.设,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设,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
金5000元酬谢。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在此情况下,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3.设,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寻找到甲,将玉镯奉还,但要求甲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元。在此情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 4.设,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5.甲将玉镯典给典当行,形成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若3个月后甲未去赎回玉镯,将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6.甲、丙离婚时茶馆对外所欠2万元债务仍未清偿。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如何主张自己的权益? 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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