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民法学善意取得制度(DOC)
《物权法》第107条规定: ①占有脱离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占有脱离物,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丧失占有的动产,盗赃、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失散的动物等都是。
②占有人对占有脱离物实施无权处分的,原则上善意的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利益衡量的天平此时倾向于占有脱离物的所有权人),权利人有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善意第三人之日起2年内请求善意的占有人返还(注意这个期间的起算点:不是自遗失或被盗之日,而是自权利人知道善意占有人之日)。
③若善意第三人是通过拍卖或者从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购买,善意第三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自己(向无权处分人)支付的价款(有偿回复,见【例1】),权利人拒绝支付的,无权请求善意占有人返还。除此以外,善意第三人无权请求权利人支付自己(向无权处分人)支付的价款(无偿回复,见【例2】)。 ④2年期间届满,权利人未请求善意占有人返还的,善意第三人于此时善意取得动产物权。
⑤只要在前述2年期间内,占有脱离物恒为占有脱离物,不论辗转多少手,均不发生善意取得的效果。
【例1】甲将相机(Nikon D800)交给乙保管,被丙盗窃。丙在家中以市价出卖个不知情的丁,并交付。①根据《物权法》第107条,相机属于占有脱离物,自甲、乙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丁之日起2年内,丁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②甲、乙均享有无偿回复请求权,有权在2年内请求丁返还相机。③丁不能要求甲、乙补偿自己支出的价款,只能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或者缔约过失责任。
【例2】甲将相机(Nikon D800e)借给乙,乙不慎丢失,被丙拾得,丙交给某在相机城开店的朋友以市价出卖个不知情的丁,并交付。①根据
《物权法》第107条,若丁通过拍卖或者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购得,甲、乙行使回复请求权时,须支付丁所付的费用。②甲、乙支付丁所付费用后,可向丙追偿。
须注意:《物权法》第107条本身属于例外规定,但是《物权法》第107条本身存在两个重要的例外:①无记名有价证券不适用《物权法》第107条,权利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法理基础是:无记名有价证券同货币类似,适用“占有即所有规则”,无适用善意取得的余地(见【例3】)。②占有脱离物可以善意取得留置权。法理基础在于:留置权担保的债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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