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荣成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转让渔船证件、船员证书的,由渔港监督机构收缴证件,并依照《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以罚款:
(一)涂改渔船证件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涂改船员证书的,对船员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变造渔船证件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伪造、变造船员证书的,对船员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三)买卖、出租、转让渔船证件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买卖、出租、转让船员证书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依照《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给予责令改正,可以对船长处以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扣留船长职务证书3至6个月;情节特别严重的,建议有权机关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一)进出渔港的船舶未按照规定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二)不按照规定航行、作业、停泊,不服从交通安全秩序管理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港监督机构依照《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给予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警告、1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对船长处以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刷写船名号、船籍港或者不悬挂船名号牌的; (二)船舶证书不齐,船员配备不齐或者船员配备不合格的;
(三)不配备或者配备消防、导航、救生等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不齐的; (四)不配备或者不正确填写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的; (五)临水作业人员不穿救生衣的; (六)违章载客的;
(七)未经批准在渔港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由渔港监督机构依照《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责令其停止作业、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警告、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未安装渔船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或不能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从事渔业生产的,依据《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补助或者扣减补助的处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船员服务业务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给予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以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生产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油船、供应船、渔港工程船、拖轮、交通船、驳船、渔政船。 本规定所称海洋渔业生产经营,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域、滩涂以及国家规定由本市实施渔业监督管理的水域从事捕捞、养殖等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荣成市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办法》(荣政发[2003]14号)同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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