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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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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6/1/27 16:00:07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 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1 65号 原公诉机关益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政坤,男,1953年6月6日出生,湖南省汉寿县人,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中共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曾担任中共湖南省郴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市委副书记、郴州市人民政府市长。住湖南省委宿舍6区1栋105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7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押湖南省益阳部第一看守所。

辩护入杨章保,北京德恒律师事务长沙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政文,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湖南省汉寿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湖南省人造板厂下岗职工,住长沙市雨花区鑫天佳园7栋I004房。系周政坤的弟弟。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07年3月29日被监视居住,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押湖南省看守所。

辩护入阳享彪,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政权,男,1 970年11月15日出生于湖南省汉寿县,汉族,在读研究生文化,系上海禾润矿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住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梦泽园A栋A座l楼。系周政坤的弟弟。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07年3月30日被监视居住,因涉嫌犯受贿罪于同年4月7日被逮捕。现押湖南省看守所。 辩护人王锋,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长沙分所律师。

被告人刘阳春,女,1 954年1 0月1 0日出生,湖南省汉寿县人,汉族,中专文化,系中国平安保险公司长沙分公司退休职工,住湖南省委宿舍6区1栋1 05号。系周政坤的妻子。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7年4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被逮捕,2008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

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益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政坤、周政文、周政权、刘阳春犯受贿罪一案,于二o o八年十月二十一日作出(2008)益法刑二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周政坤、周政文、周政权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审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周政坤在担任郴州市人民政府市长、郴州市市委副书记、组织部部长和湖南省国资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上形成的地位,采取给下属打招呼的方式,为私营企业业主曹修文、李荣杰、郑建国、曹真源、 张永毅、侯军生、谭润波以及国有企业负责人罗晓明等人谋取利益,单独收受曹修文、李荣杰、郑建国、罗晓明、谭润波贿赂共计1 356 987元;伙同弟弟被告人周政文共同收受派安公司干股,分得红利5 980 0()0元,还共同收受派安公司“感谢费”760 000元,共计收受贿赂6 740 000元;伙同弟弟周政权采取名借实受的方式共同收受张永毅贿赂l70万元、侯军 生贿赂200万元;伙同妻子被告人刘阳春共同收受谭润波长沙境联贸易公司股份1 00万元。上述事实有证人证言、书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据此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人周政坤犯受贿

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200万元;被告人周政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150万元;被告人周政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1 50万元;被告人刘阳春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二、被告人周政坤、周政文、周政权犯罪所得及其孳息30 272 448元予以追缴。周政 坤上诉提出:“没有收受曹修文巨额现金;一审认定收受郑建国人民币1 0 000元、美元1 500元为受贿,属定性错误,应属人情往来”,没有收受罗晓明46 000元;对周政文入股派安公司的事不知情,没有收受派安公司所送76万元;一审认定我与周政权共同收受张永毅、侯军生370万元与事实不符;妻子刘阳春不是境联公司名义上和事实上的股东;没有收受谭润波2.5万美元;周政文上诉提出“在派安公司出资26万元,不是占干股;派安公司没有委托我送76万元给周政坤”,周政权上诉提出“张永毅、侯军生的370万元属借款性质,不构成受贿’’。关于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因与上诉人上诉理由有相互重合之处,现就新的意见归纳如下:“即使认定周政坤、周政文共同收受派安公司股东所送六分之一的股份,也只能认定所收受股份转让时的价值,不能包括该股份的孳息即所分红利在内”;“认定当事人周政文受曹真源等股东之托,将1 0万元送给周政坤,证据不足;退一步讲,周政文即使已将1 0万元送给了周政坤,由于其处于与周政坤相对应的送钱人的位置,也不可能与周政坤构成共犯;当事人周政坤受胡远生等股东之托送给周政坤66万元,在周政文并未送给周政坤66

万元的情况下,认定周政坤知道周政文收受这66万元,证据不足,退一步讲,周政文即使告知周政坤胡远生等人委托他送给周政坤66万元的事情,由于其处于与周政坤相对应的送钱人的位置上,也不可能构成受贿共犯”;“即使认定周政坤对周政权借侯军生、张永毅的370万元不用还的事情知情,其与周政权的共同受贿行为,也只能是未遂,而非既遂。即使认定周政坤、周政权对所借侯军生、张永毅的370万元构成受贿,其孳息也只能是相应的利息,一审将属于上海麟凤创业投资有限公司894万元,上海禾润利拓矿业投资有限公司1 084万元,共计1 978万元款项,作为周政坤、周政权受贿370万的孳息予以追缴,无疑不当’’。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周政坤在担任郴州市人民政府市长、湖南省国资委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者职权形成的地位,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特定关系人即上诉入周政文、周政权、刘阳春收受贿赂共计732.5万元(其中既遂632.5万元)。其中:周政坤单独受贿129万元,为主共同受贿603.5万元;周政文为主共同受贿133.5万元;周政权为主共同受贿370万元;刘阳春参与共同受贿100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上诉人周政坤收受曹修文等人所送人民币105万元。上诉人周政坤在担任郴州市市长期间给下属或者下级单位打招呼、批字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郴州市日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曹修文(另案处理)等人承揽到郴州市交通指挥系统建设工程、郴州市北湖区鲁塘矿区排水工程、御泉大酒店的装饰工程、郴州市财政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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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 2009)湘高法刑终字第1 65号 原公诉机关益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政坤,男,1953年6月6日出生,湖南省汉寿县人,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中共湖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曾担任中共湖南省郴州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市委副书记、郴州市人民政府市长。住湖南省委宿舍6区1栋105号。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07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押湖南省益阳部第一看守所。 辩护入杨章保,北京德恒律师事务长沙分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政文,男,1966年】2月4日出生,湖南省汉寿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湖南省人造板厂下岗职工,住长沙市雨花区鑫天佳园7栋I004房。系周政坤的弟弟。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07年3月29日被监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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