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明光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拟定) - 图文
第六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及居住区,必须配置相应的停车位。 不同性质类别建筑(群)的(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本规定之《表三》执行(本表停车位指标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 廉租房可在适当位置设置临时停车位。 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本规定之《表三》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分项累计计算。 第六十四条 停车位面积应按以下确定: 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 25~30平方米/车位; 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库 30~35平方米/车位; 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 16~20平方米/车位; 多层机械式停车应按产品样本和设计图纸核算; 摩托车停车位 3~3.6平方米/车位 自行车停车位 1.5~1.8平方米/车位 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 车型 换算系数 微型汽小型汽中型汽普通汽车 0.7 车 1.0 车 2.0 车 2.5 铰接车 3.5 第六十五条 鼓励地下停车及立体停车。 居住区应优先考虑地下停车,地面停车率不宜大于10%,经济适用房、安置房不应大于30%,地面停车不得占用小区公共绿地,鼓励采用居住区内外环停车方式。 办公停车应充分利用地面空间,地面停车率不宜小于25%,鼓励结合绿化采用树阵式停车。 第六十六条 建筑的使用性质发生变化时,必须按其使用功能,依照本规定重新配置停车位。 第六十七条 停车场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城市道路,宜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交角不宜小于75度。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宜右进右出。 第六十八条 建筑基地应向次干道、支路设置开口,不宜向主干道设置开口,禁止向快速路设置开口。 第六十九条 各类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距相邻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红线交点,不宜小于70米,距桥、隧道的起坡线距离不宜小于50米。 第七十条 地下空间利用应与地面建筑、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鼓励同一街区内公共建筑的地下空间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
地下通道的设计应与地上、地下建筑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应不小于50平方米。
第七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一)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客货运码头、公共汽车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大型加油站、公交枢纽等大型城市交通设施等;
(二)在城市主、次干道上施工并对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市政工程项目; (三)各类需封闭道路的工程项目; (四)各类大型市场、商场、物流中心;
(五)在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路两侧、主次干道交叉口四周、城市出入口道路等道路交通压力相对较大的区域;
(六)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含高层居住)或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居住区;
(七)其他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九章 建筑景观
第七十二条 鼓励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公共开放空间包括广场、绿地、通道、核定指标以外停车场(库)等供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 第七十三条 市区主次干道两侧、沿河湖水系、风景区周围建筑(含新建及改造)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主干道两侧不宜建设居住建筑,确需建设的,其立面按公共建筑要求处理,不设置外凸式阳台(包括外封闭式),阳台、雨篷、凸形封窗不宜突出建筑控制线;
(二)沿路建筑空调器室外机及附属设施必须统一隐蔽设计; (三)太阳能热水器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
(四)沿路建筑附着商业招牌、广告位必须统一设计;
(五)建筑色彩的主色调应符合规划要求,鼓励使用原质材料色彩。 第七十四条 建筑与城市道路红线之间不应设置锅炉房、厨房间、污水池等有碍城市景观、市容卫生的附属设施。
配、变电室、泵房宜布置在地下室或底层,确需独立设置的,要根据消防、噪音、间距等规定进行布置,其外部形象应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 沿城市道路不宜设置围墙,确需设置围墙的,应采用通透式设计。
城东政务新区项目建设一律实行“四不准”,即:不准拉围墙、不准建传达室、不准安装防盗窗、不准搞零散附属设施。 第七十五条 建筑组合空间环境设计。 (一)多层住宅建筑不得超过四个单元布局,高层住宅不得超过两个单元; (二)新建低、多层住宅宜采用坡顶屋面,高层建筑顶部必须对视景与夜景作重点设计。鼓励屋顶绿化。 第七十六条 限制沿城市快速路、主干路建设小型商业设施,大型商业设施除外。鼓励沿支路建设商业设施,鼓励建设商业内街。 (一)带状商业设施(总体长度与平均进深比大于3:1的)允许建设长度占其所临道路长度的比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根据该道路的性质分别控制为: 项目 比例 对外公路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 10% 10% 30% 40% 70% (二)沿城市次干路和支路的商业设施为内街形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酌情提高其长度占其所临道路的比例; (三)沿街商业设施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大于规定距离2倍以上的,可不纳入上述计算范围。 第七十七条 沿街建筑室外装修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应满足城市色彩控制要求,不应为突出自身而使用刺激性色彩或擅自改变原有建筑色彩; (二)沿街建筑立面装修不应增设突出建筑的立柱、台阶等; (三)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应作悬挑装修; (四)室外装修不应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应符合有关间距、景观等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设置城市雕塑应按照城市规划实施,雕塑选址不应影响城市交通和交通视线,方便公众观赏。交通性广场不宜设置城市雕塑。 雕塑和小品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 第七十九条 设置广告、招牌、指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应符合建筑交通、消防、通风、采光安全等要求,空间造型应与环境相宜。 (一)道路红线内悬挑的灯箱、广告、招牌与人行道的净空应不小于3米; (二)与人行道垂直方向立柱布置的,其净空高度应不小于2.5米,总高度不大于3.7米;不应侵入车道;立柱不应影响行人交通; (三)沿道路布置的落地灯箱、广告、指示牌,宜沿道路侧面平行布置,并压缩占道路横断面的宽度; (四)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灯箱、广告、招牌、指示牌,主、次干道两侧严禁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闪烁照明; (五)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新建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国家规范要求执行。 第八十一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对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八十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就相关问题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三条 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表一 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用地类别 居住用地 序 号 建设项目 第第第一二三类 类 类 R1 R2 R3 公共设施用地 教 商 科 贸 文 办 卫 公 C3 ~ C1C2 C6 第第第一二三类 类 类 M1 M2 M3 普通 W1 危险品 W2 工业用地 仓储 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U G1 G2 绿地 1 2 3 低层独立式住宅 其他低层居住建筑 多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高层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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